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廳關於清理規範全省民辦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的通知

執行日期:2008-7-25

湖南省教育廳關於清理規範全省民辦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一步規範民辦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的辦學,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我廳決定對全省民辦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進行一次全面清理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教育廳關於清理規範全省民辦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的通知
  • 發文單位:湖南省教育廳
  • 文  號:湘教通[2008]274號
  • 發布日期:2008-7-25
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規範的範圍教育廳審批設立和籌設的全省民辦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包括沒有取得高等學歷文憑發放資格的各種民辦大學、學院、專修(自修、進修、培訓)學院等學校。
二、清理規範的原則(一)一所民辦學校只允許使用一個名稱。凡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名稱的民辦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只能選擇保留一個名稱。
(二)凡籌設超過三年沒有正式建校的,其原來批准籌設的校名不再有效。目前仍在辦學的學校,可以根據目前的辦學實際和條件,由各市州重新自行確定設立新的學校。
(三)凡兩年以內沒有招生的學校,不論其辦學許可證是否到期,不再更換新的辦學許可證。經學校董事會提出申請,願意終止辦學,且沒有債務糾紛的,收回辦學許可證,並註銷登記。
(四)目前仍然以辦非學歷教育為主,並且只使用一個名稱的民辦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可以暫時保留原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名稱,或者變更為與辦學層次相一致的學校名稱。
(五)清理規範後,對具備辦學資格的民辦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由我廳進行重新審核,頒發新的辦學許可證。
(六)清理規範期間,我廳不審批新設和籌設民辦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
三、清理規範的時間及工作安排本次清理工作分成三個階段:
(一)學校自行清理階段:9月1日—15日,各民辦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自行清理,重新選擇辦學層次和方向,提出辦學申請。
(二)市州清理規範階段:9月16日—11月15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地對轄區內民辦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進行清理,提出具體規範意見上報我廳。
(三)重新審核發證階段:11月16日—11月30日,我廳根據各市州的意見,重新審核後,對符合辦學條件的民辦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頒發新的辦學許可證。
四、有關要求(一)這次民辦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的清理規範,由各市州具體組織進行。各市州根據所屬區域各學校的具體情況,以檔案形式向我廳提出規範意見。
(二)各市州要充分認識此次清理整頓工作的重要性,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做好清理規範工作。凡清理規範工作量大的市州,要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組織專門人員,開展這項工作。
(三)要堅持依法行政,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好這次清理規範工作。在清理過程中,要堅持依法辦事,依法行政。對這次清理工作的各種信息要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各市州於11月15日前將所屬民辦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清理規範意見以教育局檔案(原件一式二份)上報我廳民辦教育處。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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