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管理暫行辦法》意在為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加強和改進投資巨觀調控,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管理暫行辦法
  • 會議時間: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作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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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政〔2006〕4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管理暫行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加強和改進投資巨觀調控,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投資〔2004〕2656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是指除政府審批的投資項目、列入《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的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由項目企業工商登記機關的同級政府備案機關進行備案。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備案機關,是指各級發展改革委(發展改革局)和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經貿局)。
第五條 凡本辦法第二條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在開工前應依照本辦法規定到各級政府備案機關備案。
第六條 廈門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由廈門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備案的內容及程式
第七條 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由備案申報單位到備案機關領取《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按規定要求填寫一式5份。
第八條 備案申報單位申報項目備案時,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提供相關材料,並如實提供營業執照、項目法人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書面證明材料,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備案申報單位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備案機關應對備案申報單位提供的材料和《申請表》進行核查,對材料不齊或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及時一次性告知需更正補齊的資料。待資料更正補齊後正式受理。
第十條 備案機關應在正式受理後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備案的決定。
由於特殊原因難以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經備案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應及時書面通知備案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的理由。
第十一條 對準予備案的項目,備案機關應及時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同時抄送有關部門;對於不予備案的項目,應以書面形式向備案申報單位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並告知相關的法規政策依據。
第十二條 《備案表》有效期為兩年,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項目在《備案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備案表》自動失效,不得再作為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據。
如項目需要繼續實施的,應在《備案表》有效期屆滿10天內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續。
第三章 備案條件及效力
第十三條 備案機關對申報備案項目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核查: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生產力布局和行業準入標準;
(二)是否符合即期巨觀調控政策;
(三)是否符合應予備案的項目範圍。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依據備案機關出具的《備案表》,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海域、礦產、水資源利用、林地徵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及減免稅確認等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已經備案的項目,如需對備案機關出具的《備案表》所規定的內容進行重大變更或放棄該項目建設,項目申報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備案機關,備案機關應根據項目變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撤銷手續。
重大變更包括:
(一)投資業主發生變更;
(二)主要建設內容或主要產品、技術和裝備發生變化;
(三)建設地點等發生變化;
(四)建設規模有較大變動或總投資額超出原備案數額的30%以上。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市規劃、林業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資源使用管理、建設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對備案機關予以備案的項目依法獨立進行審查並辦理相關手續,對備案機關不予備案的項目以及應備案而未備案的項目,不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備案機關應在辦理變更備案手續後7個工作日內將情況通報國土、規劃、工商、房產、統計、建設、環保、水利、林業、海洋與漁業等相關部門,各有關單位也應將備案項目相關手續辦理情況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備案機關的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辦理項目備案手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九條 對於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各級備案機關應加強監管。
對於備案申報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備案檔案的,應撤消對該項目的備案;
對於未備案擅自開工建設以及不按備案內容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應立即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條 經備案的項目,按規定必須實行招標投標的,在項目進行勘察設計之前,必須將項目招標方案報備案機關核准。
第二十一條 全省應儘快建立統一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信息管理系統,推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備案。
第二十二條 備案機關應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情況的動態監測,及時分析備案項目總規模和產業布局等變化趨勢,為政府巨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並在國家保密規定允許的範圍內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必須實行備案制的項目,參照本辦法進行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略)
2.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略)
3.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編號辦法的說明(略)
4.福建省各市、縣(區)備案代碼表(略)
5.福建省企業投資項目不予備案通知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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