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協會於1990年1月1日成立,屬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為福建省公安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協會
- 成立時間:990年1月1日
- 社團類型:社會團體
- 業務主管單位 :福建省公安廳
簡介
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協會
社會團體
成立時間
1990年1月1日
相關介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協會(英文名稱:FUJIAN ROAD TRAFFIC SAFET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FRTS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由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協會管理專業人員、科技工作者和安全人員進行民眾性理論研討、技術諮詢、學術交流活動,開展專業課題、項目開發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合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規定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道路交通管理專業人員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交通安全事業的人員,面向社會、宣傳普及交通安全知識,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促進交通管理科學化、社會化,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創造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服務。
第四條 本會活動範圍在福建省境內,業務主管部門是福建省公安廳;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會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楊橋中路12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協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對交通法規、交通安全中的一些重要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提出治理對策和技術政策的建議。
(二)開展交通安全學術研究,提供交通安全技術,交通安全法規等諮詢服務。
(三)組織開展國內和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港、澳、台地區及國外交通安全組織和人士的友好往來。
(四)編輯出版交通安全刊物和科普讀物,開展學術情報交流,宣傳普及交通安全知識。
(五)接受有關業務部門的委託,承擔或參與交通安全科技項目評估。
(六)開展交通安全科技研討、講學或業務培訓。
(七)向政府反映交通管理人員、科技工作者、有車單位和交通安全有送人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與交通安全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單位組織;
(四)從事交通安全科研、教育工作三年以上並做有一定貢獻的有關人員;
(五)從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
(六)企事業、單位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和熱心、積極支持交通安全工作並做有一定貢獻的有關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包括書面徵求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宣傳、普及交通安全知識。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申述理由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來生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管理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身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助詞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人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的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9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