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地方稅收保障的決定

2010年8月27日福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地方稅收保障的決定
  • 頒布單位:福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09.05
  • 實施時間:2010.09.05
(2010年8月27日福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地方稅收保障的決定》已於2010年8月27日經福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10年9月5日
為加強地方稅收的徵收管理,保障地方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本決定所稱的地方稅收保障,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稅務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根據稅收管理的特點和要求,為保障地方稅收及時、足額收繳入庫所採取的監督、支持、協助以及獎懲等措施的總稱。本決定所稱的稅務機關包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二、地方稅收保障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原則,以部門聯動、源頭控管、綜合管理為主要方式,保障地方稅收收入。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地方稅收保障工作,並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稅收繳納異議協調機制,鞏固分稅制後的財政收入。
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國土資源、工商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運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稅收征管的需要,協助稅務機關做好地方稅收保障工作。
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做好地方稅收保障工作。
四、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地方稅收保障信息交換平台,實現涉稅信息的共享。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定期做好與稅務機關的涉稅信息傳遞工作,提供信息的具體範圍、內容、方式、期限等,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協商確定。
稅務機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應當科學分析、綜合利用,不得用於稅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五、稅務機關應當創新稅源管理方式,根據稅源結構和分布狀況,實行稅源專業化管理,依法組織地方稅收收入。
稅務機關應當公平、公正、文明執法,依法為納稅人提供政策宣傳、納稅諮詢、辦稅指導、權利救濟等服務,採取各種措施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提高稅收管理和服務水平。
六、稅務機關根據有利於稅收管理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實行委託代征,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七、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團體對稅收執法的評議和監督,公開改進措施,並反饋改進結果。
八、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稅收保障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範圍,對稅務機關組織收入情況以及負有地方稅收保障責任和義務的有關部門、單位、個人參與稅收協助的情況和成效進行考評和獎懲。
九、違反本決定規定,負有稅收協助義務的政府有關部門未能有效開展協助、未及時提供涉稅信息,造成地方稅收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對有關部門及其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十、違反本決定規定,稅務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組織地方稅收收入或者提供納稅服務的;
(二)截留、挪用稅款或者代征手續費的;
(三)變相增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負擔,情節嚴重的;
(四)未依法履行為納稅人保密的義務造成損失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十一、地方稅收保障的實施細則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決定另行制定。
十二、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