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輿論法庭

社會輿論法庭是馬克思關於社會輿論的重要論斷。他指出,輿論能夠形成“另一個法庭——社會輿論的法庭”(《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463頁)。社會輿論法庭,是輿論監督的形象說法。法律是由原始輿論轉化來的。原始社會還沒有出現法律,對人的不良行為的制約是通過大家公認的禁忌、習慣、信仰實施的,而且通過部落成員的一致表決才能採取對一個人的處罰。這既是原始輿論,又是原始法律。在現代社會,運用輿論警告、揭露壞人壞事,是保護社會秩序的有效武器。由於民眾分布的廣延性,輿論譴責不僅具有深厚的社會層次性,而且包含怒斥、攻擊、挖苦、謾罵等多種情感。傳播媒介迅速地把批評性意見傳至廣闊的空間,可以把局部的監督性輿論轉化為全局性的監督,把批評的力量放大,使批評的輿論威力不亞於法庭審判。

輿論對壞人壞事的譴責,來自於對人們的心靈制裁,這種制裁顯然不同於行政、法律制裁那樣嚴酷,但卻往往使批評對象的精神陷於崩潰。輿論這種非正式制裁方式,靠社會心理作用使被制裁者進入自慚形穢的內省活動,在心靈的痛苦中接受民眾的宣判。同時,輿論監督的非正式制裁還會導致正式制裁的出現。一旦壞事、醜事觸犯黨紀國法,輿論的最終目標就要求行政或執法部門作出嚴肅處理。人民的傾訴被法紀機關所接受,第二類制裁就轉化為第一類制裁。在“輿論—法律機關”的鏈條中,非正式制裁逐漸向正式制裁過渡,使非正式制裁的輿論具有雙重力量。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