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議會

科威特議會

1961年6月,科威特獨立後召開制憲會議,於1962年頒布《科威特憲法》,成為海灣阿拉伯國家中第一個頒布憲法的國家。1963年1月23日,科威特舉行首屆國民議會選舉,至今已成立了13屆議會。

科威特議會成立初期,在民主監督、建言獻策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立法與行政兩大機構間不時發生分歧,導致政府無法施政,為此科埃米爾曾六次解散議會,兩次中止議會運作,其中埃米爾薩巴赫自2006年登基三年以來,已三次解散議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威特議會
  • 時間:1961年
  • 國家科威特
  • 頒布憲法:1962年
地位,選舉和產生,組織結構,會議制度,議員制度,對外交往,

地位

科威特憲法規定,立法權由埃米爾和國民議會行使。國民議會為立法機構,主要職能:制定和通過國家的各項法令和法規;監督國家財政執行情況;就政府的內外政策及有關事務向首相和內閣大臣提出質詢;組成調查委員會對任何事件進行調查;通過對內閣大臣投不信任票罷免其職務;議會不得對內閣首相提出不信任案,但議會可呈報埃米爾裁決:或解除首相職務,或解散議會

選舉和產生

科威特國民議會為一院制,由選舉產生的50名議員和內閣成員組成,每屆任期4年。內政部負責組織選舉。議員由出生在科威特、年滿21周歲的公民選舉產生。軍人和警察不參加議會選舉。議員候選人需為年滿30周歲、具有公民權和讀寫能力者。2005年5月,議會通過法律,允許女性參選議員。
第一屆議會選舉時全國劃分10個選區,為了防止有組織的政治派別控制大選區,1981年第五屆議會選舉時選區擴大為25個。為了增加競爭,減少賄選,2006年又將選區由25個減少至5個。

組織結構

本屆議會由十一個常設委員會和八個臨時委員會組成。
常設委員會:埃米爾報告委員會,信訪事務委員會,內政和國防事務委員會,財經事務委員會,預決算委員會,立法與法律事務委員會,文化、教育和指導事務委員會,衛生、社會事務和勞動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公用設施委員會,公共財產保護委員會。
臨時委員會:殘疾人事務委員會,青年與體育委員會,婦女和家庭事務委員會,處理國籍不明者(貝杜因人)狀況委員會,人權委員會,消除外來消極現象對科威特社會影響委員會,環境委員會,住房事務委員會。

會議制度

議會每年的會期不得少於8個月,並且不得在預算案通過前休會。議會通常在埃米爾召集下於每年10月第三周開始常規會議。本屆議會今年第一階段會期將於7月2日休會。
議會每周二召開例會。有效的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議員參加。議長如要推遲會議必須提前48小時發出通知,並附上會議議程。
議員或政府提出的法案由議長送交議會立法與法律事務委員會和相關專門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埃米爾批准生效。埃米爾有權否決或提請議會複議某項法案,但如議會仍以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或在此後的會議上以簡單多數通過,該議案則自動成為法律並生效。

議員制度

議會議員有權擬定提案,有權在議會或執委會自由發表看法和觀點。任何情況下,議員都不應因發表觀點而受懲罰。在議會會期內發生議員現行犯罪行為,除非經過國民議會授權,否則不能對議員實施詢問、搜查、逮捕、拘留或其他刑罰行為。在休會期間對議員採取的此類行為,必須在復會後的首次議會會議上通告。在任何情況下,自接到授權請求當日起的一個月內,如果議會沒有作出決定,則將視為該授權請求已獲批准。
法律規定國民議會議長、副議長以及議員的酬勞。如有需要修改酬勞的情況,在下屆法定任期開始之前,所作修改不得生效。除了依憲法允許的相容情況,議員資格與公職不相容。在相容情況下,不得同時享有議員酬勞和公職工資。法律規定了其他不相容的情形。議員在任職期間,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也不能參加與政府或公共團體授權特許經營,不得購買或租用任何國有財產,也不能向政府出租、出售或與其交換任何財產,通過公開拍賣或投標或者依強制徵用制度執行者除外。任職期間,議員不得接受獎章,除非那些因其同時擔任公職,而非因議員身份而獲得的獎章。

對外交往

科威特議會工作以制定、修改國內政策法律,監督政府工作為主,對外交往不多,議長或少數議員出國通常是為參加與議會事務相關的國際及地區組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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