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費改稅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費改稅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是根據《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調整農村客運、計程車油價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2〕1 號),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交通運輸廳於2023年6月14日印發實施,執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費改稅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4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 發文字號:閩財規〔2023〕7號
  • 執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費改稅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財規〔2023〕7號
有關設區市財政局、交通運輸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交通與建設局:
  根據《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調整農村客運、計程車油價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2〕1號),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費改稅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交通運輸廳聯合制定了《福建省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費改稅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6月14日

辦法全文

福建省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費改稅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調整農村客運、計程車油價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2〕1 號),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費改稅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十四五”期間中央財政下達我省的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費改稅部分;補貼車輛是指已在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了《道路運輸證》的計程車,不含網約車。
第三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按照“分級管理、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的原則,劃分省與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在申報、審核、撥付、監督等環節做到職責分明、責任清晰。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補貼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並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補貼資金支出活動監督和財政評價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補貼資金的部門預算管理,組織補貼資金申報,提出年度補貼資金分配方案,監督補貼資金的使用,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設區市、財政部門負責省級補貼資金的分解轉下達,並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省級補貼資金支出活動監督和財政評價。
第七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省級補貼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提出本轄區內的補貼資金分配方案,配契約級財政部門及時分解轉下達省級補貼資金,監督補貼資金的使用,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八條 補貼資金按照當年全省計程車總在營月數進行分配。
某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補貼資金=全省補貼資金×[某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計程車總在營月數÷全省計程車總在營月數]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在分配時應確保享受補貼的車輛實際有運營,認定全月未運營的,該月不予納入補貼。
第四章 資金申請、下達和使用管理
第九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其許可的計程車經營者、本轄區內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在工作網站上公示5 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填寫《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費改稅補貼資金申報表》(見附屬檔案)並蓋章確認,連同覆核、抽查工作開展情況,於每年2月底前一併報省交通運輸廳,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 省交通運輸廳匯總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申報材料,組織開展抽查工作和制定補貼資金分配方案,並在省交通運輸廳網站公示5 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根據補貼資金分配方案,會同省交通運輸廳按照預算管理程式有關規定,聯文將省級補貼資金及時下達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收到省級補貼資金檔案後30 日內,及時將補貼資金撥付至補助對象,並將資金使用情況報送省財政廳、交通運輸廳。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補貼資金申報及資金使用情況負監管責任,通過實地抽查,並充分利用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嚴格開展審核和抽查工作。每年現場抽查比例不低於 30%,3 年實現全覆蓋。實地抽查要素包括申報車輛運營月數台賬、車輛信息檔案等。全程資金管理及檢查材料應建立台賬,台賬保存期不少於5 年,做到實時查詢、有效追溯。
第十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應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補貼申報工作進行抽查,在政策實施期內每個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至少抽查 1 次,可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綜合運用檢查核查、評估評價、監測監控、調查研究等方式,加強補貼資金的財會監督。第十六條 補貼資金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收回省財政外,應當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附則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執行期至2026年12月 31 日。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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