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滹沱河保護條例

《石家莊市滹沱河保護條例》經2022年6月22日石家莊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頒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滹沱河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
發展歷程,檔案全文,

發展歷程

2022年6月22日,石家莊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石家莊市滹沱河保護條例》,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頒布施行。

檔案全文

石家莊市滹沱河保護條例
(2022年6月22日石家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滹沱河保護,保障滹沱河防洪安全,發揮滹沱河綜合效益,促進現代化、國際化美麗省會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滹沱河管理範圍內,黃壁莊水庫壩下至深澤縣與衡水市安平縣交界河段的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滹沱河管理範圍依據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劃定範圍執行。
第三條 滹沱河保護應當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規劃、協調推進,綜合治理、保障安全,屬地負責、協同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滹沱河應當嚴格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等要求,推進上下游、左右岸全河段保護和治理,維護滹沱河健康生命,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創新保護管理體制機制,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保護體系。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滹沱河保護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滹沱河保護工作體制機制,研究解決滹沱河管理範圍內的規劃、建設、修復、保護、管理、利用等重大事項。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滹沱河保護的責任主體,應當將滹沱河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滹沱河保護實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滹沱河保護職責。
沿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轄區內滹沱河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滹沱河保護和治理的具體工作。
市、沿河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財政、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業、園林、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滹沱河保護和治理的相關工作。
市滹沱河管理機構應當依照職責,做好管轄區域內的日常巡護工作。
第七條 嚴格落實河長制,各級河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滹沱河保護和治理相關職責。
第八條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滹沱河保護和治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滹沱河防洪、補水、水污染防治、生態修復、開發與利用、管理與養護等工作。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滹沱河保護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機制,建立健全社會主體參與滹沱河保護和治理的激勵機制。
第九條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滹沱河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保護意識,引導其參與保護和治理活動。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慈善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滹沱河保護和治理公益活動。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滹沱河,有權對破壞河道及其設施、損害或者污染滹沱河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 水體保護
第十一條 滹沱河水生態保護應當堅持水岸同治、綜合治理,採取控源、截污、治河、補水等系統治理措施,加大對滹沱河的水污染防治監管力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
第十二條 滹沱河水質應當符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水功能區划水質標準。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及期限,採取綜合措施,逐步改善滹沱河水質。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滹沱河跨行政區域河流斷面水質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統一發布。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滹沱河設定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的出水水質必須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口的監管,依法關閉非法入河排污口。
第十五條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建設城鎮雨水收集和調蓄設施,新建排水管網應當實現雨污分流;對老舊排水管網實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備改造條件的,應當採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滹沱河。
第十六條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園林等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農林生產者科學使用化肥、農藥、地膜等投入品,控制面源污染,防止污染滹沱河水環境。
第十七條 市、沿河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滹沱河保潔常態化巡查制度。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河道保潔,及時清除河道固體廢棄物、有害水生動植物。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滹沱河清潔等活動,及時發現、勸阻和報告向滹沱河傾倒垃圾等損害滹沱河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八條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防洪、水污染、防火、工程設施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主體、預警預報與回響程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事後恢復等內容。
滹沱河管理範圍內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汛情災情、環境污染、火災及其他突發事件的,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在滹沱河水域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未辦理船舶登記擅自使用遊樂船、漂流船艇(筏)進入水域;
(二)捕撈水生動物;
(三)清洗車輛、寵物或者其他物品;
(四)排放、傾倒廢水、廢液、廢渣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其他損害、污染水體的行為。
第三章 生態修復與保護
第二十條 滹沱河生態修復與保護應當堅持自然修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加強防洪、補水、治污一體化建設,依法採取退耕還河、還濕地、生態護岸、河道洲灘保護、合理配置水生動植物及微生物等綜合措施,改善滹沱河生態功能,提高滹沱河的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和水體自然淨化能力。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滹沱河生態補水長效機制,保障滹沱河基本生態流量(水量),維持滹沱河生態功能。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防洪安全與雨洪利用,通過河道攔蓄、實施清淤疏浚、建設蓄水工程等措施,增加滹沱河蓄水空間。
第二十二條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滹沱河生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促進原生動植物種類和種群增加,保護鳥類棲息地,提高生物多樣性。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嚴格防範外來物種入侵,依法規範放生活動;加強對有害生物的監測防治和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防控,採取設立監測站(點)、定期監測與遷徙時期重點監測等方式,加強對外來遷徙候鳥種群疫源疫病監測。
第二十三條 滹沱河管理範圍內的園林綠化應當按照河道功能、生態和景觀要求進行科學規劃,由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明確的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 除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救援車、急救醫療車、防汛搶險車、工程搶險車和河務管理巡護等車輛外,禁止其他機動車在濱水慢行路(綠道)通行。
第二十五條 滹沱河濱水慢行路(綠道)以外其他道路兼做公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定交通標誌,實施交通安全管理。
在緊急防汛期,根據防汛抗洪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對滹沱河管理範圍內道路實施交通管制。
第二十六條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明確的管理單位應當在滹沱河管理範圍內設定規範的標誌、標牌,在容易發生危險地段或者存在危險的區域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並定期進行檢測、維護。
第二十七條 進入滹沱河水域的遊樂船、漂流船艇(筏)應當配備安全救生器具和垃圾、污液專用收集箱;遊樂船、漂流船艇(筏)垃圾、污液和其他污染物應當回收到岸,實行集中處理。
滹沱河水域的遊樂船、漂流船艇(筏)航行、停泊作業活動和遊樂船、漂流船艇(筏)污染防治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在滹沱河管理範圍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損害花草樹木;
(二)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
(三)非劃定區域設定經營攤點;
(四)非劃定區域露營、野炊;
(五)其他損害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防汛責任制,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管理,提升精準防洪能力。
因泄洪等造成滹沱河生態工程損毀的,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修復。
第四章 綠色發展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實施擁河發展戰略,科學編制滹沱河經濟帶發展規劃,打造生態、產業、文化協同發展的高水平滹沱河經濟帶。
第三十一條 編制滹沱河經濟帶發展規劃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及流域專業規劃;
(二)結合滹沱河水資源條件及其生態環境承載能力,正確處理生態環境保護、經濟社會發展、開發利用之間的關係,制定滹沱河水體、土壤等生態環境指標;
(三)科學處理業態發展布局、開發建設項目等與滹沱河整體景觀風貌之間的關係;
(四)注重歷史文化保護與傳承,提升滹沱河文化品位。
第三十二條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滹沱河經濟帶發展規劃和國家、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休閒、觀光、農業、林業、體育、文化、旅遊等產業項目。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產業源頭管控,調整最佳化不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定位的產業布局、規模和結構,促進沿河區域經濟綠色低碳循環發展。
第三十三條 發展滹沱河旅遊業應當以生態環境承載力為前提,符合防洪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在滹沱河管理範圍內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範,愛護公共設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三十四條 滹沱河親水生態岸線建設應當符合防洪要求,堅持生態、景觀、文化協調統一,在強化生態功能的基礎上合理布局遊覽景區、景點,為公眾提供便捷的休閒空間。
第三十五條 加強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按照相關規定設定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憩、停車、照明、垃圾箱、衛生間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消防、醫療急救、無障礙設施和應急避難場所等。
第三十六條 在滹沱河管理範圍內從事影視拍攝、水上運動、水上旅遊或者舉辦遊樂、演藝、燈光秀等文化、旅遊、體育活動,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活動結束後,活動組織者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第三十七條 嚴格審批穿、跨、臨滹沱河建築物和設施建設,確需建設的重大項目和民生工程,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滹沱河水域岸線分區管理要求併科學論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
第三十八條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滹沱河歷史文化的保護,挖掘、整理滹沱河文化遺產,建立相關檔案,設立展示場所,保護和弘揚滹沱河文化。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園林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聯合執法機制,整合相關執法力量,加強基層執法能力建設,建立部門會商、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制度,定期開展滹沱河保護和治理聯合執法行動,對違法現象嚴重的區域開展專項執法和集中整治。
第四十條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滹沱河保護信息化建設,在滹沱河水質、水量、水生態、排污口、采砂以及岸線情況等方面實行數據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破壞滹沱河生態環境的違法信息記入信用檔案,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實行失信聯合懲戒。
第四十二條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市場化、多元化滹沱河生態補償制度。
嚴格落實滹沱河跨界斷面水質生態補償金扣繳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縣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並將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一)亂建、亂占、亂堆、亂采等問題嚴重的;
(二)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的;
(四)入河排污口問題突出,對水環境保護目標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存在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約談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在落實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責任過程中不履職、不當履職、違法履職,導致產生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滹沱河保護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船舶登記擅自使用遊樂船、漂流船艇(筏)進入水域的,由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捕撈水生動物的,由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捕獲物、捕撈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清洗車輛、寵物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損害花草樹木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非劃定區域設定經營攤點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在非劃定區域露營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在非劃定區域野炊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在滹沱河管理範圍內舉辦遊樂、演藝、燈光秀等文化、旅遊、體育活動的,由市、沿河縣(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警告或者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決定由市、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所稱遊樂船,是指用於水上遊玩的非機動船(含帆船)、排筏、飄傘牽曳船、水上摩托、水上飛機、電瓶船、腳踏船等娛樂船舶、艇、筏。
第五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滹沱河管理範圍內,山西省盂縣與平山縣交界至黃壁莊水庫大壩河段的保護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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