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1年7月5日公布 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07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 類別:地方性法規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適用本辦法,地方性法規、規章除外。
權力機關規範性檔案是指,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為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在職權範圍內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總稱。
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是指,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為依法實施行政管理,在職權範圍內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總稱。
第三條 規範性檔案的標題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其標題應標明本行政區域的名稱或者制定機關的名稱;
(二)經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准,由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以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所屬工作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其標題應標明本行政區域的名稱或者制定機關的名稱,並在標題下面的括弧內標明批准的年、月、日和批准機關名稱;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其標題應標明制定機關的名稱;
(四)規範性檔案可以稱:規定、規則、決定、決議、命令、通知、通告、布告、公告等;不得稱:法、條例、實施細則、實施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設定權利義務必須有法律、法規依據,並不得超越法律、法規限定的範圍。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必須備案。備案按以下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一)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
(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該級人民政府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該級人民政府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該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幾個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負責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合辦部門分別報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修訂、廢止的規範性檔案按前款規定管理。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於發布之日起的三十日內按以下規定報送備案:
(一)報送備案的材料包括規範性檔案的文本、說明和備案報告;
(二)備案材料一律列印或者鉛印,一式十份,不得以會議檔案或者檔案彙編的撕頁報送;
(三)備案報告應加蓋報送機關的印章。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分別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或者工作部門指定的機構具體負責。
第八條 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適當性應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如下:
(一)是否超越法定職權範圍;
(二)是否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相牴觸;
(三)設定的權利義務是否有法律、法規依據,是否超越法定範圍;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及規範化要求;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九條 報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法制委員會分送有關委員會、廳、室審查,提出書面意見交法制委員會處理。
第十條 備案審查機構審查規範性檔案,需要查詢或者徵求意見的,有關機關應予配合,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回復,復文應加蓋本機關印章。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不適當的,可以向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管理機構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 經審查確認為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由備案審查管理機構提出意見,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分別由制定機關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責令其自行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二)規範性檔案同規章相牴觸,屬於市、縣、鄉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由制定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處理;屬於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由制定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其自行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三)下級的規範性檔案同上級的規範性檔案發生矛盾,屬於人民政府制定的,由制定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處理;屬於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由制定機關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處理。
(四)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與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範性檔案發生矛盾的,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責令其自行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處理。
(六)規範性檔案的技術性問題,由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管理機構處理。
第十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應於每年的2月1日前,將上一年制定、修訂、廢止的規範性檔案的目錄一式五份,分別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二)、(四)項的規定報送備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應於每年的3月5日前,將上一年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情況,分別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一)、(三)項的規定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上一年制定、修訂、廢止的規範性檔案的目錄;
(二)上一年受理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目錄;
(三)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概況。
備案工作情況報告,一律列印或者鉛印,一式五份,加蓋報送機關的印章。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應於每年的2月1日前,將上一年本部門制定、修訂、廢止的規範性檔案的目錄一式五份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查。
第十六條 對不按規定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機關,備案審查管理機構應通知其限期報送;拒不報送的,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報送。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和地區行政公署分別負責本地區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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