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病態犯罪人

社會病態犯罪人是指以無情型人格障礙或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為主要特徵的犯罪人。美國犯罪學家哈斯克爾與雅布隆斯基1983年提出。主要特點:高度的自我中心主義和利己主義;冷酷無情,不守信用;易衝動,行為易受偶然動機驅使;違法犯罪後毫無悔恨之意;對挫折的耐受性差,常把不利的結果推諉於人;認識與行為脫節,是“道德低能者”;多數自少年期便行為不端,成年後更趨嚴重。

從司法精神病學的角度,此類犯罪人的犯罪行為主要是病態人格所致,是一種病態的、持續而長久的行為障礙。但其對客觀世界仍保持基本的自知力,能區分是非,知道自己犯罪行為的性質與後果,故與精神病犯罪人不同。此類犯罪人違法犯罪行為的手段無情、殘忍,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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