移動通信轉售

移動通信轉售業務一般指本詞條

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是指從擁有行動網路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購買移動通信服務,重新包裝成自有品牌並銷售給最終用戶的移動通信服務。

2018年4月28日,工信部發布通告,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將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由試點轉為正式商用。

2018年7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官網發布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向15家企業頒發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許可》的通知,這意味著試點近五年的虛擬運營運營商終於獲得正式牌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移動通信轉售
  • 外文名:Mobile communications resale
  • 分類:通訊
  • 類型:通訊
業務概述,試點方案,試點目標,審批材料,審批條件,申請材料,試點時間,審批程式,試點保障,試點總結,首批試點,發展情況,

業務概述

所謂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即企業不自建無線網、核心網傳輸網等移動通信網路基礎設施,但必須建立客服系統,可依需建立業務管理平台,計費、營賬等業務支撐系統,所提供的轉售業務。移動通信轉售業務不包括衛星移動通信業務的轉售。
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為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

試點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精神,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工信部通[2012]293號),決定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結合電信行業及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特點,制定本試點方案。

試點目標

鼓勵、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充分發揮民間資本靈活、創新的優勢,鼓勵服務和業務創新,滿足移動用戶個性化、差異化的套用需求,探索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移動通信轉售企業(以下簡稱轉售企業)之間合作競爭的模式和監管政策,提升移動市場競爭層次和服務水平,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為正式商用奠定基礎。

審批材料

審批條件

申請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企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並滿足下列要求:
1、關於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申請者為依法設立的中資民營公司。
2、關於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3、關於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
申請者必須設有專門的客服部門和客服人員,建立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公布監督電話,受理用戶投訴,有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和市場退出善後處理方案。
4、關於有必要的場地及設施
申請者應有固定的辦公地點,有與轉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或行銷渠道。必須建立客戶服務系統,可依需建立計費管理系統和業務管理系統,能夠保障系統運行安全。
5、關於具備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申請者應成立安全管理部門,明確安全責任人和聯繫人,建立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機制,按照相關要求和技術標準建立健全網路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6、關於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商業契約

申請材料

申請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的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電信管理機構)提交《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以及符合本試點方案審批條件的其他證明材料。

試點時間

試點時間初定2年,自試點啟動的1年內,擬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中資民營企業可向電信管理機構提出參與試點業務申請。電信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及本方案相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審批程式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電信管理機構對申請者的人員、場地、設施、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進行符合性實質審查。予以批准的,頒發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批文。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試點批文的轉售企業,在開展業務前,應憑試點批文以及與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的商業契約到相關試點地區電信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試點保障

(一)擁有行動網路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保障在試點期間至少與2家以上轉售企業簽署合作協定,並開展合作。
(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向轉售企業提供的業務接入質量不得低於自營業務的接入質量。
(三)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根據轉售企業的需求,結合碼號資源情況,分配連續號碼資源或整個號段供其使用。
(四)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給予轉售企業的批發價格水平應低於其當地公眾市場上同類業務的最優惠零售價格水平。
(五)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與轉售企業簽訂含有排他性條款的協定。
(七)轉售企業應符合電信網碼號資源、業務資費、服務質量、設施建設和運行、安全生產及網路與信息安全等行業管理要求,規範市場經營行為,做好經營服務工作,接受電信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八)轉售企業在出具長期服務保障措施證明的前提下,可採用預付費方式開展業務,最多只能向用戶預收1年的服務費用。
(九)轉售企業如提前終止試點經營的,其發展的用戶原則上由為其提供基礎網路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承接。
(十)轉售企業與用戶之間發生的服務質量問題,由試點地區電信管理機構所屬申訴受理中心處理。
(十一)試點期間,轉售企業與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業務合作方面如有爭議,由電信管理機構進行協調裁決。
(十二)試點期間,電信管理機構將切實做好試點的審查批准工作,緊密跟蹤試點進展情況,加強市場監管,保障試點工作有序進行。

試點總結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試點開展情況和結果再行研究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正式商用事宜。
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政策解讀
一、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的目的?
答: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是為了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充分發揮民間資本靈活、創新的優勢,鼓勵服務和業務創新,滿足移動用戶個性化、差異化的套用需求,探索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與移動通信轉售企業之間合作競爭的模式和監管政策,提升移動通信市場競爭層次和服務水平,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為正式商用奠定基礎。
二、《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方案》向社會徵求意見情況?
答:《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方案》自2013年1月7日公開徵求意見以來,在社會各界引起廣泛關注。期間,我部共收到書面反饋意見48份,其中有22 份來自與通信行業相關的民營企業,6份來自行業外的民營企業,2份來自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1份來自通信企業協會,1份來自美國政府,16份來自實名或匿名網友。
我部在對反饋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試點方案》。同時,在徵求意見期間,社會各界都希望在《試點方案》正式出台時能夠對其中資質、地域、申請材料、商業契約、場地設施等內容進行細化。為切實做好試點業務的申請及審批工作,我部結合上述意見和建議,研究起草了《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申請材料及審查說明》,隨檔案一併向社會發布。
三、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企業可以做哪些業務?
答:獲得試點批文的轉售企業可以從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購買移動通信服務,重新包裝服務內容,以自有品牌開展包括移動話音業務、簡訊/彩信業務、移動數據業務等在內的移動通信業務。
四、參與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參與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者為依法設立的民營公司
本試點中的民營公司是指,申請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其民間資本占公司資本比例不低於50%,且單一最大股東是民間資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資。境內民營企業境外上市的,其外資股權比例應低於10%且單一最大股東為中方投資者)。
2、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有8年以上信息通信行業工作經驗,並具有信息通信及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企業財務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會計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企業管理人員中至少有5人應具有5年以上信息通信行業的工作經驗。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企業應具有信息通信及管理相關專業初級以上(含初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技術和管理人員不少於30人。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經營的,企業應具有通信及管理相關專業初級以上(含初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技術和管理人員不少於50人,並應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增加相適應的人員。
3、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
申請者必須設有專門的客服部門和客服人員,建立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公布監督電話,受理用戶投訴,有服務保證措施和市場退出善後處理方案。
4、有必要的場地及設施
申請者應有固定的辦公地點,有與轉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或行銷渠道。必須建立客戶服務系統,可依需建立計費管理系統和業務管理系統,能夠保障系統運行安全。
5、具備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申請者應成立安全管理部門,明確安全責任人和聯繫人,建立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機制,按照相關要求和技術標準建立健全網路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6、具備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商業契約
申請者應與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商業契約。契約中應包括用於轉售的移動通信用戶號碼資源、雙方服務質量保障責任劃分、用戶權益和用戶信息安全保護等內容。
五、對同等專業水平如何界定?
答:未取得職稱的人員,可按照下列條件,提供國家認可學歷或學位證書複印件(經核對原件),審查合格後,可視同達到同等專業水平相應職稱:
1、初級職稱:中專畢業7年;大專畢業3年;本科畢業1年;碩士以上學位畢業。
2、中級職稱:大專畢業7年;本科畢業5年;碩士學位或雙學士學位畢業3年;博士學位畢業。具有教學、研究系列職稱的人員,講師、助理研究員可等同於工程系列的中級職稱。
3、高級職稱:本科畢業12年;碩士學位或雙學士學位畢業6年;博士學位畢業3年。具有教學、研究系列職稱的人員,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稱的可等同於工程系列的高級職稱。
4、技術員按初級職稱,技師及以上按中級職稱考核。
六、相關專業如何界定?
答:信息技術和通信相關專業包含《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中電子信息類、計算機類專業。
管理相關專業包含《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中經濟學類、財政學類、金融學類、經濟與貿易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工商管理類、公共管理類、電子商務類專業。
七、對轉售企業與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的商業契約有哪些要求?
答:申請者與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商業契約應當涵蓋以下內容:
1、合作範圍:包括合作的業務種類、地域、期限等;
2、碼號資源:包括基礎運營商分配給申請者的碼號資源及使用方式等;
3、批發價格:包括不同地區、不同業務的批發價格、計費關係、結算周期、付款方式等。
4、責任劃分:包括雙方網路或業務平台之間的邏輯關係、網路及用戶服務質量保障責任劃分、用戶權益受損及投訴處理責任劃分,用戶個人信息保護雙方責任劃分,以及申請者退出經營時的用戶承接責任劃分等。
八、如何看待轉售企業與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作競爭關係?
答: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是促進我國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重要舉措。移動通信領域也是目前電信業發展最重要、最活躍的領域之一,該領域向民間資本開放有利於促進行業發展,發揮民間資本靈活、創新的優勢,滿足移動用戶個性化、差異化的服務。在這裡,轉售企業與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只是競爭的關係,更是合作的關係,希望雙方在試點過程中逐步探索合作共贏的模式,共同將移動通信市場這塊“蛋糕”做大。
九、試點申請受理和試點截止時間?
答:試點申請受理時間為發文之日起至2014年7月1日,試點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
號段分配
工信部僅分配1700號段給中國電信、1705號段給中國移動、1709號段給中國聯通

首批試點

2013年12月26日,工信部頒發了首批11家參與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企業的批文,這11家企業均為民營企業,分別是話機世界、分享線上、阿里巴巴旗下的萬網、樂語通訊、華翔聯信、紫蘿蔔信息、京東、北緯通信、浙江連連、迪信通巴士線上。上述企業合作的基礎運營商,均為中國聯通或中國電信的達成合作,有6家企業與兩家運營商均有合作。
這11家首批試點企業獲得的批文,基本都涵蓋合作對象、業務範圍,以及發展業務區域等幾項內容。首批試點企業的試點截止期為2015年12月31日。
翻查工信部公布的批文,11家首批試點企業中,除了話機世界的經營城市僅限於浙江省內,其他10家企業的均可多省“作業”,但具體城市有限定。比如,京東與中國電信的合作,可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50個城市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而與中國聯通的合作,則可在北京、上海等33個城市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業務區域範圍的劃定,都是虛擬運營商結合自身資源分布與基礎運營商談下來的結果。未來試點城市能否擴大,還不得而知,這要取決於基礎運營商與工信部的態度。虛擬運營商在試點期間能否開展更多業務,也是同理。

發展情況

中國聯通已啟動了面向移動轉售合作企業的撥打測試。蘇寧、京東、巴士線上、蘇州蝸牛、中期、愛施德等轉售企業均已啟動撥測,其他企業也在開展之中。
據悉,為保障移動轉售業務順利開展,中國聯通自主完成了整體業務設計與信息技術(IT)系統設計,打造了行業領先的移動轉售IT支撐平台。中國聯通採用“一點接入,統一服務”模式,轉售合作企業在不同地域提供服務時,不需要分省進行系統對接,大幅節約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基於中國聯通統一平台,轉售企業可根據需要進行產品整合、打包和二次開發,還可進行號碼資源申請、故障申報等網際網路化的自助服務。此外,中國聯通還向轉售合作企業提供了充值卡、現場寫卡等擴展服務,並建立了專業技術服務團隊,提供持續的IT技術支持。
中國聯通表示,對於移動轉售業務始終秉承積極合作、創新開放的態度。2013年12月26日,工信部正式頒發轉售業務許可證當日,中國聯通率先啟動了與轉售合作企業的IT對接,並率先打通行業內第一個170號碼
2018年4月28日,工信部發布通告,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將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由試點轉為正式商用。
2018年7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向與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首批簽約的15家企業發放了經營許可證,批准其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15家移動通信轉售企業名單:蘇州蝸牛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優友互聯有限公司、紅豆集團有限公司、遠特(北京)通信技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雲計算(北京)有限公司、民生通訊(深圳)有限公司、天音通信有限公司、二六三網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迪信通通信服務有限公司、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分享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北京樂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海南海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話機世界通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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