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修正案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是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修正案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修改內容
條例修正案(草案)對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和表決規則進行了修改,明確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包括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九項內容;採用集體討論方式召開業主大會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代理人參加會議,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制定的議事規則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會議,並對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表決人數比例作了相應修改。
條例修正案(草案)取消對催交物業服務費的次數要求,明確催交方式為“書面”,並增加申請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在物業承租人或者買受人告知事項中增加居住權的約定;修改公共收益的定義,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區域為單位,單獨開戶設賬;細化公共收益收入的公示要求並賦予業主查詢權。
條例修正案(草案)還在物業服務契約應當約定的主要事項中,增加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辦公用房管理使用和服務交接,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契約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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