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關於調動林業科技人員積極性的若干規定

福建省在2002-11-05發布關於調動林業科技人員積極性的若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關於調動林業科技人員積極性的若干規定
  • 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福建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11-05
【生效日期】2002-11-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關於調動林業科技人員積極性的若干規定
為了充分調動林業科技人員的積極性,鼓勵、引導他們更好地發揮自己的專業技術特長,積極投身於林業生產建設主戰場,努力解決林業生產建設中的關鍵技術和難題,推廣套用先進、成熟、實用的科技成果,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為實現新世紀林業生產力的跨越式發展,建立“兩大體系”和率先基本實現林業現代化服務,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結合我省林業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要依法保持林業科技推廣機構與隊伍的穩定。林業科技推廣機構的事業費應當按財政管理體制列入財政預算,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財政逐年增加對林業科技資金的投入。
二、鼓勵科技人員從事林業重點工程建設、林業科技試驗示範基地建設、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和技術諮詢等活動,允許在林業工程建設項目資金中提取1%-3%的經費,用於有關人員的科技服務補貼。
三、鼓勵科技人員推廣套用林業新品種、新成果和實用技術,以合資、合作、獨資、承包、租賃等方式開發經營林業項目及示範基地,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可優先安排林業用地,實行優惠地價,適當延長項目用地的使用年限,優先安排採伐指標,並在資金上給予扶持。科技人員投資造林營林,可參照《福建省鼓勵利用外資造林營林若干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四、鼓勵林業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以辭職、兼職、在職承包等形式合理流動。經所在單位同意,允許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實行彈性工作制。
五、科技人員在辭職、兼職、在職承包期間取得的業績可作為晉升技術職務的考核內容,取得的技術成果可申報獎勵,對作出貢獻者給予表彰獎勵。
六、充分發揮離退休科技人員的作用,鼓勵離退休的科技人員創辦民營科技企業、科技諮詢服務等中介機構。
七、允許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發明專利、實用技術、資金等要素參與分配或技術轉讓,分配比例或轉讓費與受益單位協商確定。
1.林業企事業單位轉化職務科技成果,應當依法對研究開發該項成果的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其中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應當從技術轉讓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用於一次性獎勵;自行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轉化的,受益單位應當在項目投產後,連續3-5年內,從實施科技成果的年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獎勵;採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實施轉化的,可以用不低於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20%的股份給予獎勵,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所得獎勵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獎勵的,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所得的,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對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收入,按有關規定免徵營業稅,所得報酬的30%-50%應歸林業科技人員個人所得。
3.對在產學研聯合開發項目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予以獎勵。企業可以從項目投產後三年內的稅後利潤中(含稅收返還)一次性提取3%-6%的資金,給予獎勵,超過計稅工資部分的資金,從稅後利潤中開支。
八、對在林業生產建設中取得重大技術突破和科技推廣輻射範圍大,產生顯著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單位和科技人員予以重獎。
九、對有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學歷、資歷限制,並予以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鄉(鎮)林業工作站(技術推廣站)、林場等基層單位的科技人員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以考核其科技推廣工作的業務水平和實績為主,對學歷、論文、成果、外語等要求應適當放寬。允許企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自主聘任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務,不受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和職數的限制。
十、鼓勵、支持有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帶頭人針對林業生產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申報林業科技項目,所在單位相應提供必要的科技經費和工作條件。
十一、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必須為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積極創造條件,讓科技人員參加學術交流、技術培訓或脫產及學歷教育,對所需的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解決。
十二、積極引進我省林業生產建設急需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和學科帶頭人。各級各單位要為引進的人才申請科技項目、申報科技成果、晉升職稱職務、發表學術論文、出版專著和進行技術交流合作等創造條件,提供幫助。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由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福建省林業廳 福建省科技廳
200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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