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及利亞議會

阿爾及利亞議會

1962年阿爾及利亞獨立後,長期實行一院制議會。1962年9月成立制憲國民會議,任期1年,其職責是制定憲法,任命政府,1963年憲法通過後改稱國民議會,任期延長1年。1964年選舉產生第二屆國民議會,1965年布邁丁上台後被解散。1976年憲法規定議會稱“全國人民議會”,1977年2月、1983年3月和1987年2月選舉產生過三屆全國人民議會。拉巴·比塔特曾蟬聯三屆議會會長。1990年7月,沙德利總統宣布提前進行全國立法選舉後,比塔特辭去議長職務。副議長貝勒卡迪姆繼任議長。第三屆全國人民議會於1991年12月30日舉行最後一次會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爾及利亞議會
  • 成立時間:1962年9月
  • 也稱:制憲國民會議
  • 實行:一院制議會
簡史,地位,選舉與產生,職權,組織結構,國民議會議長及其職權,民族院議長及其職權,會議制度,立法程式,議員地位,黨團,辦事機構,對外交往,

簡史

1962年阿爾及利亞獨立後,長期實行一院制議會。1962年9月成立制憲國民會議,任期1年,其職責是制定憲法,任命政府,1963年憲法通過後改稱國民議會,任期延長1年。1964年選舉產生第二屆國民議會,1965年布邁丁上台後被解散。1976年憲法規定議會稱“全國人民議會”,1977年2月、1983年3月和1987年2月選舉產生過三屆全國人民議會。拉巴·比塔特曾蟬聯三屆議會會長。1990年7月,沙德利總統宣布提前進行全國立法選舉後,比塔特辭去議長職務。副議長貝勒卡迪姆繼任議長。第三屆全國人民議會於1991年12月30日舉行最後一次會議。1992年1月4日,沙德利總統簽署法令,解散議會。1992年4月22日最高國務委員會任命60人組成全國協商委員會,協助最高國務委員會工作,對最高國務委員會提出的問題進行研究,作出解釋,並就涉及憲法等具有立法性質及其他重大問題提出建議,雷德阿·馬立克為主席,1993年2月,由副主席本·哈杜卡代理委員會主席。1994年5月18日,過渡委員會成立,行使臨時議會職能,主席本·薩拉赫。1997年5月18日,澤魯阿勒總統宣布解散過渡委員會。1997年6月5日,阿爾及利亞舉行立法選舉,6月15日成立阿爾及利亞歷史上第一屆多黨議會。同年10月23日,阿爾及利亞舉行地方議會選舉,在此基礎上,1998年1月4日成立民族院(參議院)。2001年1月舉行民族院第一次換屆選舉,2002年5月30日舉行第二次多黨議會選舉;2003年12月和2006年12月民族院兩次改選。2007年5月和11月分別舉行第三次國民議會選舉和地方議會選舉。
2017年5月,新一屆國民議會選舉產生462名議員,任期5年,薩義德·布哈賈(Said BOUHADJA)當選議長。
2018年10月,國民議會召開全會,選舉穆阿德·布沙萊卜(Mouad Bouchareb)接替布哈賈擔任議長職務。
現任民族院議長為阿卜杜勒卡德爾·本·薩拉赫 (Abdelkader Bensalah),2002年7月當選並連任至今。

地位

1996年11月通過新憲法,規定實行兩院制,由國民議會(ASSEMBLEE POPULAIRE NATIONALE下院)和民族院(CONSEIL DE LA NATION上院)組成。阿爾及利亞總統是國家元首,總統有權決定解散議會,提前組織立法選舉。總統臨時不能視事,由民族院議長代行總統職權,時間不超過34天;總統職位最終出缺,亦由民族院議長擔任代理總統,任期不超過60天,即應組織總統選舉,但民族院議長無權參加競選。國民議會對政府有監督權並有權彈劾政府。阿爾及利亞司法權力獨立,僅受國家法律約束。議會審議通過的法律由總統正式頒布實施。

選舉與產生

國民議會共有389個議席,其中8席為阿籍海外人士。議員分別來自全國48個省和6個海外選區。選舉是根據各自代表選民人數比例由直接、無記名投票普選產生,任期5年。根據規定,全國每8萬人產生一個議會席位,每多出4萬選民增加一個議席。但低於35萬的人選區不能少於4個議席。選舉結果由憲法委員會宣布。憲法委員會將國民議會議員名單告知國民議會。國民議會根據憲法委員會的決定正式開始(或結束)其有效任期內的工作。2007年5月17日選舉產生第三屆多黨議會。議員分屬21個政黨,另有33名獨立人士(占議員總數的848%),其中民陣136席,民盟62席,和運51席,工黨26席,民主文化同盟19席,民族陣線15席,爭取本性與發展民族運動7席,民主青年運動5席,復興運動5席,全國共和聯盟4席,阿爾及利亞革新黨4席,民族和睦運動4席,全國和解獨立陣線(FNIC)3席,民族改革運動3席,E1 Infitah3席,54時代黨2席,民族希望運動2席,愛國共和聯盟2席,民族共和陣線(FNR)1席,阿爾及利亞聯盟1席,民主社會運動1席。
參議院議員共144名,三分之二通過間接、無記名投票由全體市鎮及省議會成員從省、市年滿40歲以上議員中推選產生,即48個省每省2人,三分之一由總統指定科技、文化、經濟及社會等領域的賢達出任。議員任期6年,每3年改選其中的一半,由抽籤決定。議長任期3年,每次改選部分議員後重新選舉議長。首屆民族院於1997年12月25日選舉產生三分之二成員,96名當選議員中,民盟80名,民陣10名,社陣4名,和運2名;27日,總統任命三分之一議員,除科技、文化、經濟等社會人士外,亦包括老戰士等民眾組織領袖及一些政壇元老,其中民陣10餘人,民盟2名,和運2名,文盟1名,其餘為無黨派人士。全體議員於1998年1月4日就職。翌日,馬希爾·布馬扎以多數票當選議長,2002年7月,阿卜杜勒卡德爾·本薩拉赫接替因病去世的布馬扎出任議長。2000年12月按照憲法規定改選一半議員,改選後民盟76席,民陣13席,社陣4席,和運3席。總統任命的48人也更換一半。2003年12月31日,民族院三分之二席位144席中的46席改選,民盟獲17席,民陣本弗利斯派11席,民陣糾偏運動10席,和運4席,民改運2席,獨立議員2席。2006年2月,6個席位改選,民陣獲得4席,和運、文化與民主聯盟各獲得1席。2006年12月,48個席位改選,民陣獲得29席,民盟12席,和運3席,獨立人士3席,文化與民主聯盟1席;民陣取代民盟成為民族院第一大黨。
民族院設5名副議長,由各黨議會黨團選舉產生,任期1年,可連選連任。設9個常設委員會。各黨可在民族院設立黨團,但最低需有議員10人。現有4個議會黨團,分別是民盟、獨立議員團、民陣、和運。
本屆國民議會各政黨所占席位如下:民族解放陣線164席,民族民主聯盟100席,爭取和平社會運動和變革力量聯盟33席,希望聯盟19席,復興運動、正義與發展陣線和建設運動三黨聯盟15席,未來陣線14席,社會主義力量陣線14席,阿爾及利亞人民運動13席,工黨11席,其他席位由其餘26個政黨和獨立人士贏取。本屆民族院共有144名議員,2015年12月部分改選,民族民主聯盟獲42席,民族解放陣線獲40席。

職權

阿國民議會和民族院兩院共同行使立法權,法律草案經國民議會通過後,再交民族院審議,需經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能生效,如兩院意見不一,則由上下兩院抽出相同人數組成聯合委員會再次討論,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法律草案則被否決;國民議會對政府行使監督權,議員和常設委員會均可對政府成員提出質詢,政府必須作答;國民議會有權彈劾政府,彈劾案至少須由議會七分之一議員聯名提出,並由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彈劾案一旦通過,政府應向總統提出辭職。總統有權建議召開議會特別會議,也可應總理或三分之二以上國民議會議員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政府首腦和國民議會議員均擁有法律提案權,議員提案須由20人以上聯合提出。國民議會負責審議國家財政預算法案,民族院負責審核由國民議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法案。任何停戰協定、和平條約、聯盟協定、邊界條約、法律身份及國家預算外支出均須經兩院審議通過後方可生效實施。

組織結構

國民議會議長及其職權

在憲法和議會法等的基礎上享有如下職權:1召集並主持各類國民議會會議;2全面領導國民議會各部門工作;3全面負責國民議會事務;4任命國民議會秘書長和授予國民議會各級行政部門行政職權;5保障議會權力的行使;6發布國民議會命令;7對內、對外代表國民議會;8簽署議會預算等;9憲法賦予的其他職權。

民族院議長及其職權

在憲法和議會法等的基礎上享有如下職權:1.保障民族院內部組織和機構有序運行;2.召集並主持各類民族院會議;3.全面領導民族院各部門工作;4.對內、對外代表民族院;5.在緊急情況下任命代表代行民族院議長職權;6.根據民族院決議任命各級行政機構及技術部門負責人; 7.發布民族院命令;8.審議民族院預算;9.保障議會權力的行使;10.憲法賦予的代理總統權,總統臨時不能視事,由民族院議長代行總統職權,時間不超過34天;11.憲法賦予的其他職權。
(三)國民議會常設委員會
1.司法、行政與自主權委員會
2.外事、合作與移民委員會
3.國防委員會
4.財政和預算委員會
5.經濟、發展、工業、貿易與計畫事務委員會
6.教育、宗教事務、高教與科研委員會
7.農業、漁業與環境保護委員會
8.文化、新聞與旅遊委員會
9.衛生、社會事務、勞動與職業培訓委員會
10.住房、設施、水利與國土整治委員會
11.運輸與通訊委員會
12.青年、體育與社團委員會
(四)民族院常設委員會
1.法律、行政事務與人權委員會
2.國防委員會
3.外事、國際合作與僑民委員會
4.農業與地方發展委員會
5.經濟與財政事務委員會
6.教育、培訓、高教、科研與宗教事務委員會
7.裝備、國土整治、住房與環境保護委員會
8.衛生、社會事務、勞動與民族團結委員會
9.文化、新聞、青年與旅遊委員會

會議制度

議會每年召開兩次例會,即春季會期和秋季會期,每次會期為4至5個月。春季會期在每年3月的第二個工作日開幕,秋季會期在每年9月的第二個工作日開幕。議會會議表決方式有舉手表決、公開投票、秘密投票和無記名投票。2009年的春季會期和秋季會期分別為3月2日和9月2日。

立法程式

1.提交
由政府起草的法案或議員建議案可向議會提交,議員建議案必須滿足如下條件:達成規定人數限制、對公共收入和支出的影響及其他有關規定。
法律草案或議員建議案向議會提交後,由議會秘書處登記、編碼、複印並分發至全體議員。同時,議長將其轉達到相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研究審查,接手的專門委員會在審查後提交初審報告。
2.專門委員會審查文本
第一階段:相關委員會在接到法律文本後,根據其性質聽取政府代表或議員代表的陳述,還可聽取專家和其他必要人員的意見。委員會隨後起草初審報告,經其成員通過後,由該委員會主席向議會提交,同時複印分發至政府、全體議員。經商政府並在召開各委員會主席會議後,法律文本將納入議會工作日程。
議員在文本審議辯論開始後的24小時內可按有關規定提出書面修改意見,政府和相關的專門委員會不受時間限制,可在投票前隨時提出修改意見。如文本屬議員建議案,政府和相關委員會可在全會討論時提出口頭修改意見。
如相關專門委員會在接收文本2個月後未提交初審報告,政府可要求議會將文本納入議會工作日程。
第二階段:議長向相關專門委員會轉交政府或其他部門提出的文本修改意見,該委員會隨後審議並在聽取報告人陳述或辯護後作出裁定。委員會可在審議過程中提出新的修改意見,並通過補充報告,完成其審議任務。該報告將複印分發至政府和全體議員。
3.審議結束後,除非延期,法律文本將按有關組織法進行表決通過,投票方式有3種:全會討論投票、小範圍討論投票、不經討論直接投票。組織法和議會內部規定對小範圍討論投票和不經討論直接投票有專門規定,不經討論直接投票的文本一般針對的是議會休會期間總統頒發的政府法令批准書。
投票方式一般是舉手表決,也可進行公開投票、秘密投票和公開記名投票。
一般法律文本只需簡單多數贊成票就可通過,組織法文本需絕大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
4.國民議會議長在文本通過後10天內將其提交民族院審議,並同時通知政府。
5.頒布
民族院議長向總統提交經上下議院通過的法律文本,同時通知國民議會議長和總理,除非總統要求議會重新審議文本或要求憲法委員會審理文本,總統在收到文本30天內將頒布該法律。

議員地位

1.議員任職期間在議會中的觀點、立場、投票等行為享受豁免權,不能因此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責任,不能逮捕或向其施壓。
2.議員按規定領取基本工資和議員津貼,基本月工資與國家最高級公務員工資掛鈎。國民議會議長和民族院議長與總理的津貼持平。
副議長、各專門委員會主席、議會黨團主席及馬格里布諮詢委員會阿方主席享受相當於其基本工資的20%的職位津貼。
各專門委員會副主席及報告員享受相當於其基本工資的15%的職位津貼。
議員津貼相當於其基本工資的20%。
3.議員任職期間按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
4.議員職責:
忠於人民,經常聽取人民的意見;按有關規定在任職初期和任職結束時申報財產;出席國民議會會議和所屬專門委員會會議;在議會會期期間遵守議會紀律,否則將按規定受處罰。
5.議員任期結束的方式:屆滿、擔任與議員職位相衝突的職位、死亡或辭職。
如議員有不稱職的舉動,不符合擔任議員的條件,議會可按有關規定取消其議員資格。

黨團

1.議會黨團的成立需具備如下條件:至少有15名議員成員,並提交以下材料:黨團名稱、成員名單、黨團秘書處成員名單。成立黨團的訊息將在議會全會上宣布並在議會官方報紙上公布。議員可自願加入一個黨團,同一個黨派只能成立一個黨團。
2.議會根據議會黨團成員數量向其提供必要的辦公設備。

辦事機構

(一)秘書廳(Bureau)是最高辦事機構。秘書廳擁有廣泛組織、管理權,控制議會程式,組織和指導議會的各項日常事務。其權力主要來源於憲法、議會組織法和兩院的內部規則。秘書廳由議長、所有副議長組成。秘書廳的組成反映了不同議會黨團之間的力量對比關係。
(二)秘書處(Secrétariat Général)協助議長處理立法事務,其負責人是秘書長(Secrétaire Général)。受秘書長直接領導的機構有:會議事務局、委員會事務局、人事局、信息技術處、圖書館、聯絡處(負責與新聞界的聯繫、議會舉辦的展覽、立法檔案的印刷)、研究和資料處、檔案室以及書記處(含速記科)。另,秘書長還兼行政、技術總負責人一職,在議長領導下、辦公廳主任協助下對議會全體行政、技術人員進行管理。
(三)辦公廳(Cabinet)協助秘書長處理行政事務,其負責人是辦公廳主任(Chef du Cabinet)。受辦公廳主任直接領導的機構有:一般行政事務局、外交和國際關係(禮賓)局、警衛局、財務處、人事處、裝備處、飲食與衛生處、物業管理處。
(四)依附於特定人物和團體的其他特定辦事機構。兩院議長擁有自己的辦事機構,由自己選任的成員組成,級別高的一般稱為“顧問”(Conseiller),級別低的一般稱“研究員”(Directeur d’Etudes)。各黨團設立行政性秘書處,完全受黨團的控制。各常務委員會也擁有自己的秘書處。
(五)上述機構官員享有國家公務員的權利和待遇。

對外交往

(一)兩院的對外交往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雙邊交往,即與其他國家的立法機構進行交流與合作,另一部分則是參與國際組織、國際會議等多邊議會交流活動。阿是各國議會聯盟(IPU)、非洲議會聯盟、阿拉伯議會聯盟、伊斯蘭會議組織成員國議會聯盟的成員。其對外交往經費來自議會的年度預算(阿議會擁有預算自主權,每年通過自己的預算草案並報政府,由後者納入國家總預算法案。)其外事工作由議長直接領導,由秘書處、辦公廳負責具體落實。議長有專門的外事顧問。2008年,阿國民議會代表團出訪51次,其中,議長齊阿里出訪12次;接待外國議會高級代表團7次。議長、副議長出訪須報外交部審核,由後者交總統府審批。其他議員出訪報議長審批,並報外交部備案。
(二)阿國民議會與19個國家建立了議會友好小組。阿國民議會與美、法、埃及、科威特、突尼西亞等近20多個國家建立了定期交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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