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強制性、互濟性、社會性等基本特徵。因此,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建立基金制度,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以解決勞動者因患病或受傷害帶來的醫療風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保障醫療保險
  • 建立時間:五十年代初建立
  • 隸屬:國家社會保障制度
  • 特徵:強制性、互濟性、社會性
【基本概念】:我國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統稱為職工醫療保險。它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一。
醫療保險就是當人們生病或受到傷害後,由國家或社會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即提供醫療服務或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我國的醫療保險實施四十多年來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國和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這種制度已難以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問題。
國務院於1998年12月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部署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進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內全國基本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是指保證職工臨床治療必需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給付範圍內的藥品目錄,它是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的一種方式。它由甲類名錄和乙類名錄兩部分組成。“甲類名錄”的藥物是指全國基本統一的、能保證臨床治療基本需要的藥物。這類藥物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範圍,並按基本醫療保險的給付標準支付費用。“乙類名錄”的藥物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部分能力支付費用的藥物,這類藥物先由職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後,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範圍,並按基本醫療保險給付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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