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歷史沿革,管轄範圍,管轄區域,管轄事務,特色,駐地,
歷史沿革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的前身為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原設於福建省廈門市。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原名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簡稱高一分院),是從福建高等審判廳第一分廳(一度改設為省控訴法院廈門分庭)演變過來的。
福建高等審判廳第一分廳審理內亂、外患和依法由它作第一審的案件,以及不服地方審判廳或縣知事兼理司法第一審裁判的抗訴案件和第二審裁判的再抗訴案件(再抗訴案件從民國13年5月起一律收歸高等審判廳受理)均實行合議制。
根據民國14年(1925年)的資料,福建高等審判廳第一分廳管轄思明、龍溪、晉江3個地方廳,鼓浪嶼會審公堂,以及未設地方廳的金門、東山、南安、安溪、惠安、同安、漳浦、南靖、長泰、平和、詔安、海澄、雲霄、永春、德化、大田、龍巖、漳平、寧洋19縣。其餘閩侯、莆田2個地方廳和未設地方廳的39縣(含翌年設廳的建甌縣)皆由福建高等審判廳管轄。
民國16年(1927年)4月,武漢國民政府在福建實行司法改革,將各級審判廳、檢察廳合併為法院,福建省設福建省控訴法院及其在思明縣的福建控訴法院廈門分庭。同年11月,根據南京國民政府決定,福建省控訴法院及其分庭改為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縣法院改稱地方法院,實行院長制。福建省控訴法院廈門分庭改為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
民國27年(1938年)5月廈門淪陷,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遷駐龍巖縣。
民國34年(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於10月遷回廈門,另在龍巖縣設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龍巖分庭。
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審理關於內亂、外患和妨害國家外交的刑事第一審案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或縣司法機關)民刑第一審裁判而抗訴、抗告的第二審案件。在民國24年(1935年)7月前實行四級三審制時,還受理屬於初級管轄的不服地方法院(或縣司法機關)民刑第二審裁判而再抗訴、再抗告的第三審案件。
1956年及1969年,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其“連江民事庭”分別於金門及馬祖地區成立;由於當時該院人員仍在台北辦公,金門地方法院除重大案件隨時前往外,只有每年2次前往金門開庭;而馬祖地區則視案件多寡為機動性前往開庭。
1990年7月1日,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更名為今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並自1993年2月15日起遷回金門縣辦公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