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運輸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福建省交通運輸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是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統籌配置全省交通運輸科技資源,加強福建省交通科技計畫項目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激發行業創新活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推進交通新質生產力發展。依照國家、部省科技創新等法律法規、政策檔案,參照《福建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交通運輸科技示範工程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福建省交通運輸科技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福建省交通運輸廳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交通運輸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 文號:閩交〔2024〕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交〔2024〕3號
各設區市(區)交通運輸局、平潭交建局,廈門港口局,省高速集團、省港口集團、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 ,廳直各單位:
經2024年3月22日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將《福建省交通運輸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4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統籌配置全省交通運輸科技資源,加強我省交通科技計畫項目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激發行業創新活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推進交通新質生產力發展。依照國家、部省科技創新等法律法規、政策檔案,參照《福建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交通運輸科技示範工程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交通運輸科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以下簡稱省交通運輸廳)設立的各類交通科技計畫項目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組織管理、立項管理、實施管理、項目結題、成果推廣、績效管理、監督檢查等。
第三條 科技計畫項目管理堅持目標導向、突出重點、分類實施、強化推廣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福建省交通運輸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由省交通運輸廳審批立項並列入年度計畫,在一定期限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套用的項目。項目分為一般科技項目、重點科技項目、科技示範工程和技術標準研究等四類。
(一)一般科技項目是指針對我省行業發展具體問題,開展行業發展戰略、政策、管理、體制機制創新等研究的軟科學項目,以及開展工程技術套用研究、高新技術套用研究、新產品新材料研究等套用技術研究項目。
(二)重點科技項目是指圍繞全省交通運輸行業發展面臨的瓶頸制約和突出短板,集中開展重大關鍵共性技術攻關、重大戰略研究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設,力爭獲得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大成果、套用示範,對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支撐引領作用的科技項目。項目計畫科研經費投入原則上不低於500萬元。
(三)科技示範工程是指圍繞交通運輸建設、運營、養(維)護和管理(含綜合執法),在保障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通過集中套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產品,加快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產業化,提升交通治理能力、服務品質、工程質量和裝備技術水平,對行業科技進步、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具有較強帶動示範作用的典型工程。鼓勵結合科技示範工程開展先進技術攻關。
(四)技術標準研究項目是指列入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和省交通運輸廳技術標準研究計畫的項目。鼓勵將技術標準作為科研項目的重要產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交通運輸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發布各類科技計畫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立項、下達年度科技計畫,指導監督項目實施、科技成果推廣等有關工作。
第六條 項目推薦單位是指設區市(區)交通運輸局、平潭交建局、廈門港口管理局、廳直單位、省屬行業企業、行業院校等,即為項目立項後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推薦所轄地區或主管業務範圍的項目申報,負責對歸口管理項目的研究進度、經費落實、組織監管、結題審查等進行監管,並做好項目執行情況報告、績效考評、成果轉化推廣套用、科技統計調查等工作。
第七條 項目獲得立項批准後,其申報單位即為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具體負責項目的申報、實施、經費管理、目標實現、驗收結題以及成果轉化套用等工作。包括編制立項申請書(含研究經費預算)、研究大綱和實施計畫以及經費籌措等科研要素保障措施,確保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認真做好項目執行情況報告、經費管理、驗收結題、成果登記、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等工作;建立常態化自查自糾機制,接受並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績效考評等。
第三章 申報和立項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與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具有完成項目必備的人員、技術裝備與設施;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研發能力和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無科研失信行為。
(二)項目研究人員中40歲(含)以下青年科技人才的比例≧50%,項目研究人員排名前三名(重點科技項目和科技示範工程可放寬至前五名)應至少有1名45歲(含)以下青年科技人員。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期限到期時年齡原則上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項目負責人為院士等的,項目申報、實施期限到期時年齡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鼓勵並支持省內交通行業企事業單位聯合台胞台企或台灣科研院校、團隊申報科技項目;支持省內交通行業企事業單位加強閩台交通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攻關。
第九條 強化交通運輸行業各類科技項目組織實施的銜接協同,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報或多頭申報各類科技計畫項目。
第十條 項目應採用“福建省交通運輸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實行項目申報、立項、驗收、成果登記等全過程動態管理。項目申報(承擔)單位、推薦(歸口管理)單位根據要求開展註冊、資料填報、審核推薦等工作,各類科技項目立項申請書格式詳見附屬檔案1。
第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廳或其委託有關單位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組織開展項目立項專家評審工作。項目評審應包含技術評審和投資評審。根據評審會專家組意見,形成科技項目立項建議。針對重點科技項目、科技示範工程等立項評審還應包含現場匯報、質詢、答辯等環節。
建設集中統一、標準規範、安全可靠、開放共享的省交通科技專家庫,以同行專家為主,主要選取活躍在科研一線、熟悉相關技術的專家入庫,定期進行更新。評審專家原則上從專家庫中選取產生;重要項目評審視需求,可特邀個別知名庫外專家參與。選取專家嚴格落實迴避制度。
第十二條 省交通運輸廳根據年度科技工作重點,綜合專家評審結果和年度科技經費預算安排提出立項意見,按程式審批後下達年度計畫(含主要研究內容、考核指標等)。
第十三條 各類交通科技項目補助標準和資金撥付形式如下:
(一)一般科技項目:分為補助類項目和非補助類項目。補助類項目每個項目申請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40萬元,採用事前一次性補助方式;非補助類項目不安排補助經費。鼓勵承擔單位自籌項目研究經費或由在建工程研究試驗費列支。
(二)重點科技項目:按項目計畫研究經費的30%(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予以補助,採用事前補助、分期撥付方式。項目立項後撥付補助經費的60%;項目通過驗收後,撥付剩餘的40%。
(三)科技示範工程:按示範項目科技投入經費的30%(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予以補助,採用事前補助、分期撥付方式。項目立項後撥付補助經費的60%;項目通過驗收後,撥付剩餘的40%。
(四)技術標準研究項目:主導編制國家標準的,每個項目申請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60萬元;主導編制行業標準的,每個項目申請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40萬元;主導編制省地方標準或廳技術標準研究的,每個項目申請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20萬元。各類標準均採用事前一次性補助方式。
第十四條 對納入國家、省級重大科技專項的交通科技項目(不含省交通運輸廳與省科學技術廳聯合實施的省級重大科技專項),按項目獲得國家或省部級資助額的20%(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給予配套獎勵,對閩台交通科技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五條 補助經費和配套獎勵資金必須用於科技項目研究,嚴格按照國家、部、省科技項目經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承擔單位應將項目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不得編報虛假預算、不得超標準列支項目經費或其他違反國家和地方財經紀律行為。對項目獎補經費實行專項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項目經費結轉結餘管理。
(一)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二)項目通過驗收後,結餘經費由承擔單位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並加強結餘經費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項目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使用項目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承擔單位使用項目經費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實施和結題
第十八條 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歸口管理單位組織承擔單位上報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和《福建省交通運輸科技計畫項目執行情況表》(附屬檔案2),於每年11月30日前匯總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期限自計畫下達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三年。項目實施過程中由於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對項目的考核指標、完成期限、參研單位、研究人員等變更時,由承擔單位在實施期限到期前提出變更申請,經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省交通運輸廳審查批准。
項目實施延期僅限一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省交通運輸廳或其委託的有關單位組織項目的結題工作。項目結題方式包括項目驗收、項目終止、項目撤銷。
第二十一條 項目的驗收應當於實施期限到期後3個月內完成。承擔單位填寫《福建省交通運輸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申請表》(附屬檔案3)及其相關驗收材料,經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後報省交通運輸廳。使用廳補助經費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辦理項目經費決算,其中重點科技項目和科技示範工程完成後,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項目經費審計報告作為項目驗收材料。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驗收通過、驗收不通過。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通過驗收:
(一)項目目標任務考核指標未完成的,或主要研究內容發生實質性變更的;
(二)承擔單位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等不真實、不完善,或存在弄虛作假和剽竊他人科技成果行為的;
(三)經費未按要求專款專用或被財務審計等機構查出存在其他違反國家和地方財經紀律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承擔單位應在1個月內,按驗收意見完善項目驗收資料,經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省交通運輸廳。項目驗收審批後,省交通運輸廳出具《福建省交通運輸科技計畫項目驗收意見通知書》(附屬檔案4)。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應在半年內完成修改完善工作並再次申請驗收。再次申請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應終止。
第二十四條 正在實施且補助經費已使用的項目,由於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致使項目無法或沒必要進行,由承擔單位提請項目終止申,經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省交通運輸廳批准。項目剩餘廳獎補經費予以收回。
第二十五條 項目計畫已下達但項目經費尚未使用,由於市場重大變化、技術骨幹變動等原因使項目無法或沒必要進行的,由承擔單位提出項目撤銷申請,經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省交通運輸廳批准。項目廳獎補經費予以收回。
第五章 成果推廣套用
第二十六條 項目成果檔案管理、保密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做好項目實施中所產生的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及其它形式的科學數據的收集整理、建立檔案等工作。
(二)項目成果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及相關規定執行,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承擔單位應加強科研成果管理,對科研人員擬公布項目成果的真實性等進行審查。對研究形成的論文、專著等,在符合刊物要求的情況下,應標註“福建省交通運輸科技計畫項目”等字樣及項目編號。標註成果作為驗收結題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通過後,承擔單位應按照省有關科技成果登記工作的要求,及時做好成果登記。列入交通運輸部行業重點科技項目清單的項目,按照部有關要求執行。
承擔單位應及時將實施過程中取得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計算機軟體、專利、論文等成果檔案,按照科技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建檔、歸檔。
第二十九條 承擔單位是科技成果推廣的主體,應當按照省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規定,落實激勵獎勵相關政策,積極支持項目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歸口管理單位要督促指導承擔單位開展項目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做好科技成果轉化清單、需求清單的編制和對接工作,並及時總結報告科技成果推廣套用情況。
附屬檔案:福建省交通運輸科技計畫項目立項申請書

內容解讀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技創新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統籌交通科技資源,規範交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提高科技項目的管理效率和實施成效。2024年4月,省交通運輸廳對2015年《福建省交通運輸科技項目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印發了新的《福建省交通運輸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一、修訂依據
根據國家、部省最新科技創新法律法規精神,主要參照了《交通運輸科技示範工程管理辦法》和《福建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在學習借鑑江蘇、浙江、四川、河南、廣東等兄弟省份交通科技項目管理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交通運輸科技工作實際,進行了修訂工作。
二、修訂過程
2023年12月,啟動《福建省交通運輸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工作。2024年1月,廳專題會議研究。2月21日至3月1日,在廳官網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2月至3月,兩輪徵求各設區市(區)交通運輸局、平潭交建局、省高速集團、省港口集團、廳直有關單位和廳機關有關處室意見,第一輪共收到40條修改意見,採納28條,聯繫反饋單位作出說明12條;第二輪共收到1條修改意見,採納1條。
三、主要內容
《福建省交通運輸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共33條,包括總則、組織管理、申報和立項、實施和結題、成果推廣套用、績效和監督、附則七個章節。
第一章總則,提出編制目的與依據、適用範圍,實施原則和項目分類標準。第二章組織管理,規定主管單位、推薦單位、承擔單位的職責分工等。第三章至第五章,根據科技計畫項目的管理流程,規定了項目申報和立項、實施和結題、成果推廣套用等過程管理的詳細條款。第六章績效和監督,對項目績效管理、監督檢查、經費使用、信用管理等內容進行了規定。第七章附則,規定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
四、修訂重點
(一)明確項目分類。以“目標導向、突出重點、分類實施、強化推廣”為原則,將科技計畫項目分為一般科技項目、重點科技項目、科技示範工程和技術標準研究等四類。規定不同類別的項目補助標準和資金撥付形式,集中力量強化對重點科技項目、科技示範工程的扶持力度。
(二)完善管理細節。立項環節,明確重點科技項目、科技示範工程等立項評審應包含現場匯報、質詢、答辯等環節。驗收環節,明確重點科技項目和科技示範工程完成後,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項目經費審計報告作為項目驗收材料。評審專家方面,明確建設開放共享的省交通科技專家庫,項目評選過程中專家選取嚴格落實迴避制度。
(三)規範獎罰機制。進一步完善了項目監督檢查、經費管理、信用管理等相關獎罰條款細節。
(四)支持閩台融合。在項目申報、項目獎補、成果轉化等條款中,明確支持省內交通行業企事業單位聯合台胞台企或台灣科研院校、團隊申報交通科技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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