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協會

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協會,英文譯寫 Road Traffic Safety Association,Taiyuan(縮寫 RTSA)。 太原市機動車主及駕駛人和交通參與者自願組成的、協助政府交通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為廣大機動車主及駕駛人提供服務的地方性行業團體,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協會
  • 外文名:Road Traffic Safety Association,Taiyuan
  • 縮寫:RTSA
  • 性質:地方性行業團體
簡介,協會章程,第一條名稱,第二章業務範圍,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附則,業務範圍,組織機構,

簡介

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協會,英文譯寫RoadTrafficSafetyAssociation,Taiyuan(縮寫 RTSA)。太原市機動車主及駕駛人和交通參與者自願組成的、協助政府交通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為廣大機動車主及駕駛人提供服務的地方性行業團體,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協會 - 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協會,英文譯寫RoadTrafficSafetyAssociation,Taiyuan縮寫RTSA

第二條性質太原市機動車主及駕駛人和交通參與者自願組成的、協助政府交通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為廣大機動車主及駕駛人提供服務的地方性行業團體,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宗旨遵守憲法,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我國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為辦會守則,積極開展法律法規、政策、職業道德、精神文明等內容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會員的法制觀念、交通安全意識和職業道德觀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會員提供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服務,充分發揮會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我市創建優良交通環境作貢獻。

第四條自覺接受太原市交通安全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太原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老軍營金盛苑6#樓5

第六條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通過多種形式組織會員進行法規學習和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提高會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倡導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精神文明風尚,協助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做好我市機動車及駕駛人管理教育工作。

(二)協助公安交警部門逐步開辦各項有關業務,提供相關的全面業務服務。

1、為會員提供辦理車輛及駕駛人的各種相關事項的服務等。

2、組織會員參加交通法規和機動車駕駛技術等方面的學習、考試;

3、協助交警部門為非本市駕駛人提供其在太原市從事營運的服務;

4、協助交警部門對有關車輛進行技術簽定;

5、對違法及肇事駕駛人進行培訓教育;

6、在有關部門的倡導下,進行學術交流;

7、組織會員進行有關展覽、競賽;

8、協助交警部門積極開展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調研活動,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提供項目論證。

(三)為會員提供業務諮詢和相關學習資料。

(四)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配合上級業務部門指導決策和調整服務項目。

(六)為會員不斷開拓交通領域相關的服務,讓會員獲得更多的便利和優惠。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請入會。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接受會員的委託,協助會員處理交通事故;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接受本團體的管理和教育;

(七)遵紀守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行車安全,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念,樂於助人,見義勇為,弘揚正氣。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以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通過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協會 - 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通過多種形式組織會員進行法規學習和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提高會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倡導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精神文明風尚,協助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做好我市機動車及駕駛人管理教育工作。
(二)協助公安交警部門逐步開辦各項有關業務,提供相關的全面業務服務。
1、對會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2、對會員提供交通安全法律諮詢服務,協助處理違法及交通事故。
3、協助會員辦理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證相關業務手續。
4、提供機動車違法信息,機動車年檢限時通知,駕駛人違法信息,駕駛證審驗及換證通知等信息
5、提供信息平台為會員提供電子曝光查詢、違法扣分查詢、交通違法信息提醒、實時路況信息、出行信息參考、天氣預報、車輛年檢情況提醒。
6、對會員發生交通事故的提供法律諮詢幫助。
7、接受會員的委託,協助會員處理有關交通管理方面的投訴和建議。
8、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9、為會員不斷開拓交通領域和生活領域的相關服務,讓會員得到更多的優惠和便利。

(三)為會員提供業務諮詢和相關學習資料。

(四)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配合上級業務部門指導決策和調整服務項目。

(六)為會員不斷開拓交通領域相關的服務,讓會員獲得更多的便利和優惠。 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協會 - 組織機構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以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通過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協會章程

第一條名稱

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協會
英文譯寫RoadTrafficSafetyAssociation,Taiyuan縮寫RTSA

第二條性質太原市機動車主及駕駛人和交通參與者自願組成的、協助政府交通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為廣大機動車主及駕駛人提供服務的地方性行業團體,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宗旨遵守憲法,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我國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為辦會守則,積極開展法律法規、政策、職業道德、精神文明等內容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會員的法制觀念、交通安全意識和職業道德觀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會員提供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服務,充分發揮會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我市創建優良交通環境作貢獻。


第四條自覺接受太原市交通安全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太原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老軍營金盛苑6#樓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通過多種形式組織會員進行法規學習和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提高會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倡導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精神文明風尚,協助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做好我市機動車及駕駛人管理教育工作。

(二)協助公安交警部門逐步開辦各項有關業務,提供相關的全面業務服務。

1、為會員提供辦理車輛及駕駛人的各種相關事項的服務等。

2、組織會員參加交通法規和機動車駕駛技術等方面的學習、考試;

3、協助交警部門為非本市駕駛人提供其在太原市從事營運的服務;

4、協助交警部門對有關車輛進行技術簽定;

5、對違法及肇事駕駛人進行培訓教育;

6、在有關部門的倡導下,進行學術交流;

7、組織會員進行有關展覽、競賽;

8、協助交警部門積極開展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調研活動,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提供項目論證。

(三)為會員提供業務諮詢和相關學習資料。

(四)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配合上級業務部門指導決策和調整服務項目。

(六)為會員不斷開拓交通領域相關的服務,讓會員獲得更多的便利和優惠。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請入會。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接受會員的委託,協助會員處理交通事故;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接受本團體的管理和教育;

(七)遵紀守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行車安全,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念,樂於助人,見義勇為,弘揚正氣。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以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機動車主及駕駛人和交通參與者自願組成的、協助政府交通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為廣大機動車主及駕駛人提供服務的地方性行業團體,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宗旨遵守憲法,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我國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為辦會守則,積極開展法律法規、政策、職業道德、精神文明等內容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會員的法制觀念、交通安全意識和職業道德觀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會員提供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服務,充分發揮會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我市創建優良交通環境作貢獻。
第四條自覺接受太原市交通安全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太原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老軍營金盛苑6#樓5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通過多種形式組織會員進行法規學習和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提高會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倡導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精神文明風尚,協助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做好我市機動車及駕駛人管理教育工作。
(二)協助公安交警部門逐步開辦各項有關業務,提供相關的全面業務服務。
1、為會員提供辦理車輛及駕駛人的各種相關事項的服務等。
2、組織會員參加交通法規和機動車駕駛技術等方面的學習、考試;
3、協助交警部門為非本市駕駛人提供其在太原市從事營運的服務;
4、協助交警部門對有關車輛進行技術簽定;
5、對違法及肇事駕駛人進行培訓教育;
6、在有關部門的倡導下,進行學術交流;
7、組織會員進行有關展覽、競賽;
8、協助交警部門積極開展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調研活動,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提供項目論證。
(三)為會員提供業務諮詢和相關學習資料。
(四)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配合上級業務部門指導決策和調整服務項目。
(六)為會員不斷開拓交通領域相關的服務,讓會員獲得更多的便利和優惠。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請入會。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接受會員的委託,協助會員處理交通事故;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接受本團體的管理和教育;
(七)遵紀守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行車安全,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念,樂於助人,見義勇為,弘揚正氣。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以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通過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通過多種形式組織會員進行法規學習和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提高會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倡導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精神文明風尚,協助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做好我市機動車及駕駛人管理教育工作。

(二)協助公安交警部門逐步開辦各項有關業務,提供相關的全面業務服務。
1、對會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2、對會員提供交通安全法律諮詢服務,協助處理違法及交通事故。
3、協助會員辦理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證相關業務手續。
4、提供機動車違法信息,機動車年檢限時通知,駕駛人違法信息,駕駛證審驗及換證通知等信息
5、提供信息平台為會員提供電子曝光查詢、違法扣分查詢、交通違法信息提醒、實時路況信息、出行信息參考、天氣預報、車輛年檢情況提醒。
6、對會員發生交通事故的提供法律諮詢幫助。
7、接受會員的委託,協助會員處理有關交通管理方面的投訴和建議。
8、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9、為會員不斷開拓交通領域和生活領域的相關服務,讓會員得到更多的優惠和便利。

(三)為會員提供業務諮詢和相關學習資料。

(四)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配合上級業務部門指導決策和調整服務項目。

(六)為會員不斷開拓交通領域相關的服務,讓會員獲得更多的便利和優惠。
事故。
3、協助會員辦理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證相關業務手續。
4、提供機動車違法信息,機動車年檢限時通知,駕駛人違法信息,駕駛證審驗及換證通知等信息
5、提供信息平台為會員提供電子曝光查詢、違法扣分查詢、交通違法信息提醒、實時路況信息、出行信息參考、天氣預報、車輛年檢情況提醒。
6、對會員發生交通事故的提供法律諮詢幫助。
7、接受會員的委託,協助會員處理有關交通管理方面的投訴和建議。
8、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9、為會員不斷開拓交通領域和生活領域的相關服務,讓會員得到更多的優惠和便利。
(三)為會員提供業務諮詢和相關學習資料。
(四)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配合上級業務部門指導決策和調整服務項目。
(六)為會員不斷開拓交通領域相關的服務,讓會員獲得更多的便利和優惠。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協會 - 組織機構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以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通過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組織機構

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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