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基本金管理暫行規定》在1998.12.23由福州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基本金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8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2月23日
- 頒布單位:福州市政府
《福州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基本金管理暫行規定》在1998.12.23由福州市政府頒布。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協調物業管理有關問題,對物業管理企業實行行業管理。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轄區內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受理有關物業管理的投訴。其他職能部門...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福州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第三條 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第四條 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
60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州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基本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榕政[1998]318號)61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暫行規定》的通知(榕政[1999]100號)62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委關於...
1.建設工程全部施工完畢,各單項工程質量業經竣工驗收合格;符合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條件的,業經竣工綜合驗收合格;2.物業管理基本金已按規定繳交;3.按規定留有物業管理用房;4.設備已正常運行(如電梯、發電機、水泵等)...
福州市住宅新村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 (1995年12月7日榕政〔1995〕第35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住宅新村的建設與管理,提高住宅新村的建設質量和綜合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提升物業服務水平,維護物業管理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民眾生活和居住環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
《福建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福建省物價局發布的管理辦法。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及國家發...
草案)取消對催交物業服務費的次數要求,明確催交方式為“書面”,並增加申請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在物業承租人或者買受人告知事項中增加居住權的約定;修改公共收益的定義,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區物業...
2022年10月,福建省住建廳會同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出台《福建省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試行)》。內容解讀 《辦法》規定,前期物業服務(指在業主和業主大會尚未成立前,開發企業為了完成正常的住宅交付和管理,...
福州市鼓樓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有關住房保障、房地產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或參與起草市、區住房保障以及房地產行業管理方面的...
(三)按政府有關規定需要安排的,由涉及到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規定程式,將申請所需材料報市房管局審批。(四)簽約。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持審批材料至租賃經營管理單位登記輪候選房;選房後與租賃經營管理單位簽訂《福州市經濟租賃房...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物業服務委託契約和其他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相關規定履行對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他行為規範的指導、勸告義務,並定期向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報告。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公共部分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改造和...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 人員編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6名。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
第十七條 辦公用房處置由市機關局按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國有資產處置程式報批,各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擅自處置。第十八條 經核定的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擅自將辦公用房出租、轉借...
(五)物業管理科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業務上接受市房地產管理局的指導,並執行其下達的有關工作任務;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指導、監督轄區內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備案和物業管理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