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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市房地產市場管理及產權產籍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秩序,保障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省政府閩政〔1993〕3號《福建省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精神及我市實際情況,特對商品房預售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凡在本市轄區內取得建設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和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開發的公司(包括國營、集體、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預售商品房時,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商品房預售是指開發公司將獲準建造的商品房在基礎工程已完工或投入一定的建築工程資金後,出售並取得預付款的行為。
第三條開發公司擬將其開發的商品房推向市場預售時,應在開始出售的前十天到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地產綜合開發處作商品房預售登記,經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批准,並發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方可預售。
第四條批准開發公司進行商品房預售時,必須查驗下列證件:
1.已領有擬預售房屋用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或用地許可證,地價款已付清;
2.施工圖紙經審核批准並領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工程施工進度和交付使用日期已經確定,基礎工程已完工或者投入建築工程的資金已達25%以上;
4.預售房說明書。
說明書應寫明樓宇的地點、位置、裝修標準、售價、竣工交付使用日期和總套數等內容。
第五條經審核,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必須出具商品房預售批准書。開發公司需刊登廣告的,應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號。
第六條經批准在境內或境外預售的商品房,預售時,開發公司與購房者必須簽訂《購房契約》,雙方簽訂契約後應在三十天內,向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辦理備案登記,凡未經備案登記的預售商品房不受法律保護。購房契約由市房地產管理統一印製發放。
契約必須載明預售房的座落、使用功能、建築結構、層次、面積、具體單元號、售價、付款方式、交房時間,契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預售後的商品房(包括境內、外)需轉讓的(饋贈與、交換),由轉讓雙方憑經備案登記的《購房契約》到交易所辦理交易轉讓手續,原契約規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開發公司不得為預購房者辦理更名手續,凡未經交易所辦理轉讓手續的,其轉讓無效。
第八條開發公司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或轉讓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經投資開發並完成了一定的建築工程量後需轉讓的,應持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契約(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向交易所辦理轉讓監證登記。
在境外購買預售和轉讓的商品房者,如不能親自辦理上述手續,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辦理,其委託書須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公證。
第九條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預售中轉讓的商品房按規定收取稅費,對轉讓價格中的增值部分,向轉讓人收取20%的房地產增值費。
第十條開發公司應在房屋竣工驗收後十日內,持上述第四條所列的有關證件的正本向房地產管理局申報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
開發公司在交接所售房屋時,應向購房戶提供購房發票、購房證明書等有關證件,並通知購房戶及時到交易所申請辦理交易監證、產權轉移手續,購房證明書應採用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制定的格式。
第十一條凡未經批准預售的商品房,開發公司不得進行各種廣告性宣傳。
第十二條開發公司不按上述要求辦理預售批准手續的,其所經營、銷售的房屋,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買賣監證手續,不予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涉及抵押貸款的,不予辦理抵押監證手續。
第十三條開發公司不按上述要求經行銷售(預售)房屋造成購房戶、銀行等有關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責成開發公司給予賠償,情節嚴重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本規定施行前預售了的商品房,必須在一九九三年八月份前按本規定補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所發各有關檔案,凡與本規定有出入的均以本規定為準。今後如有新的法規政令出台服從新的法規政令。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城鄉建設委員會和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