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試行)

《福建省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試行)》是2022年10月福建省住建廳會同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等部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
  • 發布單位:福建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
內容解讀
《辦法》規定,前期物業服務(指在業主和業主大會尚未成立前,開發企業為了完成正常的住宅交付和管理,自行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期間,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約定住宅小區共有部分的經營管理事項,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管理費用支出不得超過公共收益的30%。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區域為單位,單獨開戶設賬,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月底前,將上一季度公共收益結餘及時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公共收益的使用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公共收益管理制度,開設公共收益專項銀行賬戶,實行專戶管理,禁止與其他賬戶共用。業主大會未建立公共收益管理制度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月底前,將上一季度公共收益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業主大會成立後,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賬戶的公共收益可以用於維修和更新、改造住宅小區共有部分以及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等公共開支,也可以用於抵扣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用、水電公攤費用以及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支出。
業主大會成立之日起30日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公共收益及其經營收支賬目,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水電公攤費等為由拒絕移交。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