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縣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南漳縣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是南漳縣人民政府發布的相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漳縣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 發文單位:南漳縣人民政府
  • 文號:南政發〔2012〕31號
  • 發文日期:2012-8-5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和發展本縣農村產權交易市場,規範農村產權交易行為,推動城鄉生產要素的有序流動,最佳化資源配置,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湖北產權市場建設的意見》(鄂政發〔2011〕42號)等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縣從事農村產權交易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農村產權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開展農村產權交易。
二堅持農民自主、村民自治的原則,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農村產權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權益。
三堅持統籌城鄉發展的原則,集約、節約、利用好農村資產資源。
四堅持農村土地基本經營制度和耕地保護制度的原則,著力推進農村土地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五堅持規劃先行的原則,農村產權交易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心城區、經濟開發區等已經規劃的區域涉及土地等資源不納入交易範圍。
第四條本縣所轄農村集體產權依法轉讓、拍賣、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轉交易的,必須在南漳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農交所”)進行,鼓勵農民個人產權進場流轉交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農交所的交易產品: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四荒地”使用權;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
四農村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
五農村房屋所有權;
六農村閒置宅基地使用權;
七農村生產性設施使用權;
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九村集體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
十農村農業類智慧財產權。

第二章

交易機構
第六條農交所是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設立,為農村各類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發布、組織交易等服務,對交易行為進行鑑證。在鎮(區)設立農交所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農交所分支機構”),負責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的收集和報送,可在農交所授權下開展產權交易活動。
第七條南漳縣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本縣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機構,負責對農村產權交易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縣國土資源、房管、水利、農業、減負、農機、林業、畜牧獸醫、城建、智慧財產權、工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督促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行為進交易市場。
第八條縣國土資源、房管、水利、農業、減負、林業、畜牧獸醫、農機、智慧財產權等相關部門制定產權交易規則,報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式
第九條農村產權交易可以採取協定轉讓、拍賣、招投標等方式,也可以採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採取轉讓、拍賣的交易方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採取招投標的交易方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條產權交易活動中的轉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直接向縣農交所申請進行產權交易;也可以向農交所分支機構申請進行產權交易。所有交易應當遵循分類交易規則。
第十一條轉讓方申請轉讓產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轉讓方的資格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二產權權屬的有關證明;
三準予產權轉讓的有關證明;
四轉讓標的的情況介紹;
五標的底價及作價依據;
六農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縣國土資源、房管、水利、農業、減負、林業、農機、畜牧獸醫、智慧財產權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要對轉讓申請及相關材料依法進行審查、產權查檔和權屬確認。審查通過的,由農交所統一對外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徵集受讓方。
第十三條受讓方申請受讓產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接受農交所資格審查:
一受讓方的資格證明;
二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三農交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農交所依據徵集到的受讓方情況選擇交易方式並組織交易。
第十五條轉讓方與受讓方達成產權轉讓意向後,應當按規定級次分別有縣農交所或農交所分支機構組織拍賣或招投標,競標成功後,應簽訂產權交易契約。產權交易契約經轉讓方和受讓方簽字、蓋章後,由農交所審核並出具《產權交易鑑證書》。
第十六條在農交所進行產權交易的轉讓方、受讓方,應當憑農交所出具的《產權交易鑑證書》到本縣的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凡涉及集體產權交易的變更,有關部門必須要求轉讓方、受讓方提交農交所出具的《產權交易鑑證書》。

第四章

交易的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集體產權的轉讓價格,按照《湖北省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確定評估值;轉讓價格低於評估值的,應當經集體產權所有者同意。個人產權轉讓價格可以依據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值,也可由轉讓方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產權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南漳縣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確認後中止交易:
一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轉讓方或與產權有直接關係的第三方提出正當理由,並經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
三產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四農交所認為有必要並經有關監管部門或機構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條在產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確認後終止交易:
一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終止交易的;
二轉讓方或與產權有直接關係的第三方向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終止交易的書面申請,並經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書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終止產權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條在產權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操縱交易市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的;
二有損於轉讓方、受讓方進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產權交易的收費標準,由縣物價部門核定。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序流轉,對進入交易市場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雙方免收交易服務費。
第二十二條交易權益保障
一縣國土資源、房管、水利、農業、減負、林業、畜牧獸醫、農機、城建、林業、工商、智慧財產權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產權的登記和頒證管理。
二農村集體產權的交易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同意;農民個人產權須是本人自願轉讓。
三農村產權交易價格低於標的底價時,產權持有者有優先回購權;農村土地、林地折資入股後的權益或收益分配權交易,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優先購買權;農村集體經濟項目的承包經營權轉讓,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購買權。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規定執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經營權交易收益,歸農戶所有;
2、專利權交易收益為專利證書上標註的專利權人(個人或組織)所有;
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交易收益,原則上大部分歸農戶所有,小部分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具體分配比例按照相關規定或由農民家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確定;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交易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和社會保障、新農村建設等公益事業。具體管理辦法,按相關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管和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南漳縣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產權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對違反產權交易規則的當事人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在農交所進行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產權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農交所或者縣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據契約的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集體資產、資源的權利和義務。對隱瞞集體資產或暗箱操作不公開處置集體資產、資源行為的,依據《湖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契約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農村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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