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深入貫徹國務院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深入貫徹國務院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是2001年福建省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深入貫徹國務院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
  • 發布文號:閩政[2001]36號
  • 發布日期:2001-10-24
  • 生效日期:2001-10-24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2001]36號
【發布日期】2001-10-24
【生效日期】2001-10-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貫徹國務院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
(閩政[2001]36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高等院校,各大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切實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現將《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一、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總量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當地土地管理的重大問題,出台加強土地管理的政策措施。要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供應總量,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最佳化土地利用結構,建立起供給調控需求的新機制。
各地要積極探索閒置的新途徑,對符合無償收回法定條件的閒置土地,要堅決無償收回;其它閒置土地可以採取土地收儲讓機構託管、有形市場掛牌交易、扣除已使用年限地價及違約金後作價提前收回、調整使用、土地置換、臨時改變土地用途等多種方式,積極穩妥地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堅持土地集中統一管理,各鄉鎮、街道、辦事處、企業不得代替政府供應土地,凡尚未實行建設用地集中統一供應的縣市,必須限期糾正,及時整改。要切實加強對各類園區的供地管理,各地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設立工業園、科技園、開發區等各類園區,經批准設立的工業園、科技園、開發區等各類園區的土地,必須納入所屬城市用地統一管理、統一供應,園區內項目用地必須依法履行土地供應審批手續。園區管理機構(省政府批准授權的除外)不得替代政府行使土地審批的行政職能。各地要加強對各類園區的土地利用率、產出率等指標的考核,並根據土地利用的情況,採取不同的土地管理措施。對土地利用率、產出率高的園區作為扶優扶強的對象,實行地價、收費、手續方面的政策優惠;對土地利用率、產出率低、土地多年閒置的園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二次招商,切實盤活園區內的存量用地。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關於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有關政策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快建立土地收儲讓制度的步伐,健全土地的收購、儲備、出讓新機制,切實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
二、切實規範土地供應管理
要積極推行土地有償使用,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原國家土地管理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以外,其他用地都必須採取出讓、作價(出資)入股、出租等有償方式提供。對城市市區、建制鎮城鎮規劃範圍內的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包括商品住宅、寫字樓、商鋪、酒店、加油站、度假村及高級娛樂設施等)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方式提供用地。凡採取協定出讓、出租或作價入股方式供地的,必須做到專業評估、集體決策、交易透明、結果公開,充分反映當地土地市場的價格水平。
要建立、完善土地審批、出讓公示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土地徵用、劃撥、出讓、規劃許可與變更、收費的辦事程式和辦事制度,公示協定出讓的土地使用條件、成交地價、用途,定期發布農轉用徵用、土地供應審批的信息,實行土地登記資料及相關信息的公開查閱制度。
要強化對土地供應行為的監管。各級黨政領導要嚴格自律,依法辦事,不準違反規定干預土地審批、出讓及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各級土地及監察部門要加大對土地供應違法違紀行為的查糾力度,開展行政執法檢查,重點檢查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政府集中統一供應土地、協定出讓用地集體決策的情況,凡發現土地供應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制止、糾正,觸犯刑法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檢察機關進行依法查處。
三、充分發揮地價的調控作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確定、公布當地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切實加強地價管理。凡尚未更新基準地價的市、縣(區),不得新批准協定出讓土地;已經更新確定基準地價的市、縣(區),要儘快根據基準地價,制定不同等級不同用途土地協定出讓最低價,經當地政府同意後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實施。各地不得以低於協定出讓最低價的價格出讓土地。同時要積極配合開展城鎮基準地價平衡工作,協調區域地價,充分發揮地價在調控土地市場中的作用。
有條件的市、縣(區),對經營性用地應實行樓面地價管理。要嚴格存量土地改變用途、增加容積率的地價管理。對劃撥土地改為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的,政府要依法收回,納入土地儲備,實行招標拍賣,讓市場確定地價。對劃撥用地改為出讓用地或出讓用地改變土地用途、增加容積率的,應按照規定補交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
各地要撥出專項配套經費,積極開展國土資源部確定的省級農用地分等定級與估價試點,在今年年底前必須完成省農用地分等及國家級標準地塊設定(布點)和9個試點縣(市)農用地定級與估價工作,為征地改革服務。
各地要建立全省地價動態監測信息系統,健全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申報和地價審核制度,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協定出讓最低價、土地收購價和優先購買價等構成的地價體系,防止國家土地收益的流失。
四、大力加強土地市場建設
各地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場的建設步伐,設立固定場所,健全交易規則,完善功能,全面推行土地公示和掛牌交易制度,取締土地使用權隱形交易,引導土地使用權公開入市交易,充分發揮土地有形市場辦理交易事務、提供交易信息、受理登記等功能,形成公平、公開、公正交易的市場環境。
要加強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確保土地市場交易的順利進行。未經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對於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契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在依法拍賣前,應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實施拍賣後,應先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土地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房地產抵押登記工作,房地產項目預售登記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或按揭貸款登記手續時,應實行相互備案,納入登記材料進行審查,以避免出現雙重抵押。
利用劃撥土地或劃撥土地上所建房屋出租、進行經營性活動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應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租賃協定,並將租金或經營收入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土地收益可以年租金的方式收取,土地年租金的標準,由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基準地價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五、大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土地是重要的國有資產,各級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國有土地資產的保值增值負有重大職責,要依法管好、用好土地資產,切實加強制度建設,積極探索新時期土地管理的新機制,從制定上杜絕土地資產的流失,從源頭上制止腐敗行為的發生。
轉變管理方式,運用市場機制進行管理。各地要加快土地管理和利用機制的轉變步伐,對土地資產管理審批事項要進行清理,土地資產要從行政配置轉向市場配置,還權於市場,可以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都要取消,可以用市場機制替代行政審批的,要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管理職能,要與興辦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估價和土地交易代理機構實行人、財、物的徹底脫鉤。
加緊建章立制,規範行政行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實施效能建設,增強服務意識,建立健全視窗辦文、內部會審、結果公示制度。規範工作程式,對農轉用徵用、供地審批、土地資產處置、供地價格確定、經費撥付、案件處理等重大審批事項,一律要經過內部會審,集體決策,結果公示。要加快土地信息化管理步伐,儘快實現土地政策、土地登記、土地供應、土地價格住處聯網,建立土地管理資料公開查詢制度,實現土地管理住處的社會化服務。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通知和我省的貫徹意見,儘快建立和完善土地資產管理的各項制度,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本通知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落實工作,重點檢查落實各地土地資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並定期向省政府報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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