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私立專門學校規程

公立私立專門學校規程是指民國初期教育部依《專門學校令》,對公私立專門學校各事項作出的具體規定。1912年11月頒布。共16條。規定公私立專門學校之設立、變更和廢止,須由地方行政長官或代表人,按一定手續和內容,呈報教育總長認可。學校須具下列設備:面積相當、並於道德衛生無妨害之校地,含教室、事務室、實驗圖書室等校舍。

記載教學、實驗、管理、經濟等狀況之表簿。教員須由在外國大學畢業者,或在國立大學及經教育部認可之私立大學畢業者,或在中外專門學校畢業者,或有精深著作經中央學會評定者擔任。校長除上述資格外,另須充專門學校教員一年以上。每學年開學前招本科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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