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義烏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義烏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是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規範農村產權交易行為,推動農村產權規範有序流轉,加快構建城鄉區域發展一體化新格局,促進農業資源最佳化配置,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義烏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3月11日
義烏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規範農村產權交易行為,推動農村產權規範有序流轉,加快構建城鄉區域發展一體化新格局,促進農業資源最佳化配置,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義烏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農交中心)進行的農村產權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產權交易,是指產權主體在履行相關民主決策程式或相關審批程式後,通過農交中心發布產權出讓、流轉等信息,經過公開掛牌有償出讓、流轉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 在農交中心從事產權交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農交中心通過提供交易場所、發布信息、組織交易及諮詢策劃等配套服務,實現農村產權交易信息集聚與發布、價值實現、資本進退、資源配置、規範交易及農業產業政策引導等功能。
第六條 農交中心面向農村,服務三農,主要服務內容為:
(一)農村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使用權及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農村集體經濟股權和農業企業股權託管、融資及轉讓;
(三)新社區集聚建設定換權益交易;
(四)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轉讓;
(五)農村宅基地的置換和有償退出;
(六)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四荒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八)農村科技成果的轉讓;
(九)大型農用設施的使用權轉讓;
(十)農村集體房屋使用權轉讓;
(十一)農村林地、林權、水權以及生態權益流轉;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農村集體和農業生產領域的相關產權、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等。
第七條 農交中心是義烏市政府批准設立的義烏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由義烏產權交易所投資建設並運作管理。
第八條 成立義烏農村產權交易管理委員會,為義烏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機構。委員會由市農辦、國資委、國土資源局、建設局、社區建設辦、農業局、林業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科技局等有關部門組成。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農辦。
第二章 實物資源交易
第九條 嚴格執行林地、林權、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規劃許可制度。
(一)農村林地、土地交易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二)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要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及環境保護的要求,依法經過批准,並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三)對違反規定改變交易林地、土地用途的行為,由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四)對林權、水權流轉的,實行審批許可制度。
第十條 交易內容:
(一)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流轉。耕地承包經營權交易時,附著於該土地上的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流轉。林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交易時,生長在該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一併流轉;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時,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轉讓;
(三)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未利用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農村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折資入股後的股權或收益分配權交易;
(五)農民住房財產權的抵押、轉讓;
(六)農村宅基地的置換和有償退出;
(七)農村科技成果的轉讓;大型農用設施的使用權轉讓;農村集體房屋使用權轉讓等。
第十一條 禁止交易的內容:
(一)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權屬不合法、不明晰或有爭議的;
(二)承擔重要生態功能的生態濕地、飲用水源保護地等;
(三)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村鎮規劃的;
(四)未登記、確權、發證的宅基地;
(五)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或存在其他限制條件的;
(六)已簽訂的交易、流轉、租賃契約約定事項尚未完結的。
第十二條 農村產權交易應遵循“先易後難、由點到面、先試後推、循序漸進”的方式推進。農村各類實物資源的流轉採取協定轉讓、動態報價、拍賣、招投標、網路競價、現場競價等方式進入農交中心交易。
第十三條 實物標的物出讓方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四條 出讓方必須提交出讓地塊土地、林權等權利證書或其他權屬證明、土地勘測定界報告、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使用年限說明、科技成果證書、價款構成及支付要求、標的物交付承諾等有關材料。其中:
(一)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讓,必須出具集體土地所有證或其他權屬證明,以及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交易的書面材料;
(二)凡農戶永久性出讓,必須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其他權屬證明,以及擁有其他穩定居所和穩定生活來源的書面材料;
(三)凡農戶或法人出讓,均必須提交該土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交易的書面材料;
(四)凡委託出讓,必須提交出讓人相應授權的法律文書。
第十五條 實物標的物受讓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流轉的受讓方限定為義烏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六條 所有在農交中心交易的項目均應按《義烏農村產權交易規則》的規定,在農交中心進行公開掛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加強交易資格審查和交易行為監管。
第十七條 國土部門可根據社會發展水平、城鄉規劃與建設、土地市場狀況等情況,制定農村土地流轉的基準地價。
第十八條 農交中心經義烏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統一制定標準契約文本;所有交易結果均須依法簽訂契約,並依法到國土、住建、農業、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交易年限管理:
(一)農用地、林權承包經營權交易年限,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年限執行;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同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最高年限;
(三)農村未利用地交易年限,最長不得超過擬用途類型土地的承包年限。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連續撂荒兩年以上的農村承包地,由擁有其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流轉後,在契約約定時間內未開發利用的土地(包括未利用地、集體建設用地等),由擁有其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第三章 置換權益交易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置換權益交易,是指義烏市城鄉新社區集聚建設對象(以下簡稱“轉讓方”)將合法的可置換權益面積(以下簡稱“置換權益”),通過農交中心交易實現置換權益轉移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置換權益採取公開掛牌轉讓方式,轉讓方通過農交中心發布置換權益轉讓信息,農交中心對置換權益採用協定、競價、拍賣等交易方式,以確定受讓人和受讓價格。
第二十三條 置換權益交易雙方應當遵循規範操作,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守交易規則,共同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置換權益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四條 置換權益交易規則:
(一)新社區集聚建設權益既可以在農交中心按照“義烏農村產權交易規則”公開掛牌交易也可以自行交易。置換權益可分割轉讓;
(二)代理機構代理轉讓權益的,在出具權益憑證時,必須提交委託書;
(三)農交中心對轉讓方進行申報材料的齊全性及資格條件審查合格後,與轉讓方簽訂《置換權益轉讓委託代理協定》並在農交中心大屏及網站上公布掛牌轉讓信息;
(四)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在農交中心公開出讓或受讓置換權益;
(五)安置區塊房產置換開始後,農交中心停止受理該區塊置換權益的所有委託轉讓業務,但接受該安置區塊現房的委託交易業務。現房委託交易以套為單位進行掛牌轉讓。
第二十五條 轉讓方委託置換權益掛牌交易時,應向農交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並保證其真實、完整、有效:
(一)《置換權益轉讓申請書》及轉讓方的有效資格證明,個人提供個人身份證;村集體(村委會)提供機構合法證明、負責人身份證;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公司章程等有效證件;
(二)《義烏市城鄉新社區集聚建設定換權益憑證》;
(三)如共有產權人無法到場,須遞交共有產權人簽字蓋章的書面委託書及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及農交中心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轉讓方應當向農交中心提供國土資源局簽發的《義烏市城鄉新社區集聚建設定換權益憑證》,農交中心根據轉讓方自行申報的掛牌底價(保留價)進行公開掛牌交易。
第二十七條 受讓方的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三)受讓對象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八條 受讓方需提交的資料:
(一)《置換權益受讓申請表》;
(二)受讓方的有效資格證明。個人須提供個人身份證明複印件;村集體(村委會)須提供機構合法證明、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企業須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公司章程等有效證件的複印件;
(三)同意受讓的相關決議或批准檔案:村集體(村委會)須提供村民委員會決議,企業須提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受讓行為如需上級部門批准的,還應提供上級部門同意受讓的批准檔案;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農交中心對受讓方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者交納規定數額的競買保證金,發放《競買人資格確認書》。
第二十九條 農交中心根據轉讓方提供的置換權益轉讓申請及社區建設辦提供的資料,定期在義烏房地產交易網站、義烏產權交易所網站及農交中心交易大廳發布集聚區可交易房源及轉讓情況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掛牌期間,若置換權益標的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名的,農交中心組織轉、受讓方進行協定成交;若置換權益標的有兩個或以上競買人報名的,農交中心將組織進行競價,以不低於掛牌底價(保留價)最高報價者為買受人。
第三十一條 掛牌成交後,轉、受雙方(包含共有權人)需在規定時間內到農交中心簽訂《置換權益成交確認書》和《置換權益交易契約》。轉、受雙方(包括共有產權人)持農交中心開具的《置換權益交易契約》及完稅證明到國土資源局辦理權益變更登記手續。農交中心憑國土資源局開具的權益變更憑證結算成交款項。
第三十二條 置換權益變更登記後,置換安置權益對應的高層公寓、產業用房、商業用房及商業樓宇的認購、定位及交付等手續由受讓方負責辦理。
第四章 權益保障
第三十三條 土地權益保障: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二)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經批准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的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以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三)通過農交中心以公開規範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土地折資入股後的權益或收益分配權交易,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具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交易,必須先在農交中心進行股權託管,才能進行公開掛牌交易。
第三十六條 分配權益保障:
(一)耕地、林地、林權等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農民家庭所有;
(二)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土地流轉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和社會保障、新農村建設等公益事業。具體管理辦法,按相關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農村產權交易中發生的糾紛,可向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農交中心依據本辦法應制定詳細的交易規則,交易規則經義烏農村產權交易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義烏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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