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基本金管理暫行規定

福州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基本金管理暫行規定》在1998.12.23由福州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基本金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8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2月23日
  • 頒布單位:福州市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管理基本金的管理,規範物業管理基本金的使用,維護業主的權益,根據《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物業管理基本金遵循“按期全額儲存,業主共同共有,分期限額使用”的原則;實行“統一繳交,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民主理財,接受監督”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物業管理基本金是指由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物業管理前,按其建設總投資額2%撥付的資金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資金。
建設總投資額分別按以下情況核定:
(一)住宅小區屬商品房的,按總建築面積乘以房屋平均售價的75%計算;
(二)住宅小區屬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總建築面積乘以政府指導價的94%計算;
(三)住宅小區屬集資建房的,按總建築面積乘以竣工當年房改成本價計算;
(四)住宅小區屬拆遷安置房的,按總建築面積乘以政府規定價格。
第四條 物業管理基本金可以用住宅小區內物業(如商業網點、寫字間、住宅等)充抵,充抵的物業按成本價計算金額。但充抵額一般不超過物業管理基本金總額的70%。
充抵的物業產權歸全體業主共同共有。出租、經營或處分充抵的物業須經業主大會同意,收入必須歸入物業管理基本金專戶。
物業管理用房不能充抵物業管理基本金。
第五條 物業管理基本金屬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不得分割給個人,不得公款私存、設立小金庫,不得用於營利、提保、借用他人。
第六條 物業管理基本金總額在竣工綜合驗收前由開發建設單位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報核定,並按核定金額存入指定的帳戶。逾期未按時足額撥付物業管理基本金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撥付,並自竣工綜合驗收之日起按每日3‰追繳滯納金。
第七條 物業管理基本金專戶應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其存儲和支用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物業管理基本金由業主委員會設立專戶儲存,未設立業委員會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地產管理局設立專戶代管。
區房地產管理局設立物業管理基本金代管帳戶,需向市房地產管理局報備。
業主委員會設立物業管理基本金帳戶需向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地產管理局申報,由區房地產管理局批准。
第八條 物業管理基本金專項用於補貼住宅小區公用設施的維修更新。
前款所稱住宅小區公共設施,是指電梯、水泵、供電機組、中央空調、消防及安全監控系統、非營業性附屬公共建築等。
公用設施全部拆換、維修中需牽動或拆除部分部件,其費用在公用設施現值25%以上的,從物業管理基本金中列支。
第九條 物業管理基本金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根據住宅小區公用設施維修更新年度計畫,提出物業管理基本金開支方案,經業主大會批准,報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地產管理局核准後,由存放銀行按核准的開支方案,憑工程進度撥付款項。
每年每個住宅小區可申報二次物業管理基本金開支方案。
第十條 物業管理基本金使用實行年度限額使用制度,年使用額根據建築物及公用設施性質、使用年限等確定。
一次性維修更新投資額大於物業管理基本金年使用額 (或過去歷年積累的年度使用額)的,不足部分由業主共同分擔。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基本金使用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物業管理基本金使用情況應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監督。
第十二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監督物業管理基本金的使用,並做好協調、服務、指導等工作。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拒不繳交物業管理基本金的,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不予通過,並按《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處理。
違反本規定,造成物業管理基本金流失、開支不當,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貪污、挪用物業管理基本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以後竣工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
綜合商住樓、高級公寓、別墅區等的物業管理基本金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套用解釋。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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