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石家莊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是2018年11月,石家莊市政府出台的辦法,規定十三類農村產權可入場交易。

正式發布,主要內容,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交易品種及交易方式,第三章 交易程式,第四章 交易規範和監管,第五章 附則,

正式發布

2018年11月,石家莊市政府出台《石家莊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對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定位、交易方式和程式、監管等進行了規範,明確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等13類農村產權可入場交易。

主要內容

辦法指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須堅持為農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營利為目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指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為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公開市場。石家莊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為市級交易平台,承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信息發布、組織交易、交易(契約)鑑證、資金結算、融資信息匯集等綜合服務。組織管理藁城、欒城、鹿泉3個分公司和市屬6個辦事處開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指導、協調、規範縣(市、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負責跨區域農村產權流轉交易。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包括13類,分別為: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使用權、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農業生產性設施設備、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智慧財產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財產權、農村生物資產、水權,以及農村建設項目招標招商、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其他農村產權。
辦法提出,權利人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可就近選擇交易平台或服務站點提交申請,也可依法委託辦理流轉交易申請。

全文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石政規〔2018〕22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石家莊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石家莊市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實施細則
(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石家莊市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石家莊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發展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保障交易主體的合法行為,發揮市場配置農村資源作用,推動農村生產要素有序流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冀政辦字〔2017〕9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進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進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遵循依法、自願、有償、公開、公正、規範原則。
第四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須堅持為農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
縣級以上財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探索出台扶持政策,引導農村產權在公開市場交易,培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協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
第五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以下統稱交易平台)是指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為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公開市場。
石家莊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為市級交易平台,承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發布、組織交易、交易(契約)鑑證、資金結算、融資信息匯集等綜合服務,交易平台實行會員制,具體實施辦法依據會員管理辦法。
組織管理藁城、欒城、鹿泉三個分公司和市屬六個辦事處開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指導、協調、規範縣(市、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負責跨區域農村產權流轉交易。
交易平台在鄉鎮和農村設立的服務站點,應做好政策宣傳、業務諮詢、信息收集、資料報送等基礎性服務工作。
第六條 各職能部門應督導、引導交易雙方進場交易;農業政策及農業資金可以適當向辦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鑑證書》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相關部門應提供確權賦能、資格審查、變更登記、查詢交易標的物權屬性質等服務;可以在農村產權交易平台設立視窗,打造“一站式”服務平台。
第七條 石家莊市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監管機構,負責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管委會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市長擔任,成員由市委農工委、市發改委、市旅遊委、市政府研究室、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農牧局、市林業局、市水務局、市審計局、市稅務局、市科技局、市金融辦、市法制辦、市供銷社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供銷社,主要負責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構建、確定交易品種、服務項目,制定扶持政策、交易規則、交易流程,建立溝通協調工作機制,整合農村產權信息資源,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培育和發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
石家莊市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和交易平台建設由市供銷社牽頭,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為責任單位,共同建設和實施,並搞好對交易平台的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交易平台應加強行業規範、管理制度和服務標準建設,交易過程應公開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 交易品種及交易方式

第九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包括:
(一)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即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
(二)林權。即農村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
(三)“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地、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
(四)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即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五)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使用權。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資源性資產使用權。
(六)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於其成員資格按章程對農村集體資產享有的財產權益和參與經營管理的權利。
(七)農業生產性設施設備。即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
(八)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即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的使用權。
(九)農業類智慧財產權。即涉農專利、商標、著作權、新品種、新技術等。
(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財產權。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
(十一)農村生物資產。即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欄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
(十二)水權。即區域水資源使用權、取水用戶水資源使用權。
(十三)農村建設項目招標招商、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其他農村產權。
第十條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投標應通過農村產權公開市場進行,鼓勵和引導農戶擁有的農村產權進入公開市場流轉交易。
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應按《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加強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的意見》(農經發〔2015〕3號)規定,通過公開市場進行。
第十一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交易平台可採取協定或競價方式組織交易。
第十二條 市級交易平台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及省級交易平台的交易規則,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則,徵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並備案。

第三章 交易程式

第十三條 權利人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可就近選擇交易平台或服務站點提交申請,也可依法委託辦理流轉交易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出讓農村產權,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讓申請書;
(二)標的物權屬證明;
(三)權屬所有人身份證明;
(四)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式或審批程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檔案;
(五)出讓標的物需原產權權利人同意的,提交原產權權利人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
(六)委託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讓方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申請受讓農村產權,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讓申請書;
(二)受讓方身份證明;
(三)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式或審批程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轉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檔案;
(四)委託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讓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六條 出讓申請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交易平台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交易平台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對標的物權屬進行核實,相關行政部門及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書面反饋給交易平台。
審核通過的,由交易平台公開發布信息並組織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受讓申請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交易平台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交易平台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完成對受讓申請人的市場主體信息審查。
審查通過的,在交易平台公開發布信息並組織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時告知申請人。
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資格沒有限制的,交易平台可直接發布信息、組織交易。
第十八條 交易項目成交後,交易平台組織雙方簽訂規範契約。根據契約約定,交易平台組織交易雙方進行價款結算。
第十九條 交易平台根據交易情況,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鑑證書,並將成交情況在石家莊市農村產權交易平台公告。
第二十條 涉及權屬變更的,相關部門憑交易鑑證書受理農村產權變更登記業務。
第二十一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需要備案的,交易雙方應按有關規定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
第二十二條 為減輕農民負擔,交易平台對進行交易的農戶免收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收取費用,收費標準應公示。

第四章 交易規範和監管

第二十三條 交易平台應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規範、統一的格式文書,規範組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活動。
交易平台應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款使用的資金管理方式,加強資金監管,防範交易風險。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產權交易收益應納入本集體經濟組織賬戶,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交易平台應對市場主體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納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庫。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在交易平台進行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依法解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雙方契約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一定標的數額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須進入市場公開交易,防止暗箱操作;10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金採購項目、15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項目、30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投資項目和100萬元以上或200畝以上的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等流轉交易需進入市級產權交易平台公開交易。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職責分工,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後的開發利用行為進行監管。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管理辦法,並做好宣傳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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