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30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
- 頒布時間:1997年07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7月30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30日公布施行。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30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建立森林資源轉讓機制,規範森林資源轉讓行為,保障森林資源轉讓、受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動社...
《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為地方性法規,是福建省為規範森林資源流轉,保護森林資源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改革與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分總則、流轉範圍和程式、流轉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5章23條,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法規信息 條例名稱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 通過時間:...
福建省為加強森林資源管理頒布的地方性法規。於2001年9月21日通過,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1301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2001-09-24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頒布施行《福建省森林條例》的公告 《福建省...
福建省林業廳 2018年6月29日 辦法全文 福建省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國有森林資源,規範省屬國有林場(以下簡稱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工作,健全監督考核管理機制,落實監督管理主體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有林場改革精神,結合我省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福建省森林法實施辦法 (1992年2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1992年3月3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資源的培育保護、採伐利用、更新改造...
2013年8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2013〕32號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以林權管理為重點,建立規範有序的森林資源流轉市場;以分類經營為主導,建立森林可持續經營的新機制;以轉變職能為核心,健全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3部分10條。
並按規定進行林地、林木資產評估,辦理林地、林木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導、督促利用外資造林營林的單位或個人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第十五條外商受讓、出讓林木和租賃林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福建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規定執行。
福建集體林區林木處置權制度變革探討 一、引言 二、制度安排與林業產權制度改革 三、集體林區林木處置權制度的變革 四、評價與探討 森林資源產權市場的構建 一、森林資源產權市場的內涵及構成要素 二、森林資源產權界定是森林資源產權市場構建的前提 三、森林資源價格評估是森林資源產權市場客體進入市場的基礎 四、建立...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59號 《福建省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長 蘇樹林 2015年4月16日 管理辦法 福建省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規範森林公園建設和管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
第十條 環城森林公園內的森林資源使用權轉讓時,需經環城森林公園市級主管部門同意。城市建成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管理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轉讓,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十一條 國有森林資源轉讓應按規定報省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批。集體所有的森林、林地轉讓面積在10公頃(含10公頃)以下的,...
第十九條 國有、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流轉森林、林木、林地已經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流轉價格應當以資產評估價值為基準,原則上不得低於評估價值。個人依照本條例流轉森林、林木、林地,是否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由當事人自主決定。第四章 流轉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轉交易...
辦公室、人教科、紀檢監察室、計財科、林政科、營林科、科技產業科、防火辦、綠化辦、調處辦、竹葉辦、花卉辦、資源站、種苗站、森防站、開發辦、林場處、基金站、質檢站、基地辦。主要職責 龍巖市林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條例》的規定,負責全市林業生態環境建設事業管理及林業產業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