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專業人員、科技工作者和社會相關單位依法自願組成,進行民眾性理論研討、技術諮詢、學術交流活動,開展安全科普宣傳和開展專業課題、項目開發服務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協會宗旨: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專業人員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交通安全事業的人員,面向社會,繁榮和發展交通安全科學技術事業,宣傳普及交通安全知識,促進交通管理科學化、社會化,為經濟建設創造有序、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服務。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南省公安廳,辦事機構掛靠湖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協會接受湖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協會性質: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專業人員、科技工作者和社會相關單位依法自願組成,進行民眾性理論研討、技術諮詢、學術交流活動,開展安全科普宣傳和開展專業課題、項目開發服務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專業人員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交通安全事業的人員,面向社會,繁榮和發展交通安全科學技術事業,宣傳普及交通安全知識,促進交通管理科學化、社會化,為經濟建設創造有序、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服務。
第四條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南省公安廳,辦事機構掛靠湖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協會接受湖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所在地:湖南省長沙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六條
協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對交通法律法規、交通安全中的一些重要問題進行深層次的研究和探討,提出治理對策和建議,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七條
開展交通安全理論研討、學術研究及情報交流活動。
第八條
組織開展國內和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港、澳、台地區及國外交通安全組織和人士的友好往來,加強與其他協會的聯繫,促進協會各項工作的發展。
第九條
編輯出版內部交通安全刊物和科普讀物,以及開闢網站等各類宣傳陣地,宣傳普及交通安全知識,組織民眾性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提供交通安全和交通科技諮詢服務,舉辦相關展覽,推廣交通安全科技成果及先進經驗。
第十條
接受有關業務部門的委託,承擔或參與交通安全科技項目的評估、成果鑑定、交通安全產品和與交通有關的專業技術鑑定;開展交通安全科技講學,組織交通安全知識業務技能培訓;組織專業人員對駕校、考場進行規劃設計。
第十一條
向政府反映交通安全管理人員、科技工作者、有關單位和交通參與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活動。
第十二條
開展為實施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第十三條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具有初級技術職稱以上的交通安全管理、交通科學技術人員及相關人員;具有2年以上交通安全管理實踐經驗的交通管理專業工作者(所有交通民警一般都應成為協會會員);關心支持交通管理事業和協會工作並做出一定貢獻的有關領導幹部、科技和教學人員以及社會知名人士;熱忱參加交通安全學術交流,宣傳交通安全知識並做出一定成績的人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司駕人員。 (四)單位會員:凡與交通安全有關,願意參加協會有關活動,支持協會工作的交通安全科研、設計、教學、生產等單位和交通工程設計施工、交通安全產品生產經銷等企業、事業單位;有關的城建、保險、交通、公路、農機等部門;學術性民眾團體;具有一定規模從事專業運輸的營運企業;從事車輛製造、改裝、維修、銷售的企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俱樂部、協會;車隊聯組;機動車登記中介代理公司;其他熱心交通安全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等。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六條
協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國內知名專家、學者和行政幹部為協會的顧問、名譽理事長或專業委員會的成員。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境內外學習培訓、考察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或證書、證牌。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一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確定工作目標和任務; (四)審議協會經費收支情況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協會理事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時,可由原推薦單位提出新人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後更換。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計畫; (十)籌措和分配活動經費並監督其使用情況;(十一)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五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
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協會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協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出其他重要事項的決策意見。
第三十六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必要時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4年8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