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導意見

《關於加強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導意見》是為規範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維護住宅小區業主合法權益。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的意見。

2021年9月30日,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印發通知,將《關於加強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30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內容解讀
  • 公共收益範圍
小區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區的共有部分可以用於生產、經營、租賃等,所產生的收益及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的回收殘值。一般公共收益包括但不限於:
利用住宅小區的圍牆、小區出入口或大門、建築物外立面、樓道、屋面、電梯、外牆、道閘等經營收入;
將公共場地、公共道路用於車輛停放收取的場地使用費;
利用公共場地擺攤、引進自助售賣機或快遞櫃等收取的進場費;
對通信運營商設立的通信基站等設備所收取的占地費或場地費;
將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會所、游泳池(館)、健身室(館)、架空層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場地用於租賃或經營產生的收入;
處置經業主同意報廢后的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的回收殘值產生的收入等。
  • 公共收益管理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經營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並按照規定提取相應的經營管理費用。
業主大會成立之日起30日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公共收益及其經營收支賬目。
業主大會成立後,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的使用和分配應當經過業主大會同意,並在管理規約中作出規定。經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可自行經營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也可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簽訂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承包、租賃、經營等契約的,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契約期限、金額等要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 公共收益使用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公共收益的使用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大會未決定公共收益的使用方式,應當將公共收益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經業主大會決定,公共收益可以用於維修和更新、改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等公共開支,也可以用於抵扣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用、水電公攤費用以及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支出。
住宅小區出現《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10種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使用公共收益的,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緊急情況下使用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執行。本指導意見印發前,物業服務企業已墊付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產生的費用,可建檔留存,待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主按程式表決通過後追認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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