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秦皇島市經濟技術開發的步伐。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的《沿海部分城市座談會紀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暫行規定》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秦皇島市的實際情況,秦皇島市人民政府制定了《秦皇島市關於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優惠辦法的若干規定》,《秦皇島市關於老市區企業優惠辦法的若干規定》、《秦皇島市關於與國內各地進行經濟技術合作的若干規定》等三個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秦皇島市
- 地理位置:河北省
- 面積:5000
【發布單位】803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6-19
【生效日期】1985-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6-19
【生效日期】1985-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秦皇島市關於老市區企業優惠辦法的若干規定
(1985年6月19日發布)
為了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促進秦皇島市的四化建設,對外國和港、澳等地區的公司、企業以及個人(以下統稱“客商”)來秦皇島市老市區投資興辦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客商獨立經營的生產性企業(以下統稱“老市區企業”)。我們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在有關優惠待遇方面特作如下規定。
一、稅收
所得稅:
(一)客商在老市區投資興辦的生產性企業,凡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或者客商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經財政部批准,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新辦的合營企業合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市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屬於下列行業的老市區企業,經財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打八折計算徵收。
1.機械製造、電子工業;
2.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3.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4.醫療器械、製藥工業;
5.農業、林業、牧業、養殖業以及這些行業的加工工業;
6.建築業。
對老市區企業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上述優惠稅率,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執行。
(二)對經財政部批准減按百分之十五徵收所得稅的項目,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含十年),十年內免徵地方所得稅;對其他老市區企業,從企業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地方所得稅,從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地方所得稅。
減、免稅收期滿後,由企業申請,經市稅務機關批准,還可以再適當減征、免徵。
(三)客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老市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徵所得稅的以外,都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需要給予更多減征、免徵優惠的由客商申請,經市稅務機關批准,可再適當減征或免徵。
(四)對農業、林業等利潤較低的合營企業,在減、免稅期滿後經企業申請,財政部批准,還可以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減征企業所得稅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五)合營企業的合營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五年的,經合營者申請,市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稅款的百分之四十。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六)合營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從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應的數額加以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繼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一)老市區企業作為投資進口、追加投資進口的本企業生產用設備、營業用設備、建築用材料以及企業自用的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二)老市區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以外免徵出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內銷產品,照章徵稅。
(三)老市區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均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用於生產內銷產品部分,照章徵稅。
(四)在老市區企業中工作或者居住的客商人員,攜帶進口的自用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憑市人民政府的證明檔案,在合理數量內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所得稅:
(一)客商在老市區投資興辦的生產性企業,凡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或者客商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經財政部批准,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新辦的合營企業合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市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屬於下列行業的老市區企業,經財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打八折計算徵收。
1.機械製造、電子工業;
2.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3.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4.醫療器械、製藥工業;
5.農業、林業、牧業、養殖業以及這些行業的加工工業;
6.建築業。
對老市區企業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上述優惠稅率,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執行。
(二)對經財政部批准減按百分之十五徵收所得稅的項目,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含十年),十年內免徵地方所得稅;對其他老市區企業,從企業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地方所得稅,從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地方所得稅。
減、免稅收期滿後,由企業申請,經市稅務機關批准,還可以再適當減征、免徵。
(三)客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老市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徵所得稅的以外,都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需要給予更多減征、免徵優惠的由客商申請,經市稅務機關批准,可再適當減征或免徵。
(四)對農業、林業等利潤較低的合營企業,在減、免稅期滿後經企業申請,財政部批准,還可以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減征企業所得稅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五)合營企業的合營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五年的,經合營者申請,市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稅款的百分之四十。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六)合營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從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應的數額加以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繼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一)老市區企業作為投資進口、追加投資進口的本企業生產用設備、營業用設備、建築用材料以及企業自用的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二)老市區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以外免徵出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內銷產品,照章徵稅。
(三)老市區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均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用於生產內銷產品部分,照章徵稅。
(四)在老市區企業中工作或者居住的客商人員,攜帶進口的自用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憑市人民政府的證明檔案,在合理數量內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二、場地使用:
(一)客商在老市區投資興辦企事業新征土地或用原有企業場地,均應計收土地使用費和城市開發配套費(以人民幣計算)。
1.土地使用費的標準,根據不同區域、不同行業和具體用途分類確定。(地段劃分按秦皇島市城市土地管理暫行辦法)每年每平方米收費標準為:
工業、倉儲用地:一類地區:一元八角;二類地區:一元四角;三類地區:一元。
商業用地:一類地區:十四元;二類地區:十二元;三類地區:十元。
旅遊建築用地:一類地區:十五元;二類地區:十二元;三類地區:九元。
商品住宅用地:一類地區:七元;二類地區:五元;三類地區:三元。
別墅區用地:一類地區:十元;二類地區:八元;三類地區:六元。
露天遊樂場;停車場、畜牧、養殖用地:一類地區:六角;二類地區:四角;三類地區:二角。
2.城市開發配套費根據不同區域、行業和具體用途,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九十元至二百二十元。兩年內繳納者不計利息;超過兩年分期付款者按我國銀行規定利率計收利息。
(二)老市區企業使用土地的年限根據經營項目和實際需要協商確定。一般應與契約規定的經營年限一致。企業在經營期滿後,雙方願意繼續合作,可以續簽契約,延長土地使用年限。
(三)土地使用費,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五年不調整,以後每三年調整一次,其幅度一般不超過百分之三十。調價後,應按所調價格繳納;如土地作為中方合營者的投資,在契約期限內不作調整。
(四)從一九八四年五月起,三年內來我市投資者,分別給予如下優惠:第一年減收應繳城市開發配套費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年度減收百分之二十;第三年度減收百分之十,並免收這三年內的土地使用費。
(五)客商投資興辦教育、科學技術、醫療衛生或不以謀利為目的的項目,免繳土地使用費。
(六)凡在指定區域自行投資建設基礎設施興辦企業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減、免徵收城市開發配套費,並按用途不同免繳土地使用費五至十五年。
(一)客商在老市區投資興辦企事業新征土地或用原有企業場地,均應計收土地使用費和城市開發配套費(以人民幣計算)。
1.土地使用費的標準,根據不同區域、不同行業和具體用途分類確定。(地段劃分按秦皇島市城市土地管理暫行辦法)每年每平方米收費標準為:
工業、倉儲用地:一類地區:一元八角;二類地區:一元四角;三類地區:一元。
商業用地:一類地區:十四元;二類地區:十二元;三類地區:十元。
旅遊建築用地:一類地區:十五元;二類地區:十二元;三類地區:九元。
商品住宅用地:一類地區:七元;二類地區:五元;三類地區:三元。
別墅區用地:一類地區:十元;二類地區:八元;三類地區:六元。
露天遊樂場;停車場、畜牧、養殖用地:一類地區:六角;二類地區:四角;三類地區:二角。
2.城市開發配套費根據不同區域、行業和具體用途,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九十元至二百二十元。兩年內繳納者不計利息;超過兩年分期付款者按我國銀行規定利率計收利息。
(二)老市區企業使用土地的年限根據經營項目和實際需要協商確定。一般應與契約規定的經營年限一致。企業在經營期滿後,雙方願意繼續合作,可以續簽契約,延長土地使用年限。
(三)土地使用費,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五年不調整,以後每三年調整一次,其幅度一般不超過百分之三十。調價後,應按所調價格繳納;如土地作為中方合營者的投資,在契約期限內不作調整。
(四)從一九八四年五月起,三年內來我市投資者,分別給予如下優惠:第一年減收應繳城市開發配套費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年度減收百分之二十;第三年度減收百分之十,並免收這三年內的土地使用費。
(五)客商投資興辦教育、科學技術、醫療衛生或不以謀利為目的的項目,免繳土地使用費。
(六)凡在指定區域自行投資建設基礎設施興辦企業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減、免徵收城市開發配套費,並按用途不同免繳土地使用費五至十五年。
三、其它
(一)鼓勵老市區企業採用我國生產的機械設備、原材料和其它物資,其價格可按我國當時同類商品的出口價格給予優惠,一般以外匯結算。這些產品和物資,可憑售貨單位銷售憑證運往企業所在地。
(二)老市區企業購買用於生產在中國國內銷售產品所需的燃料用煤、車輛油以及為所提供的水、電、氣、熱、貨物運輸、勞務、工程設計、諮詢服務、廣告等收取的費用享受與我市國營企業同等待遇。
(三)對老市區企業,在能源供應、國內配套原材料、通訊設備安裝和使用、使用國內貸款、基建和技術措施項目施工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客商來我市考察訪問,來往老市區企業,在入出境管理方面將簡化手續給予方便。
本規定自分布之日起執行。
(一)鼓勵老市區企業採用我國生產的機械設備、原材料和其它物資,其價格可按我國當時同類商品的出口價格給予優惠,一般以外匯結算。這些產品和物資,可憑售貨單位銷售憑證運往企業所在地。
(二)老市區企業購買用於生產在中國國內銷售產品所需的燃料用煤、車輛油以及為所提供的水、電、氣、熱、貨物運輸、勞務、工程設計、諮詢服務、廣告等收取的費用享受與我市國營企業同等待遇。
(三)對老市區企業,在能源供應、國內配套原材料、通訊設備安裝和使用、使用國內貸款、基建和技術措施項目施工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客商來我市考察訪問,來往老市區企業,在入出境管理方面將簡化手續給予方便。
本規定自分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