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試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的決定

《福建省政府關於試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的決定》意在為適應外商投資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省政府研究決定,適度調整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審批辦法,在部分區域內試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將有關事項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試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的決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3-06-17
  • 生效日期:1993-06-17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93]21號
【發布日期】1993-06-17
【生效日期】1993-06-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的決定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七日閩政〔1993〕21號)

具體內容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利用“特殊政策、靈活措施”,發揮僑港台優勢,對外開放和利用外資工作取得很大成績。根據黨的十四大確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為適應外商投資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省政府研究決定,適度調整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審批辦法,在部分區域內試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區域和試點行業
1、試點區域:福州市(市區),泉州市(含所轄縣、市、區),漳州市薌城區,莆田市城廂區、涵江區,三明市(市區),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福清市,招商局中銀漳州經濟開發區、東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南平市、武夷山市,龍巖市,寧德市、福安賽岐經濟開發區。廈門經濟特區的試點工作,由廈門市政府確定。
2、試點行業:屬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中積極支持、鼓勵發展的行業。
試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的項目,確定為在各試點區域審批許可權內,資金能自行解決,外匯能自求平衡,建設和生產條件能自行配套,又不涉及配額許可證的項目。
對屬於定向定量、有限發展的項目,允許先登記註冊籌建公司,後按現行程式報批項目(也可不註冊公司,直接按現行程式報批項目)。
二、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公司)法人登記所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1、由董事長、副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2、外商投資企業(公司)的契約、章程;
3、投資者合法營業證明和資信證明(或外方的個人身份證);
4、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委派(任職)檔案和上述中方人員的身份證明;
5、住所、辦公場所或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6、其他有關檔案、證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籌建登記所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1、由籌建負責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籌建登記申請書;
2、籌建章程(章程中應載明籌建範圍、項目、地點、期限);
3、投資者合法營業證明和資信證明(或外方的個人身份證);
4、籌建負責人身份證明;
5、其他有關檔案、證件。
四、登記程式與時限
1、外商投資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稱登記主管機關)提出設立企業(公司)申請;
2、由登記主管機關將契約、章程轉外經貿部門核准,並發放批准證書,時限為五個工作日;
3、登記主管機關收到契約、章程的批准檔案後,對符合登記註冊條件的企業(公司),核准登記註冊並按照企業契約或章程訂明的繳資期限頒發相應有效期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時限為五個工作日,待企業繳資完畢並經驗資後按企業經營期限換髮《營業執照》;
4、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籌建單位,核發有效期限的籌建營業執照(待項目正式批准後,換髮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時限為五個工作日;
5、外商投資企業憑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向稅務、海關、外匯管理、銀行等部門辦理登記或開戶等有關手續;
6、對項目環保評價,由環保部門在企業登記後進行審批;對項目規劃與用地,在企業登記後由規劃、土地部門審批;對項目初步設計,待企業登記註冊後,由建委會同環保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批。
五、試行登記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試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是利用外資工作的一項具有突破性意義的改革,其涉面和影響面廣,各地區、各部門必須本著顧全大局、簡化程式、提高辦事效率的原則,搞好服務。
各試點區域必須積極、穩妥地推進此項工作,對原有的審批程式中的若干環節,在試行登記制的過程中,必須做好銜接工作。
1、各級計委要進一步搞好對外商投資方向的引導。
省計委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的實際,按年度制定產業政策,明確積極支持、鼓勵發展的行業和定向定量、有限發展的行業,並負責監督產業政策的實施;
省計委對經過登記的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可提出調整糾正意見,直至行使否決權。
2、登記主管機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引導外資合理投向,對經允許登記註冊的項目,應及時將有關材料抄送同級計委、經委、經貿委等有關單位。
3、凡經登記註冊的項目,即視為批准項目。
計畫、外經貿、規劃、土地、銀行、稅務、海關等部門應予認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4、外商投資企業的統計工作和進口生產設備、原輔材料、生產工具、車輛、自用安家物品、自用交通工具的申請手續,仍按現行規定,由外經貿部門匯總和辦理。
5、各級政府必須加強領導,對試行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報告省外國投資工作領導小組;
重大問題提交省政府重大利用外資項目協調例會研究解決。
6、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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