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通信〔2015〕479號印發《關於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批發價格調整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動通信轉售業務的批發價格應低於基礎電信企業同類業務平均業務單價(或套餐價格)、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批發價格要與基礎電信企業平均業務單價(或套餐價格)進行聯動調整基礎電信企業和轉售企業間要建立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批發價格協商的常態化工作機制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批發價格調整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 文號:工信部通信〔2015〕479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月6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6年1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通信〔2015〕479號印發《關於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批發價格調整的指導意見》。
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批發價格調整的指導意見
工信部通信〔2015〕479號
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啟動以來,遵循發揮市場機制基礎性作用的原則,基礎電信企業和轉售企業採用談判方式,初步建立了多種轉售模式,並隨市場零售價格變化進行批發價格的調整。為了更好地促進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健康發展,鼓勵差異化合作創新,現就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批發價格調整提出如下意見:
一、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批發價格應低於基礎電信企業同類業務平均業務單價(或套餐價格)。 基礎電信企業和轉售企業可根據市場情況和商業契約約定,選擇資源池轉售或套餐轉售等模式。在資源池轉售模式下,移動話音、簡訊、移動數據流量等業務的批發價格應低於基礎電信企業同類業務的平均業務單價。相關業務的平均業務單價按照基礎電信企業向資本市場公開的全年財報數據計算(收入/業務量)得出。在套餐轉售模式下,套餐的批發價格應低於基礎電信企業面向公眾市場銷售的套餐價格,具體折扣由雙方協商確定。
二、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批發價格要與基礎電信企業平均業務單價(或套餐價格)進行聯動調整。 為了適應電信市場發展變化,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批發價格原則上至少每年調整一次,鼓勵基礎電信企業和轉售企業根據市場情況和商業契約約定,在一年內及時、多次對批發價格進行調整。在資源池轉售模式下,基礎電信企業應於資本市場公開全年數據後一個月內,與轉售企業協商確定調整批發價格。在套餐轉售模式下,基礎電信企業應於市場推出新的主流套餐或原套餐降價後一個月內,與轉售企業協商確定新的套餐轉售批發價格。基礎電信企業應將調整後的批發價格及時告知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發展司)。
三、基礎電信企業和轉售企業間要建立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批發價格協商的常態化工作機制。 基礎電信企業和轉售企業應分別確定負責批發價格談判、協調的專門人員,本著平等互利共贏的原則,定期進行協商溝通。支持中國通信企業協會虛擬運營分會發揮平台和協調作用,對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批發價格方面出現的問題和爭議,組織基礎電信企業與轉售企業及時磋商研究解決。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