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加強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管理的職責。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並組織實施我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根據國家林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擬訂全省林業發展相關規劃;組織開展全省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全省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二)承擔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造林綠化的責任。擬訂全省植樹造林規劃,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組織、指導全省林木種苗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省義務植樹、造林綠化;承擔全省花卉管理工作;承擔全省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省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三)承擔全省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承擔林地、林權管理相關工作;按規定負責全省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的相關工作,並監督執行;依法承擔監督檢查憑證採伐、運輸、經營加工林木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四)承擔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濕地保護的責任。根據全國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擬訂全省性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五)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科學研究、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育、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六)負責全省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依法組織、指導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七)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指導全省國有林場(苗圃)、林業采育場、森林公園和林業基層工作機構建設和管理;承擔省處理山林權糾紛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八)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和濕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指導林業產業經濟布局和森林資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負責編制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指導林業企業的改革發展與林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牽頭指導山區綜合開發。(九)承擔組織、指導、監督林業相關保護體系的責任。承擔組織、指導、監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省森林防火規劃,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導武警福建省森林總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按許可權查處全省林業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全省森林公安隊伍;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預測預報;監督管理全省林業安全生產。(十)參與擬訂全省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監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出林業專項轉移支付等資金的預算建議;監督管理省級林業國有資產、省級林業各項資金;按規定承擔省級林業固定資產投資的有關工作;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計畫。(十一)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工作。管理全省林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林業省地方標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全省林業隊伍建設。(十二)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農村林業改革發展處)、林政資源管理處、造林處、產業發展處、計畫財務處、科學技術處、人事教育處、綠化工作辦公室(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森林防火工作辦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處理山林糾紛工作辦公室(省人民政府處理山林糾紛工作小組辦公室)、離退休幹部工作處、機關黨委、森林公安局、監察室、林業工會、林場局、世行辦、保護中心、種苗站、資源站、執法總隊、森防站
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林業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廳機關
文電、
會務、
機要、
檔案、
宣傳、
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接待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指導全省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農村林業改革發展處)
研究提出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建議;組織起草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承擔廳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全省林業法制工作,承辦全省林業執法監督工作,協調林業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林業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聽證相關工作;組織擬訂並指導實施全省林業經濟體制改革、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依法指導全省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和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
(三)林政資源管理處
組織開展全省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擬訂並組織實施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按許可權負責全省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的相關工作,並監督執行;依法監督管理憑證採伐、運輸、經營加工林木;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依法監督管理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運輸、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進出口、疫源疫病監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性濕地保護規劃和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負責全省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濕地、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依法組織、指導、監督林地管理,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有關工作;指導、管理全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四)造林處
擬訂全省植樹造林計畫,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承擔全省林木種苗管理和造林、營林質量管理;組織、指導全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指導全省國有林場(苗圃)建設和管理;承擔花卉管理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五) 產業發展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指導林業產業經濟布局和森林資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指導林業企業的改革與發展;監督管理林業安全生產;指導全省國有林業采育場建設和管理。
(六) 計畫財務處
根據國家林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擬訂全省林業發展相關規劃和計畫;參與擬訂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依法徵收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按規定編制本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編制本部門決算,提出林業專項轉移支付等資金的預算建議;按許可權監督管理省級林業國有資產、林業各項資金;按規定承擔省級林業固定資產投資的有關工作。
(七)科學技術處
組織開展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學研究、科技體制改革、創新體系建設和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林業重大科研攻關項目;管理全省林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林業省地方標準;承擔全省林業質量技術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基層林業科技機構建設;組織、協調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工作。
(八)綠化工作辦公室(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提出全省綠化工作的規劃和目標任務,指導、協調、監督全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綠色通道、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負責全省古樹名木普查建檔、保護管理工作;承擔省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九)森林防火工作辦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掌握全省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險和火災信息;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省森林防火規劃;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導全省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武警福建省森林總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負責全省森林防火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十)處理山林糾紛工作辦公室(省人民政府處理山林糾紛工作小組辦公室)
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負責處理設區的市際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案件;協助辦理涉及山林權糾紛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組織、指導、監督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承擔省政府處理山林糾紛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導廳屬學校教育工作;承擔指導全省林業隊伍建設有關工作。
(十二)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三)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廳機關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四)森林公安局
指導、協調、督促全省各級森林公安機關偵破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林業行政案件;直接參與查處影響大或特別重大的破壞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以及影響林區穩定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林業行政案件;組織指導全省森林公安機關開展打擊破壞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的專項鬥爭和林區重點整治工作。落實森林公安機關基層基礎建設,建立健全各級防範機制,指導管理和監督控制轄區內的林業特種行業,確保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穩定,保衛林業改革成果,促進林業建設和發展;加強法制建設,負責組織全省森林公安機關法監督機制和錯案追究制度,組織開展執法檢查;負責全省林業公安民警的警銜、警籍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全省森林公安機關整治和教育培訓,以及落實獎懲制度和查處違法違紀案件;落實林業公安領導幹部“下管一級”的制度,加強森林公安隊伍建設;負責全省森林公安機關服裝、裝備管理和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努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七)林場局
負責對全省“省辦、地管、縣監督”的國有林場國有資產、生產計畫、財務、經營的統一管理,對設區市國有林場管理處實行業務指導。
(十八)世行辦
負責全省利用世界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開展造林項目、速生豐產林工程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
(十九)保護中心
參與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濕地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以及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技術指導工作。
(二十)種苗站
負責林木良種的引進、選育、認定和種質資源管理,提供業務技術指導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
(二十一)資源站
負責全省森林資源(含生態公益林)動態監測;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主辦《福建林業》雜誌。
(二十二)森防站
負責全省森林病蟲害監測預警、檢疫、防治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全省森林病蟲害防災減災及培訓;參與制定和實施全省森林病蟲害控災體系建設規劃。
(二十三)信息中心
負責數字福建林業建設的管理和實施,具體指導全省林業信息化和林業電子政務網建設,組織管理省級林業信息資源資料庫建設,負責組織林業電子政務套用系統軟體開發和套用指導。
領導介紹
陳照瑜(廳黨組書記、廳長):主持廳全面工作。
嚴金靜(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正廳級)):協助負責產業、安全生產、機關黨建、山林糾紛調處、林權改革和駐村工作,協助廳長協調計畫和財務工作。分管廳產業處、廳直屬機關黨委、廳處理山林糾紛工作辦公室(省人民政府處理山林糾紛工作小組辦公室)、省林權登記中心(指導全省林權改革工作)。
林少霖(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協助負責涉林信訪、綜治、國有林場管理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分管省森林公安局、省國有林場管理局、省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中心、福建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福州植物園(福州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處)、省洋口國有林場、省國有南平市郊林場。聯繫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
謝再鐘(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協助負責造林綠化、種苗花卉、廳機關文秘、督查和後勤工作。分管廳辦公室(除宣傳工作外)、廳造林處、廳綠化工作辦公室(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省世界銀行貸款造林項目辦公室(省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辦公室)、省林木種苗總站(含花卉行業管理工作)。
譚 論(廳黨組成員、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專職副指揮):協助負責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林業信息和應急工作。主持廳森林防火工作辦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工作,分管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局、省林業信息中心。聯繫武警福建省森林總隊工作。
王宜美(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協助負責林政管理、宣傳、林業科研和推廣工作,以及省林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福人集團有限公司、省林業工程公司移交工作。分管廳林政資源管理處、科學技術處、省林業科技推廣總站、省林業公路養路總站、省林業科學研究院、省林業科技試驗中心。聯繫林業學(協)會工作。
歐陽德(廳黨組成員):兼任武警福建省森林總隊政委。
張利生(廳黨組成員、駐廳紀檢組長):協助負責林業紀檢監察、審計、廳機關效能(含績效管理)和政風行風工作。主持駐廳紀檢組工作,分管駐廳監察室。
張 平(副巡視員):協助負責林業教育和老幹部以及福建林業職業技術學院、福建三明林業學校、福建生態工程職業技術學校目前及下一步脫鉤工作。分管廳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張欣欣(副巡視員):協助負責林業執法工作。分管省林業執法總隊(省林業檢查總站)。
人員編制
省林業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07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行政編制7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專職副指揮1名(副廳級,兼任森林防火工作辦公室主任),正處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處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7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司機編制6名)。
其他事項
(一)省森林公安局是省林業廳的直屬行政機構,同時列入省公安廳機構序列,實行省林業廳與省公安廳雙重領導,業務工作以省公安廳為主指導。省森林公安局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下達。(二)關於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的職責分工:省林業廳承擔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負責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保護、管理職責;省海洋與漁業廳承擔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承擔城市園林和風景名勝區內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職責;省農業廳負責其他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三)省林業廳監督管理的林業國有資產,不含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監管企業的林業資產。(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編制《福建省林業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務。
本《指南》將根據福建省林業廳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福建省林業廳”政府入口網站上查閱本《指南》。
福建省林業信息中心為福建省林業廳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省林業廳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省林業廳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省林業廳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主要政府信息:
1.部門概況信息
(1)部門職責
(2)領導簡歷及分工
(3)部門機構設定及職責範圍
2.政策法規
(1)法律
(2)行政法規
(3)地方性法規
(4)部門規章
(5)政府規章
(6)規範性檔案
(7)政策解讀(含司法解釋)
3.業務檔案
(1)造林綠化
(2)林政資源管理
(3)野生動植物保護
(4)森林保護
(5)林業產業發展
(6)林業科技
(7)其他
4.規劃計畫
(1)林業規劃
(2)計畫總結
(3)工作動態
5.統計信息
(1)年度統計
(2)季度統計
(3)月度統計
6.資金信息
(1)行政事業性收費
(2)資金管理
(3)政府採購
7.人事信息
(1)人事任免
(2)人事招聘
(3)教育培訓
(4)表彰獎勵
(5)人事管理
8.行政許可
(1)辦事指南
(2)審批檔案
9.應急管理
(1)應急預案
(2)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0.安全生產
11.其他應主動公開的信息
具體信息目錄在“福建省林業廳”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
(二)公開形式
通過“福建省林業廳”政府入口網站、並通過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獲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建省林業廳”政府入口網站首頁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瀏覽或使用搜尋工具查找。
2.在省檔案館、省圖書館設定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獲得政府公開信息;通過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獲取政府公開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上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福建省林業廳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機構:
福建省林業信息中心
通信地址:福州市冶山路10號省林業廳信息中心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申請的方式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省林業廳入口網站直接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福建省林業廳”政府入口網站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福建省林業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從“福建省林業廳”政府入口網站下載《申請表》(附屬檔案1)或向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向受理機構送交。
3.口頭申請
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三)申請的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後向申請人出具回執。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書面答覆: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須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見“福建省林業廳”政府入口網站上的流程圖(附屬檔案2)。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將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成本費用的標準將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福建省林業廳紀檢監察室(地址:福州市冶山路10號福建省林業廳大院內)投訴。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聯繫地址
地 址:福州市冶山路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