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鼓勵利用外資造林營林若干規定,是1998年10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林業廳關於
《福建省鼓勵利用外資造林營林若干規定》的通知
《福建省鼓勵利用外資造林營林若干規定》的通知
(閩政〔1998〕29號)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林業廳制定的《福建省鼓勵利用外資造林營林若干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鼓勵利用外資造林營林若干規定
省政府同意省林業廳制定的《福建省鼓勵利用外資造林營林若干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鼓勵利用外資造林營林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鼓勵利用外資造林營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利用外資造林營林包括:外商獨資、合資、合作造林營林;外商受讓林木;利用境外貸款或借款和接受捐贈等方式造林營林。
香港、澳門、台灣等地區的組織或個人投資造林營林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香港、澳門、台灣等地區的組織或個人投資造林營林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依法保護利用外資造林營林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利用外資造林營林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條利用境外借款方式造林營林的,應當按照外匯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以林木抵押貸款或借款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登記之日起3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並出具抵押證明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以林木抵押貸款或借款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登記之日起3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並出具抵押證明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五條利用外資造林營林使用林地的期限最高為50年,需要延長的可在期滿前6個月依法申辦延長期限。
前款規定的使用林地期限內,因國家建設徵用或集體公益事業使用該林地的,應依法補償。
前款規定的使用林地期限內,因國家建設徵用或集體公益事業使用該林地的,應依法補償。
第六條利用外資營造的林木在採伐時按規定提取的維簡費,全額留給投資的單位或個人,專款用於林業生產,所繳納的育林費,在跡地更新驗收合格後,返還50%至70%用於造林育林。
第七條利用外資造林營林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根據經濟成熟或工藝成熟確定林木採伐年齡。
第八條利用外資造林營林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森林經營方案,提出林木採伐指標,按程式報批,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專項單列下達。森林經營方案須委託具備林業調查設計資格的單位編制。利用外資造林營林的單位或個人在造林前清理林地需要採伐林木的,採伐指標由企業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調劑解決。
第九條利用外資造林營林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採伐許可證生產的木竹,由其自主支配,自產自銷。
第十條利用外資造林營林的單位或個人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持法人資格或個人身份證明及固定的經營加工場所、相應的資金、合法木材來源渠道證明,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辦理;不予辦理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辦理;不予辦理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利用外資造林營林的木材流向或經營區附近設定木材運輸證辦證點。
第十二條利用外資造林營林的,投資者應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外商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利用外資造林營林的,應依法簽訂書面契約,並按規定進行林地、林木資產評估,辦理林地、林木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導、督促利用外資造林營林的單位或個人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第十五條外商受讓、出讓林木和租賃林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福建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