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推行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推行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通知,地方法規,發布日期2001-10-2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推行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文號】:閩政[2001]34號
  • 【發布日期】:2001-10-20
【生效日期】2001-10-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行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通知
(閩政〔2001〕3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土地收購儲備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對收回、收購、置換、徵用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後再出讓的有效配置土地資源的行為。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新時期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重大變革。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對於提高政府調控土地資源的能力,盤活存量土地,建立公開、公平、公正、規範的土地市場,調整城市用地結構,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切實保護耕地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決定在全省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立和推行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土地儲備的範圍
土地儲備可採取收回、收購、置換、徵用等方式進行。屬於以下情形的建設用地應進行土地儲備:
(一)應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主要包括;原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包括破產企業)的劃撥土地;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核准報廢的劃撥土地;為實施城市規划進行舊城區改建的劃撥土地;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劃撥土地;被法院查封擬拍賣的劃撥土地;土地使用者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用地;土地使用者超過出讓契約約定的開發期限,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土地;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用地;土地使用者違反出讓契約規定,依法解除出讓契約的土地;依法被沒收的違法占用的土地;其他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等。
(二)可收購的國有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作價收購已出讓的國有土地;用地者申請擬改為經營性房地產用途的國有土地。
(三)企業改制、舊城改造、污染企業外遷、城市規劃調整中可置換的土地。
(四)徵用的集體土地。
二、土地儲備的運作方式
(一)土地收回、收購、置換或徵用。由所在市、縣土地儲備機構按照經同級人民政府或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土地儲備計畫,經過核查權屬,測算費用,徵詢意見,審批方案後,依法定程式,對擬儲備地塊進行收回、收購、置換或徵用,收回或收購工作完成後,該地塊即成為政府的儲備土地。
(二)儲備土地的資金運作。土地儲備機構可向同級財政申請土地儲備資本金,並根據土地儲備工作進展情況,以儲備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適當額度的貸款。儲備土地使用權出讓所獲的收益扣除儲備開發成本和有關稅費後,應按不低於20%的比例提取土地儲備金,專項用於土地儲備。
(三)儲備土地的開發整理。在土地儲備期間,市、縣土地儲備機構可依法取得儲備地塊的拆遷許可,或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進行儲備土地的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的拆遷、土地平整、居民安置等工作,實行“淨地出讓”;也可將儲備土地使用權或連同地上建築物出租、抵押。各土地儲備機構在運作期間應做好土地市場預測,根據需要確定土地儲備面積,並儘量縮短土地儲備周期,同時應加強對儲備地塊的評估和地價走勢的預測,以減少風險。
(四)儲備土地的出讓。納入儲備並經開發整理後的土地,由市、縣土地儲備機構制訂儲備土地的出讓方案,經同級政府或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式負責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儲備土地用於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的,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方式供地,土地出讓後,應將成交情況予以公示;非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可進入土地有形市場進行掛牌交易。
三、推行土地儲備的有關政策
(一)各地應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進行一次調查、統計,重點是查清閒置土地以及違法轉讓土地的情況,掌握當前城市存量土地的家底。閒置土地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類統計,按照國土資源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要求制定詳細的處置方案,需收回、改變用途和調整使用的,一律納入土地儲備範圍。
(二)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管理,特別是城市規劃區內的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需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一律由土地儲備機構依法定程式進行儲備,不得擅自進行轉讓或以地招商。
(三)對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實施城市規劃收回原劃撥土地的,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各地和各類用地及其土地使用者的實際情況,制訂地價政策,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對原土地使用者予以適當補償。
(四)要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充分調動原用地單位盤活存量土地的積極性。原則上按土地現狀進行收購,對於一些短期內能用於房地產開發的經營性用地,按住宅用地和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的中間價進行收購儲備。儲備的國有企業原行政劃撥用地出讓後淨增值部分,根據企業不同情況,由市、縣政府按一定比例再返回給原企業用地單位。
(五)對破產國有企業原劃撥土地,應納入儲備,先按原土地用途的基準地價支付地價款,土地出讓後收回的資金優先用於職工安置。
(六)出讓地轉讓,原則應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當土地使用權人以低於標定地價20%以上的價格,轉讓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市、縣人民政府可行使優先購買權,具體工作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實施。
(七)收購、收回省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土地時,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應將土地收購儲備方案、土地收益分配方案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或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對收購儲備方案和土地收益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報經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八)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增建設用地一律納入土地儲備,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供地。城市新區建設、面積較大的舊城改造項目涉及的土地,可進行土地儲備,並根據建設規劃的實施逐步進行收購、徵用。
(九)土地儲備行為屬政府行為,市、縣土地儲備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市、縣土地儲備機構的日常經費開支列入儲備土地開發整理的成本,財務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凡土地儲備機構收購、儲備的土地,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重新出讓,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四、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把建立土地儲備制度作為土地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由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抓,成立相應的土地儲備機構,制訂有關實施辦法及政策,落實管理制度及具體措施,全面推動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建立。
(一)成立土地儲備機構。各市、縣人民政府應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及計畫、經貿、土地、財政、建設、規劃、物價等部門領導組成的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作為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決策機構,負責協調各部門的關係,制訂土地收購儲備的政策,審定土地收購儲備出讓計畫和實施方案,監督檢查土地收購、儲備、出讓的運作;市、縣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利用現有的機構,設立土地儲備機構,明確職能,具體承擔土地儲備工作,財務上實行收支兩條線,在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前期開發和出讓等各項工作。
(二)時間要求。全省各設區市及所轄縣(市),原則上應均在2001年12月30日前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制度。
(三)政策落實。各地應按本通知的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土地統一儲備,合理分配土地收益、淨地出讓、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土地出讓公示和融資政策,形成土地收儲讓運行機制,牢牢掌握土地的收購權、供應權,增強政府巨觀調控土地市場的能力,儘快建立起公開、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土地市場。
各地在推行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制度中,要認真總結經驗,不斷加以完善,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以便統一協調解決。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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