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大學規程

私立大學規程是民國初期教育部依《大學令》,對私立大學作出的具體規定。1913 年 1 月頒布。共 14 條。規定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和廢止,須由代表人按一定手續和內容、要求,呈請教育總長認可。學校須備有面積寬廣、於道德衛生無妨害之校地,含各種教室、事務室、圖書室和實習實驗場所之校舍,教授必備之校具等。

教師須由外國大學畢業者,或國立大學畢業者,或經教育部認可之私立大學畢業、積有研究者,或有精深著述、經中央學會評定者擔任。校長除須具上述資格外,另須充大學教員 1年以上。教授科目,須遵《大學規程》第二章之規定。各科授業時間及學生應選科目,由校長呈報教育總長。私立大學應自定學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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