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市容管理條例

為了營造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提高城市品質和人民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皇島市市容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秦皇島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20年3月27日
條例簡介,條例內容,

條例簡介

(2019年12月26日秦皇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建(構)築物及其設施容貌管理
第三章 戶外廣告與牌匾標識容貌管理
第四章 道路、公共設施與車輛容貌管理
第五章 市場、門店等經營場所容貌管理
第六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管理活動。
前款規定的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市容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原則,全面提升城市精細化、規範化管理水平。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規劃、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城市發展水平、規模相適應的人員和經費保障機制。
市、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是市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市容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全市市容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和協調。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市容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居(村)民委員會以及轄區居民開展市容自治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通信和公共運輸等單位以及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提供符合市容管理標準和行業規範的公共服務,承擔設施維修養護責任,配合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市容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增強公眾維護市容環境的意識,加強對市容管理工作的輿論監督。
第七條 維護市容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負有維護市容環境的義務,對破壞市容環境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市容環境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建(構)築物及其設施容貌管理
 
第八條 建(構)築物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外牆以及門窗玻璃破損、污跡影響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整修、清潔。
建(構)築物的外部結構和外立面,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禁止對建(構)築物的外立面擅自進行改建,禁止以破牆開門開窗等方式改變、破壞建(構)築物的整體容貌。確實需要改變建(構)築物的樣式、材料、色彩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建築物封閉陽台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有關規劃要求和市容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不得超出原建築物外沿。
因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設需要對建(構)築物外立面進行統一整改的,應當保障建(構)築物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相關權利人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九條 在建(構)築物外立面或者頂部安裝安全防護欄、空調外機承載體、遮陽(雨)篷、管線以及油煙管道、太陽能等設施,應當統一規範設定,保持安全、整潔、美觀。
臨街建(構)築物的窗戶、陽台、外廊需要安裝防盜窗(網)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消防安全要求,不得超出建(構)築物外立面。在同一建(構)築物內安裝的,應當採用相近的樣式、材料、色彩,與街容街貌和建(構)築物景觀相協調。
第十條 建築物的外廊、陽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放置影響市容的物品;在護欄、護牆內放置物品不得超過護欄、護牆的高度。
第十一條 城市雕塑和街景小品應當規範設定、內容健康,其造型、風格、色彩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保持外型完好、清潔和美觀,出現殘缺污損、色彩剝蝕影響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整修、清潔。
第十二條 城市標誌性建(構)築物、主次幹道沿線建(構)築物、景觀河道、商業街區和大型廣場等,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定景觀照明設施。景觀照明設施應當保持功能良好、運行正常。倡導使用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產品。
景觀照明設施出現顯示不全或者污濁、陳舊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及時維護、修復或者更換。
重要區域、重要建(構)築物的照明設施應當納入城市監控系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移動、破壞和拆除照明設施。
 
第三章 戶外廣告與牌匾標識容貌管理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利用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設定、發布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制定戶外廣告設定安全要求。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設定管理。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相關法定規劃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外觀形式應當與街景協調,並保持完好、整潔;
(二)內容真實、健康,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三)出現破損、陳舊、污跡影響市容的,設定人應當及時維修、清洗、更換或者拆除;
(四)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或者利用懸掛物、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定廣告,應當符合《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的相關要求;
(五)國家、省其他有關規定。
因重大會議、慶典或者公益宣傳等活動,需要在公共場所張貼、懸掛標語、橫幅或者宣傳品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禁止以下戶外廣告設定、發布行為:
(一)在城市道路、橋樑、隧道、綠地和河道護欄等公共設施,以及車站、碼頭、廣場、公園和學校周邊等公共場所張貼小廣告;
(二)跨街巷懸掛或者在桿柱間凌空懸掛橫幅、條幅或者設定過街門楣;
(三)在建(構)築物的外立面、市政公用設施箱體、管線和樹木上張貼、塗寫、刻畫、吊掛商業廣告或者利用建(構)築物陽台、門窗發布信息;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戶外廣告設定、發布行為。
第十六條 在建(構)築物上設定牌匾標識的,其設定方式、字型、色彩、風格可以多樣化,但應當與建築風格以及周邊市容環境相協調,兼顧晝夜景觀並符合城市專項規劃要求。
 
第四章 道路、公共設施與車輛容貌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應當保持路面完好,交通標線清晰、醒目,便於通行。人行道、盲道、坡道應當保持路面暢通、無阻礙。
城市主次幹道兩側建(構)築物前需要設定分界設施的,應當選用通透、美觀、安全的柵欄、綠籬、花壇、草坪等,出現損毀、污跡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清理。
第十八條 養護、維修和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施工場地設定明顯標誌和整潔、美觀、安全的防圍設施。因施工損壞城市道路或者公共設施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九條 在城市道路以及路邊公共場地上設定井(箱)蓋、雨箅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保證安全,出現損壞、丟失、移位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立即採取臨時防護措施。需要維修、更換的,由所有人負責;所有人不明的,由管理人負責;沒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負責;使用人為多個的,共同負責。
第二十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定的交通標誌、供電(通信)線桿、宣傳欄、郵政箱(筒)、通訊箱、變壓器(箱)、垃圾箱(台)、候車亭(牌)、路名牌、安全護欄和健身器械等公共設施應當設定規範,保持安全、整潔、完好,出現破損、缺失、污跡的,管理人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上空、住宅樓、桿柱之間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已建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或者採取隱蔽措施。
已廢棄的桿、管、箱等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拆除。
第二十二條 城市區內運行的交通運輸車輛,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標誌齊全。
城市區域內運輸渣土、砂石、建築垃圾等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採取密閉措施,並確保運輸路線乾淨、整潔、無遺撒。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公眾出行需求相適應的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投放機制,合理設定投放總量,科學施劃配套的停車點位。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運營企業應當落實停放秩序管理和運營調度工作措施,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和損壞的車輛,主動接受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管理和公眾監督。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使用人應當自覺遵守服務協定約定,文明用車,按規定的地點停放。
第二十四條 停車場地應當保持整潔,標誌標線規範,地面硬化鋪裝應當平整、完好,鋪裝出現破損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及時維護、修整。
城市區域內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按照準許停放車輛的地點和方向依次有序停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公共停車場(位)、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停放長期閒置不用的車輛。
 
第五章 市場、門店等經營場所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布局集貿市場和便民市場,按照標準化市場設定與管理規範要求,配套建設相關設施,引導經營者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或者公共場所設立早(夜)市、臨時售賣等便民攤點,應當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擺設攤點。
早(夜)市、臨時售賣等便民攤點的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時限、地點和範圍內經營,按照要求設定標識或者統一式樣,並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經營場地以及周邊環境衛生乾淨、整潔。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允許擺設攤點的城市道路兩側區域和其他公共場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臨街門店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或者牆體外立面進行店外經營,包括擺放商品和加工、製作、修理以及攬客等行為。
第二十八條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禁止設定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場所。
城市主、次幹道兩側以及重要節點、重點區域禁止從事建材、金屬、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殯葬用品製作銷售等影響市容的經營活動。
主、次幹道以及重要節點、重點區域的範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在本條例實施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上述區域內,已經取得相關行業從業許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機動車交易市場或者門店內進行。
除經批准的大型機動車展銷活動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公共停車場(位)、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場地從事機動車的展銷和拍賣等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從事燒烤經營活動應當有固定的門店。燒烤加工操作應當在室內進行,並加裝油煙淨化設施,確保油煙排放達到國家、省規定的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區域露天燒烤食品。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為零散務工人員待工指定場所,零散務工人員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所招攬生意。
 
第六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三十二條 河道、沿海岸線應當合理規劃,採用生態水岸綠化模式建設,形成貫通性的城市生態廊道。
水面、沙灘、濕地、岸坡應當保持清潔,及時清除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屍體和水生植物等漂浮廢物。
親水平台等休閒設施和水上娛樂、運動設施應當與岸上景觀相協調,各類船舶、泵船和臨水建築應當保持容貌整潔。
第三十三條 綠化管理單位應當因地制宜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保持樹木花草繁茂以及綠化設施完好。樹木花草出現枯死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清理;出現空置、缺株的,應當及時進行補植。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一)侵占綠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二)在綠地內駕駛、騎行或者停放車輛;
(三)在綠地內擺設攤點、銷售商品;
(四)向綠地內拋撒雜物、攀摘公共樹木的枝葉花果、踐踏綠地;
(五)擅自砍伐、遷移城市樹木,將公共花草占為己有;
(六)盜竊、損毀綠化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開工前,在施工現場周邊設定圍擋並進行維護;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採取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拆除工地圍擋等臨時設施,清運建築垃圾、剩料,清理、平整場地。
第三十六條 倡導移風易俗、文明祭祀。市民應當遵守市、縣(區)人民政府關於文明祭祀的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區域和指定的焚燒爐內焚燒祭祀用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建(構)築物的樣式、材料、色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需要拆除的,經縣(區)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張貼小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具體行為實施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偽造證件、印章、票據等違法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懸掛橫幅、條幅或者設定過街門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張貼、塗寫、刻畫、吊掛商業廣告或者發布信息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處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在施工場地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的,或者因施工損壞城市道路、公共設施未及時修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責任人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處每逾期一天處五百元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二萬元;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道路上空、住宅樓、桿柱之間擅自新建架空管線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運輸渣土、砂石、建築垃圾等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停車場地地面鋪裝出現破損,其所有人、管理人未及時維護修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占用公共場地停放長期閒置不用的車輛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無法確認其責任人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公共媒體以及車輛所在地發布公告,督促車輛責任人履行責任。公告期間屆滿無人認領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對違法停放的車輛予以拖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擅自擺設攤點或者未按要求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超出門(窗)或者牆體外立面進行店外經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設定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場所或者從事影響市容的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利用公共場地從事機動車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室外從事燒烤經營活動或者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區域露天燒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所招攬生意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損害城市綠化的,按照《河北省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責任人未履行相關義務的,按照《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在規定的時間、區域以及指定的焚燒爐內焚燒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依法應當處理的舉報、投訴不及時處理,對違法行為不制止、不處罰的;
(二)對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案件不及時移送,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執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編制城市色彩和建築風格、戶外廣告設定和城市照明等專項規劃,制定實施細則或者單行辦法。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縣(區)包括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戴河新區。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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