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各設區市林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村發展局,省直屬國有林場:
為保護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規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結合我省國有林場實際,制訂了《福建省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省屬國有林場,請各設區市林業局根據本辦法有關精神,結合縣屬國有林場實際情況,制定縣屬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辦法。
福建省林業廳
2018年6月29日
辦法全文
福建省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國有森林資源,規範省屬
國有林場(以下簡稱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工作,健全監督考核管理機制,落實監督管理主體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有林場改革精神,結合我省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工作,是指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對國有林場的森林資源檔案管理、林木採伐、林地占用徵收、森林資源資產購買、資源保護、資源利用和監管考核等工作。
第三條 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堅持“生態為本、保護優先、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國有林場應當建立森林資源管理監督考核機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落實管護責任,明確責任主體,將具體責任落實到人,加強管護績效考核,提高管護成效。
第五條 國有林場應當依據國有林場發展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森林可持續經營的總體要求,結合林場實際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實行森林分類經營,促進森林資源增長,依法保護、合理利用森林資源。
省直屬國有林場的森林經營方案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其他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報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二章 資源檔案管理
第六條 福建省國有林場管理局(以下簡稱省林場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全省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檔案管理工作。設區市國有林場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所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 為滿足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總體設計、林業區劃與規劃設計需要,國有林場應當按照省、設區市的統一部署,以國有林場為調查單位,開展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工作。
第八條 國有林場應當建立森林資源檔案,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狀況實行動態監測,掌握森林資源發展變化情況。應當按照省、設區市統一部署和要求,開展年度森林資源數據更新和林地變更調查工作。涉及重要檔案因子變更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變更申請資料,並按照相關程式變更檔案因子。
第九條 國有林場應當按照上級管理部門的統一部署,建立國有林場經營範圍內森林公園、木材戰略儲備林基地、林木良種基地等專題資料庫,加強管理,按要求及時更新專題檔案數據。
第十條 國有林場要建立健全資源檔案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資源檔案數據管理。管理人員必須是林場責任心強,熟悉森林資源管理技術,遵守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正式在編在崗幹部。不得委託外單位或個人進行資源檔案數據的錄入、更新、維護、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森林資源成果及相關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檔案及保密管理的有關要求,統一管理,及時存檔。對於涉密的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各林場應當建立涉密檔案管理制度,配置符合要求的保管和使用條件,指定特定的專管員管理,確保在使用、處理、傳輸、存儲等環節不發生泄密失密。
第十二條 國有林場的森林資源檔案成果主要供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林場管理部門和林場使用,其它部門和單位的人員需要查閱檔案,需憑單位公函,經提供檔案資料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後方可查閱。
第三章 森林資源資產購買
第十三條 國有林場對外購買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等資源資產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依法依規、公開公正;有利於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有利於森林資源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四條 國有林場購買森林資源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五條 國有林場購買森林資源資產,實行統一審批、分級管理制度。國有林場負責森林資源資產購買的具體實施,未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對外購買森林資源資產。
第十六條 國有林場購買森林資源資產,應當通過林權交易平台、公共交易平台等公開市場流轉交易。
第十七條 國有林場購買的森林資源資產應當及時辦理林權變更手續,做好資產權屬登記和小班檔案變更,加強森林資源資產的資料和檔案管理。
第四章 林木採伐
第十八條 國有林場林木採伐實行採伐限額管理。國有林場採伐必須執行國家和省行業主管部門所頒發的技術規程、技術標準、技術管理辦法等,按規定進行伐區調查設計、依法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嚴禁無證採伐、越界採伐。
第十九條 國有林場應根據森林經營方案和經審批的伐區規劃,由所在地設區市國有林場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進行伐區調查設計。經設區市國有林場管理部門同意,也可由國有林場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或委託其他的林業規劃調查機構進行伐區調查設計。
第二十條 伐區調查設計質量的抽查和成果的審核批准由設區市國有林場管理部門負責,抽查結果報省林場局備案。省直屬國有林場伐區調查設計質量和成果由省林場局負責抽查和審核批准。
第二十一條 國有林場的採伐申請須提供林木採伐申請書、符合規定的伐區調查設計書和合法有效的山林權屬證明。因特殊理由申請採伐的,須提供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國有林場的林木採伐,應認真執行森林經營方案,執行伐前撥交、伐中檢查、伐後驗收監管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伐區作業質量由國有林場全面自查和設區市國有林場管理部門抽查相結合,年度抽查結果報省林場局備案。省直屬國有林場伐區作業質量抽查由省林場局負責。
第五章林地資源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保持國有林場林地範圍和用途的長期穩定,嚴格控制國有林場林地用途的變更。涉及國有林場林地用途變更的,須取得省林場局意見。
第二十五條 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林場林地,儘量不用或少用國有林場林地。因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基礎設施、重要民生項目確需使用的,用地單位或個人應向國有林場支付補償費,並依法辦理林地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林場林地,嚴格實行“占一補一、先補後占”制度。
第二十六條 因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林場林地的,國有林場應派出技術人員對擬用地進行現場調查,填寫使用林地現場調查表、繪製示意圖,並依據現場調查情況測算各項補償費。
第二十七條 各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要以市為單位逐步建立國有林場占用徵收林地儲備庫。儲備庫原則上要在商品林地中建立,且與現有國有林場經營區接壤,權屬清楚、無糾紛,要有利於國有林場經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林場局可依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國有林場林地用途變更情況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對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林地審批手續而毀林開墾、修路、建房或其它毀林行為的,國有林場應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森林公安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第六章 資源保護
第三十條 國有林場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建立健全森林資源管護機制,配備專職森林管護人員,落實管護責任,加強管護績效考核,提高管護成效。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外聘管護人員,強化管護力量,提高管護效果。
第三十一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應急預案及鄉(鎮)人民政府的應急處置辦法,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建立護林防火組織和撲火隊伍,配備防火設施和設備,定期開展森林防火檢查,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第三十二條 國有林場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對經營區內的有害生物和外來入侵物種進行調查和監測;發現有害生物或者外來入侵物種危害的,應當採取應急防治措施,並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 國有林場應當加強對生態公益林和天然林保護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工作。應當組織設立生態公益林和天然林標牌,標明公益林和天然林的地點、四至範圍、面積、權屬、管護責任人、保護管理責任和要求、監管單位、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七章 資源利用
第三十四條 國有森林資源對外實行有償使用原則,禁止國有林場範圍內的天然林、生態林和森林公園的林地及林木資源資產對外轉讓。
第三十五條 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應在保護好森林生態系統完整性、穩定性和可持續性,符合國有林場資源管理原則的前提下合理利用。
第三十六條 國有林場可以依託森林資源發展森林旅遊等特色產業,可通過承包、租賃、合作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國有林場與社會資本的合作須取得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七條 國有林場對其經營區範圍內的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等進行統一管理。對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利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建設公益性森林公園等風景旅遊區的,應當對占用的林地、林木資源給予補償。
第八章 監管考核
第三十八條 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目標管理機制,明確森林蓄積量、林地保有量經營目標。
設區市國有林場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年度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開展國有林場年度森林經營方案執行情況、林木採伐、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天然林保護、生態公益林管護等情況考核,結果應報省林場局備案。
省林場局應當對考核結果組織抽查,抽查結果作為評價設區市國有林場管理部門和國有林場年度工作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場長森林資源離任審計制度,落實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責任。
國有林場場長離任時,應當組織森林資源離任審計,對其在任職期間的森林資源增減變化及管理情況進行綜合性的審查與評價。審計結果是國有林場管理部門對場長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的綜合評定,可作為林業主管部門幹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國有林場場長森林資源離任審計工作由省林場局、設區市國有林場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可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對國有林場場長在其任職期間的一個或多個年度開展森林資源增減變化及管理情況審計。
國有林場應當配合做好場長森林資源離任審計工作,對提供的相關資源數據、檔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起草背景
我省省屬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相對比較嚴格規範,經過長期努力,在森林資源培育、生態保護、森林經營示範、林業科研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省屬國有林場已成為我省重要的生態保障基地、森林經營示範基地、林木良種繁育基地、林業科研與教學基地,以及木材戰略儲備基地,在我省林業建設中發揮著骨幹示範作用。
但在省屬國有林場資源管理工作中,缺乏一個綜合性的涵蓋資源管理相關各方面工作的管理規定。實施國有林場改革後,中央及省委檔案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順應改革需要,更好保護好省屬國有林場的森林資源,規範省屬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工作和監督管理機制,增強森林資源監督管理效果,組織起草了《辦法》。
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十二條,主要涉及八個方面問題:
(一)制定《辦法》的意義。根據閩委7號檔案 “堅持生態導向、保護優先。以維護和提高森林資源生態功能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實行最嚴格的國有林場林地和林木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國有森林資源不破壞、國有資產不流失,為堅守生態紅線發揮骨幹作用”的改革精神,《辦法》中明確林場森林資源管理的目的是“為保護國有林場的森林資源,規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工作和監督管理機制,落實監督管理主體責任”;原則是“生態為本、保護優先、合理利用、持續發展”。
(二)資源檔案管理問題。為掌握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現狀及其變化,評定森林經營利用效果,確定森林經營措施和安排各項經營活動提供可靠依據,《辦法》對國有林場資源檔案管理的內容、數據更新、檔案保管、成果使用等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辦法》明確要求國有林場在已有資源檔案的基礎上,建立森林公園、木儲基地、良種基地等專題資料庫;要求落實專人負責檔案數據管理;對於涉密的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應當按照保密要求,加強監管。
(三)資源購買問題。為增強國有林場發展潛力、推進國有林場“雙增”工作,規範林場的森林資源資產購買行為,《辦法》對森林資源購買的原則、審批程式及要求作出規定。
《辦法》明確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購買的原則是“有利於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及資源資產保值增值”;交易的森林資源資產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原則上應在公共平台上交易;未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對外購買森林資源資產。
(四)林木採伐問題。為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促進森林資源的培育和樹種結構及齡組結構的最佳化調整,《辦法》對國有林場林木採伐的伐區調查設計和作業質量進行規範。在徵得設區市林場處同意後,國有林場伐區調查設計可國有林業規劃調查設計隊或委託其他的林業規劃調查機構進行伐區調查設計,但設計質量的把關和結果的審批由市林場處負責。伐區作業質量由國有林場(全面自查)和市林場處(抽查)共同負責。
(五)林地資源管理問題。為保護國有林場林地資源,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辦法》對因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林場林地的要求進行規範。明確涉及國有林場林地用途變更的,須經取得省國有林場管理局意見;同時要求各設區市林業局要以市為單位建立國有林場占用徵收林地儲備庫,並對儲備庫的林地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六)關於森林資源保護問題。根據國有林場改革應當堅持生態導向、保護優先的原則,以維護和提高森林資源的生態功能和林分質量作為林場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辦法》對森林資源管護機制、森林防火工作、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及加強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等作出了具體要求。
(七)資源利用問題。為滿足社會發展對森林資源的使用需求,促進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的有序規範,《辦法》對資源利用的資產抵押及轉讓、對外合作、發展森林旅遊等特色產業等做了規定。明確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對外實行有償使用原則;禁止國有林場範圍內的天然林、生態林和森林公園的林地及林木資源資產對外轉讓。
(八)資源監管考核問題。為客觀評價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成效,加強對林場資源保護管理情況的監管考核,《辦法》明確省級林業主管部門須建立國有林場場長森林資源離任審計制度、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資源目標管理責任制;省市國有林場管理部門按要求組織開展場長森林資源離任審計和年度資源監管考核。《辦法》對年度資源保護管理考核和場長離任審計的內容及離任審計的組織實施、結果運用做了規定,明確場長任期內森林蓄積量、林地保有量等約束性指標和森林經營方案執行、森林培育、採伐利用及林地征占用等經營管理性指標納入審計內容;審計結果可作為林業主管部門幹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