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福建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十三號
《福建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1月23日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
第三章 檢疫
第四章 除治
第五章 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林業有害生物,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預防、檢疫、除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預防為主、科學防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目標責任制,建立和完善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林業防治檢疫機構)負責執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具體任務;鄉(鎮)林業工作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業有害生物的調查監測,指導督促防治工作,並協助做好林業植物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農業農村、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 林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落實“誰經營、誰防治”的責任制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知識,增強公眾防禦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的意識和能力。
第八條 鼓勵、支持科研、教學和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科學研究,引進、推廣和套用先進技術。
第二章 預 防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普查,對松材線蟲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應當每年組織開展專題調查,將普查或者調查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對新發現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應當及時查明情況,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國有森林和林木的林業有害生物發生情況調查,由其經營管護單位組織開展;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林業有害生物發生情況調查,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林業工作站組織開展。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測網路,配備專(兼)職測報員,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動態監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森林資源分布狀況、林業有害生物普查和調查監測結果,編制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預警預報信息;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預警預報信息。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林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向其提供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所需的氣象服務信息;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無償刊播經授權發布的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和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建設,完善應急處置機制,落實防治目標責任制,組織並督促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控制疫(災)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控方案和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應急物資儲備制度,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發現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林業植物的有害生物時,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林業生產經營者發現林業植物生長情況異常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林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派人調查核實。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林業植物生長情況異常並報告有關部門,經核實屬於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報告人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 林業生產經營者開展植樹造林應當堅持適地適樹,選用良種壯苗,採用混交栽植模式,合理配置樹種,避免營造大面積人工純林,其造林設計方案應當包含林業有害生物預防措施。
禁止使用攜帶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或者造林。對幼齡林和中齡林應當及時進行撫育管理,防治林業有害生物。
第十七條 世界遺產地、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以及其他需要重點防控的區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為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並督促有關經營管護單位制定防治預案,實施重點防控;必要時,可以在重點預防區出入口設立檢疫哨卡,開展檢疫檢查。
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的經營管護單位應當建立管護制度,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
禁止將松科植物或者其他攜帶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調入重點預防區,防止松材線蟲等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入侵或者引發林業有害生物災害。
第三章 檢 疫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及危害情況,制定並發布本省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補充名單。
林業防治檢疫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發布的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本省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補充名單和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檢疫。
第十九條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有關規定,對進境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實施嚴格入境檢疫,防止檢疫性有害生物入侵;調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境林業植物及其產品調入地周邊森林、林木的調查監測,及時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並與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建立溝通機制,搭建信息互動平台及檢疫性有害生物資料庫,共同做好防範檢疫性有害生物入侵的工作。
第二十條 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生產期間或者調運前,其所屬的繁育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林業防治檢疫機構申請產地檢疫。
第二十一條 列入應施檢疫名單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運出縣級行政區域的,或者調運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調運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級林業防治檢疫機構申請檢疫,辦理《植物檢疫證書》。
林業防治檢疫機構對可能被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應當實施檢疫。
第二十二條 出口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經啟運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合格,並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運輸的,林業防治檢疫機構不再實施檢疫。
單位或者個人調運從境外進口的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時,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相關檢疫單證,不再實施檢疫。
單位或者個人將從境外進口的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再次調出本縣級行政區域,存放時間在一個月以內的,可以憑原檢疫單證發給《植物檢疫證書》,不再實施檢疫;存放時間超過一個月或者雖未超過一個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較嚴重且可能染疫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實施檢疫。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從境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向省林業防治檢疫機構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隔離試種;隔離試種期滿,經檢疫合格的,可以分散種植。
第二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調入或者進口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在調入或者進口物品到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相關檢疫單證交調入地縣級林業防治檢疫機構查驗,縣級林業防治檢疫機構必要時可以進行復檢。
第二十五條 產地檢疫、調運檢疫或者復檢,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程實施。經產地檢疫、調運檢疫合格的,發給《產地檢疫合格證》或者《植物檢疫證書》。
調運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可以憑有效的《產地檢疫合格證》換髮《植物檢疫證書》。
第二十六條 林業防治檢疫機構在檢疫過程中發現檢疫性或者檢疫要求中提出的林業有害生物的,應當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受檢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指定地點實施除害處理,所需費用由受檢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除害處理後經檢疫合格的,由林業防治檢疫機構發給《植物檢疫證書》或者《產地檢疫合格證》;無法除害處理的,責令停止調運、改變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銷毀。
第二十七條 調運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同一運輸工具一證的要求申請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植物檢疫證書》應當隨貨運寄。
單位或者個人辦理運輸、郵寄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提供《植物檢疫證書》。承接運輸、郵寄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對無《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貨證不符的,不得受理運輸、郵寄業務。
第二十八條 電力、廣播電視、通信、公路、鐵路、礦業、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採購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的,應當要求供貨商依法提供《植物檢疫證書》,並建立木質包裝材料調進、使用管理台賬。
電力、廣播電視、通信、公路、鐵路、礦業、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設施設備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應當事先將施工時間、地點通報所在地縣級林業防治檢疫機構。施工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回收或者銷毀用畢的松木材料,不得隨意棄置。
林業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的松木材料回收和銷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立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檢疫追溯信息系統,實行檢疫標識管理,逐步實現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生產、運輸、銷售、使用全過程監管。
第三十條 林業防治檢疫機構依法行使職權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阻撓:
(一)查驗《植物檢疫證書》;
(二)進入車站、機場、港口、倉庫、運輸工具和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存放等場所,依法實施現場檢疫、復檢和疫情監測調查;
(三)責令和監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消毒處理、除害處理、隔離試種和採取封鎖、撲滅等措施;
(四)查閱、摘錄、複製或者拍錄與檢疫工作有關的資料,收集證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除 治
第三十一條 發生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時,林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做好除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技術指導和服務,並對除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林業生產經營者未及時開展除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下達限期除治通知書,責令限期除治。逾期未除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除治,除治費用由林業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三十二條 發生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危害時,由林業生產經營者在當地人民政府支持指導下負責除治。
世界遺產地、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道路綠化和城市範圍內森林、林木發生林業有害生物危害的,由其經營管護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支持指導下負責除治。
第三十三條 發生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時,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除治。
第三十四條 發生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時,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並逐級報送至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建立臨時指揮機構,制定緊急除治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組織專業除治隊伍按照技術規程及時除治,切斷傳播途徑,防止災情蔓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預案要求開展應急除治救災工作,林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統一指揮,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協助做好應急救災工作。
第三十五條 生態公益林的林業有害生物除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發生林業有害生物疫情時,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劃定疫區或者保護區。
疫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封鎖、消滅措施,防止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傳出。
所在地林業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對木材流通場所、苗木集散地、車站、港口和市場等地的檢疫檢查。
發生重大疫情的地區、毗鄰地區及預防需要的重點生態區位,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臨時林業植物檢疫檢查站。
第三十七條 因林業有害生物除治需要採伐林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採伐指標,簡化採伐審批手續。
因除治突發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等緊急情況需要採伐林木的,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臨時指揮機構同意,可以先予採伐,再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組織採伐林木的單位應當在應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採伐林木情況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對發生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的毗鄰區域,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林業生產經營者依法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後,伐除寄主樹種,調整樹種結構。
第三十八條 實施疫木採伐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範作業,並做好採伐山場和疫木堆場管理,確保疫木不流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撿拾、挖掘、採伐、出售、收購、存放、處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餘物。
松材線蟲病疫木實行就地就近除害處理,確需利用的,應當按照疫木安全利用有關管理規定進行。
第三十九條 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家開展災害調查和損失評估,同時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災情反覆或者發生次生災害。
第五章 保 障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資的原則,加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資金籌措力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業有害生物普查、監測預報、植物檢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礎設施建設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突發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或者疫情的除治,應當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從森林植被恢復費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林業有害生物防治。
林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投入資金或者勞務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森林綜合保險制度,鼓勵和支持林業生產經營者參加森林綜合保險。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調查監測、預警預報、除治、檢疫等防治設施、設備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占用、拆除或者損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設施、設備;確因建設需要遷移的,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同意,遷移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三條 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做好跨行政區域林業有害生物聯防聯治,督促開展聯防聯治工作。
跨行政區域發生林業有害生物疫情或者大面積災害時,毗鄰地區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建立林業有害生物聯防聯治機制,健全疫情監測、信息通報和定期會商制度,及時開展聯防聯治。
第四十四條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應當採用無公害防治技術,優先選用生物、仿生物製劑或者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產品,科學合理用藥。推廣運用航空作業防治、地面遠程施藥、信息化防治等先進技術手段,增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效果。對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常發區,實施以營林措施為主,生物、化學和物理防治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措施。
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作業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其所在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五條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林業有害生物調查監測、災害鑑定、風險評估、疫情除治及其監理等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防治技術、設備等方面加大對林業有害生物社會化防治組織的扶持力度。逐步推行政府向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林業有害生物社會化防治組織購買服務。符合條件的社會化防治組織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藥劑藥械生產經營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金融、財稅等相關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社會化防治組織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做好社會化防治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採集、披露、懲戒等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將松科植物或者其他攜帶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調入重點預防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防治檢疫機構對有關林業植物及其產品予以沒收、銷毀,或者責令限期除害處理、改變用途,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從境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由縣級以上林業防治檢疫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隔離試種的,由縣級以上林業防治檢疫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造成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林業防治檢疫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要求將《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相關檢疫單證交調入地縣級林業防治檢疫機構查驗的;
(二)對無《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貨證不符,受理運輸、郵寄業務的;
(三)未建立木質包裝材料調進、使用管理台賬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回收或者銷毀用畢的松木材料的,由縣級以上林業防治檢疫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實施疫木採伐的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疫木流失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撿拾、挖掘、採伐、出售、收購、存放、處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餘物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對疫木及其剩餘物予以沒收、銷毀。其中,擅自撿拾、挖掘、採伐疫木及其剩餘物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出售、收購、存放、處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餘物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動、占用、拆除或者損毀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防治檢疫機構和其他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及時報告新發現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三)遲報、漏報、虛報、瞞報或者違反規定向社會發布林業有害生物預警預報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檢疫或者違反規定核發《產地檢疫合格證》《植物檢疫證書》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包括:林木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喬木、灌木、竹類植物、荒漠植物、林下植物、花卉和其他林業植物,木(竹)材及其製品,藥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產品。
本條例所稱的林業生產經營者包含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和加工者。
本條例所稱的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對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森林生態系統等構成危害或威脅的動物、植物和病原微生物。
本條例所稱的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是指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發布的應施檢疫的林業有害生物。
本條例所稱的重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國家根據風險分析結果確定的,在局部地區發生的松材線蟲、美國白蛾等重大林業檢疫性以及重大新入侵的外來有害生物。
本條例所稱的突發林業有害生物,是指發生暴發性、危險性或者大面積危害的林業有害生物。
本條例所稱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包括林業有害生物預防和治理,是指套用營林、物理、化學和生物等措施防治林業有害生物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的疫木,是指感染松材線蟲等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福建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已經福建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七章五十六條,適用於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業有害生物預防、檢疫、除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一是發揮政府領導作用。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建立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目標責任制,建立和完善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二是重視災害疫情預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和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建設,完善應急處置機制,落實防治目標責任制,組織並督促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控制疫(災)情;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以及其他需要重點防控的區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為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禁止將松科植物或者其他攜帶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調入重點預防區,防止松材線蟲等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入侵或者引發林業有害生物災害。
三是明確防治主體責任。發生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時,林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做好除治工作;發生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危害時,由林業生產經營者在當地人民政府支持指導下負責除治;發生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時,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除治;生態公益林的林業有害生物除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四是加強檢疫監督檢查。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生產期間或者調運前,其所屬的繁育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林業防治檢疫機構申請產地檢疫;單位或者個人調入或者進口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在調入或者進口物品到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相關檢疫單證交調入地縣級林業防治檢疫機構查驗,縣級林業防治檢疫機構必要時可以進行復檢。
五是完善松木質材料檢疫管理。電力、廣播電視、通信、公路、鐵路、礦業、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採購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的,應當要求供貨商依法提供《植物檢疫證書》,並建立木質包裝材料調進、使用管理台賬;電力、廣播電視、通信、公路、鐵路、礦業、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設施設備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應當事先將施工時間、地點通報所在地縣級林業防治檢疫機構。施工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回收或者銷毀用畢的松木材料,不得隨意棄置。
六是強化疫情除治措施。發生林業有害生物疫情時,由省人民政府劃定疫區或者保護區,疫區採取封鎖、消滅措施;所在地林業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對木材流通場所、苗木集散地、車站、港口和市場等地的檢疫檢查;發生重大疫情的地區、毗鄰地區及預防需要的重點生態區位,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臨時林業植物檢疫檢查站;實施疫木採伐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範作業,並做好採伐山場和疫木堆場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撿拾、挖掘、採伐、出售、收購、存放、處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餘物。
七是落實保障措施。建立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資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資金籌措機制,生產經營者應當投入資金或者勞務開展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森林綜合保險制度;加強跨行政區域林業有害生物聯防聯治;鼓勵支持各類社會組織參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活動。
八是加大處罰力度。對違反本條例禁止性規定的,均設定相應的處罰規定,最高處罰額度達三十萬元,對違法行為起到威懾作用。
條例解讀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目標責任制,建立和完善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測網路、預警預報、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和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處置等預防機制。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普查,對松材線蟲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應當每年組織開展專題調查。世界遺產地、國家公園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以及其他需要重點防控的區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為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發布本省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補充名單。縣級以上林業防治檢疫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實施檢疫。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境林業植物及其產品調入地周邊森林、林木的調查監測,並與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建立信息互動平台及檢疫性有害生物資料庫,共同防範檢疫性有害生物入侵。
《條例》規定,發生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時,林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做好除治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除治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和生態公益林的林業有害生物。因林業有害生物除治需要採伐林木的,應當優先安排採伐指標,簡化採伐審批手續。因除治突發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等緊急情況需要採伐林木的,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臨時指揮機構同意,可以先予採伐,再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加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資金籌措力度,並建立健全森林綜合保險制度。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調查監測、預警預報、除治、檢疫等防治設施設備建設。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做好跨行政區域林業有害生物聯防聯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林業有害生物社會化防治組織的扶持力度,逐步推行政府購買社會化防治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