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信貸原則

社會主義信貸原則亦稱“社會主義貸款原則”。指社會主義銀行發放貸款和企業單位借款必須共同遵守的基本準則。我國信貸原則主要有以下四條:第一,計畫目的性原則。銀行發放貸款應與國民經濟有計畫按比例發展的要求相適應,必須根據國家批准和規定的金額及用途,按照企業的實際需要掌握貸款的發放,並監督企業把借款用於規定的用途,保證信貸資金的經濟效益。第二,物資保證原則。銀行發放的貸款,必須有相應的、能用於生產和商品流轉的適用適銷物資作保證。堅持這一原則,可以使發放貸款所增加的貨幣,無論是處於現金形態,還是處於存款形態,都含有等量的物資與之相適應。這對鞏固貨幣流通具有重大意義。第三,擇優發放或擇優扶植原則。銀行在信貸資金供應上,必須自覺地運用價值規律,根據企業生產的好壞、經濟效益的大小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與貸少,以支持或限制企業的經濟活動,使有限的資金用於最需要的方面,發揮最大的效能。

這一原則既是保證銀行自主權的重要條件,又是以經濟方法管理經濟的有效措施。第四,按期償還原則。銀行發放貸款要確定償還期限,借款單位必須按期如數還本付息。這既是保證信貸資金順利周轉的首要條件,也是銀行對借款單位進行信貸監督的重要手段,並可以據此落實、檢查、總結信貸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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