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紀委爆炸案

福清紀委爆炸案

2001年,福建福清市紀委信訪接待廳辦公大樓發生爆炸,吳昌龍被懷疑為爆炸案疑犯。經過多年的調查和審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公開宣判5名涉案人員無罪釋放,並獲國家賠償420多萬。

案件介紹,涉案人員,調查抓捕,詳細經過,開庭審理,審理過程,宣判無罪,獲得賠償,

案件介紹

涉案人員

陳科雲:時任福建福清市中福公司經理;
吳昌龍:福建福清市中福公司聘用司機;
杜捷生:福建福州市人,系吳昌龍的原姐夫,事發前已與吳昌龍的姐姐吳英華離婚;
談敏華:江西人,來福建福州打工者;
王小剛:四川人,來福建福州打工者;
謝青:福建福清市人,系陳科雲的妻子

調查抓捕

2001年6月24日(星期日)早八點多,在家休息的福清市紀委司機吳章雄接到一個傳呼後,趕到信訪接待室門口,觸動了一個被很多人看過但沒有觸動的一個郵包時,當場被炸死。發生在紀委門口的這起爆炸案引起各方面重視,福建省公安廳也對此案掛牌督辦。福清市政法委書記陳振英任破案總指揮,福州市公安局牽頭成立了“6.24”特偵組,由時任公安廳副廳長兼福州市公安局局長的牛紀剛親自督辦。調查對象圈定在幾個範圍:受紀委立案查處的人員,有爆炸技術的人員,但打傳呼的領導卻被排除在特偵組所調查的名單之中。目標逐漸鎖定在時任福清中福公司經理陳科雲身上,同時,警方還發布懸賞通告,中福公司內部員工再次舉報,稱該公司司機吳昌龍也因發票報銷問題與陳科雲受到福清市紀委審查,特偵組決定把偵查重點放在陳科雲和吳昌龍身上,並抓捕吳昌龍。

詳細經過

2001年7月27日夜9點,中福公司司機吳昌龍被“6.24”特偵組密捕。
2001年8月23日,特偵組傳喚了中福公司秘書鄧峰,二十天后放回。
2001年9月13日,特偵組抓捕了中福公司經理陳科雲及妻子謝清
2001年9月18日,吳昌龍做了第一份有罪供述。
2001年9月21日,特偵組抓捕了吳昌龍的原姐夫杜捷生。
2001年9月27日,吳昌龍的姐姐吳華英向福清市檢察長反映吳昌龍遭受刑訊逼供
2001年10月22日,警方帶走江西來福建打工的談敏華。
2001年11月12日,福清市公安局作出《關於福清市紀委“6.24”爆炸案件破案報告書》。
2001年11月27日,福清市政法委召開公檢法緊急會議,作出“該案件重大,建議檢察院作批捕”的會議紀要。
2001年11月30日,福清市公安對陳科雲、吳昌龍、杜捷生、談敏華、王小剛(未到案)、謝清等人發出逮捕證。
2001年12月25日,福建《海峽都市報》通版報導成功告破“6.24福清紀委爆炸案”。
2001年12月27日,吳昌龍的姐姐吳華英、陳科雲的哥哥陳科斌和陳科雲的兒子等3人到北京,向公安部、最高檢反映刑訊逼供造假問題,開具了回執單。
2002年1月1日,吳英華和陳科斌持最高檢的回執單向福建省反映刑訊逼供。
2002年1月7日,福清公安局將“6.24”福清紀委爆炸案移交福清市檢察院起訴。
2002年1月29日,福清市檢察院對偵查卷宗,提出存在5個問題的《起訴意見書》,把案件移交給福州市檢察院。
2002年3月,因證據不足,福州市檢察院兩次將案卷退回福清市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
2002年7月22日,福州市檢察院將“6.24”爆炸案審查起訴到福州中級人民法院。
2002年9月24日,福州中院第一次通知開庭沒開成,後又延期。
2002年11月28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不公開開庭審理了“6.24”爆炸案。
2003年1月初,福州中院開庭後遲遲不判,
2003年3月25日,王小剛被福清警方捉獲。
2003年7月22日,由省、市兩級法院委託福建省工程爆破協會對福清紀委爆炸案現場進行鑑定,得出結論:根據現場破壞情況,至少需要600克以上炸藥,與吳昌龍有罪供述中半桶炸藥75克相差近十倍。
2003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院長發表超期羈押處理的時間限定,定當年(2003)11月份底都要解決,有罪則判,無罪則放的指令。
2003年,福州中院把案卷退到福州市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
2003年9月7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就“6.24爆炸案”經審判委員討論,得不出一個確切的結論,把案卷撤回中院。
2003年12月1日,福州市檢察院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對王小剛提起公訴
2004年11月29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福清紀委爆炸案。
2004年12月01日,一審判處陳科雲、吳昌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杜捷生、談敏華也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各判有期徒刑10年,謝清被以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004年一審宣判後,陳科雲、吳昌龍等5人不服判決提起抗訴。
2004年12月10日,指控王小剛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其無罪。
2005年1月到2005年7月各大報紙媒體紛紛做了專題報導。稱此案為冤案。
2005年11月下旬,在福建省高院院長和福建省檢察長參與下,召開了“6.24福清爆炸案”的專題審議會議,達成所有被告人均不構成犯罪的審議結論。
2006年四月中旬,全國人大僑務委員韓啟德委員長率領組到福建省檢查工作, 2001年‘6.24’“福清紀委爆炸案”就是全國人大此行涉僑督辦案件之一。此前,在日本的親屬,不斷向時任駐日使館呈狀,王毅大使多次批示,將狀件材料轉中央各個部門,引起全國人17大華僑委重視,並轉最高法督辦之,最高法亦有(2006)169號督辦行文。
2006年5月19日,陳科雲的委託律師林洪楠被福州中院剝奪了辯護資格。
2006年6月1日,“6.24福清爆炸案”一審重審在福州中院開庭。
2006年8月18日,福州中院再次開庭審理,否定了法院委託的福建省工程爆破協會的鑑定結論
2006年10月10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福清爆炸案,維持陳科雲和吳昌龍的死緩判決。但對杜捷生和談敏華的刑期由10年分別減為7年和6年,謝清的偽證罪仍然成立,由3年有期徒刑判為2年。法院判決下達後,5人仍然不服判決。2006年10月再次抗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7年8月8日,福建省檢察院到羅源縣永泰縣閩清縣看守所提審在押人員陳科雲、吳昌龍和杜捷生。
2007年10月4日,被以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入獄的福州杜捷生七年刑滿以“取保候審”方式走出閩清縣看守所。
2008年9月23日、24日、25日,福建省高院啟動審理程式,到羅源縣、永泰縣和閩清縣看守所提審抗訴近兩年的在押人員陳科雲、吳昌龍和杜捷生。
2009年正月十六(2月10日),福建省司法廳、省高院、省檢察院再一次到永泰縣看守所提取吳昌龍筆跡。
2011年4月26日,經四年半漫長抗訴,福建省高院二審開庭審理2001年‘6.24’“福清紀委爆炸案”。

開庭審理

審理過程

一審審理
2004年被法院一審判處死緩。不過該案一直疑雲重重,各大新聞媒體紛紛按照冤案錯案曝光,吳昌龍等幾名被指為疑犯的當事人家屬也喊冤十餘年,案件在2011年4月福建省高院二審開庭後,懸而未決又逾近兩年。
二審過程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4月對該案進行了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次依法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經審理認為,本案雖有爆炸事實和結果的發生,但現有證據不能相互印證,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疑點,無法得出繫上訴人陳科雲、吳昌龍實施了爆炸犯罪的結論,也無法得出抗訴人杜捷生、談敏華非法提供了爆炸物和抗訴人謝清作偽證的結論。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附帶民事訴訟抗訴人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宣判無罪

2013年5月3日,福建高院正式宣判,涉嫌製造福清紀委爆炸案的抗訴人陳科雲、吳昌龍、杜捷生、談敏華、謝清無罪釋放。駁回附帶民事訴訟抗訴人的訴訟請求。

獲得賠償

2013年9月2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陳科雲等5人420多萬元人民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