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全校設評議會,以各科學長及教授若干為會員,校長自為議長,負責審議各學科設定及廢止、講座種類、校內規則、大學院生成績、授學位等事項;各科設教授會,以教授為會員,學長為議長,負責審議學科課程、學生試驗、該科大學院生成績、請授學位者合格與否等事項。私人或私法人亦可設大學。該令於 1917 年 9 月修正,主要內容有:設二科以上者都可稱大學,單設一科者亦可稱單科大學;本科修業年限 4 年,預科 2 年;教員設正教授、教授、助教授,必要時得延聘講師。
日本
日本大正時期關於擴充大學制度的法令。繼 1886 年 3 月《帝國大學令》後,於 1918 年 12 月頒布,1919 年 4 月起實施。全文共 21 條。它改變了自《帝國大學令》以來只有官立綜合大學才算大學的局限,承認官立單科大學、地方公立大學和私立大學均得為大學。主要內容:規定大學教育的目的在於傳授國家所需的學術理論及其套用並研究其蘊奧,同時注意人格的陶冶和國家思想的涵養;大學原則上要設定幾個學部,必要時也可設定單科大學;大學主要分為法學、理學、醫學、文學、工學、農學、經濟學、商學等學部,修業年限 3 年~4 年;允許地方設公立大學,私人團體設私立大學;為提高大學的教育質量,允許大學設預科,修業年限 2 年~3 年;公、私立大學均須接受文部大臣的監督。1947 年 3 月《學校教育法》頒布後廢止。
偽滿
偽滿洲國 1937 年 5 月 2 日發布的高等教育工作的法令。自 1938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行。共 18 條,主要內容:(1)大學的辦學宗旨和方針;(2)大學的學制和招生對象;(3)大學的設定主體為“國、省、特別市或私人”。還規定了主管大臣對大學的監督、任免校長、教師及其工資待遇等職權範圍。 10 月 10 日主管部大臣(即民生部)又發布《大學規程》,具體規定《大學令》的實施措施。《大學令》、《大學規程》的制訂和實施,完全適應了日本發動侵略戰爭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