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石家莊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實施方案》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18年3月29日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文號:石政辦函〔2018〕42號
檔案信息,檔案內容,

檔案信息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石政辦函〔2018〕42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3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石家莊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和省委宣傳部、省民政廳等七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的通知》(冀民〔2018〕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檔案內容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為目標,以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群體救助管理為重點,以整合救助資源、提升救助工作的針對性和時效性為重要抓手,積極適應特殊群體救助工作新形勢,進一步提高標準、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守住底線,加大救助力度,強化救助管理,通過條塊結合、街面巡查、分類施救、落實責任等有效辦法,確保我市城鄉流浪乞討人員能夠及時回歸家庭和得到有效救助,堅決杜絕出現凍死凍傷等極端事件,並藉此建立健全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服務工作長效機制,提升省會救助管理工作整體水平。
(二)基本原則
救助管理服務工作必須堅持5個原則:
1、主動救助、自願受助、無償救助的原則。對於城鄉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群體,通過街面巡查,及時告知、引導、護送流浪乞討人員到救助機構接受救助。只要自願受助,且符合基本條件的,都要無償提供救助。
2、先救治、後救助的原則。做好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障礙患者、危險傳染病人的救治、救助工作。
3、屬地管理的原則。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救助管理的主體作用,把救助對象、救助內容、救助措施等融入日常管理之中,明確責任、完善措施、狠抓落實。
4、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原則。形成齊抓共管、群策群力的工作合力,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織密多元化社會救助網。
5、分類施救、輕重緩急的原則。充分考慮救助對象的差異性,制定不同的救助標準,施行不同的救助方法,區分不同情況,建立快速反應機制,確保救助對象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
二、工作內容和基本程式
(一)建立領導和運行機制
民政部門要提請當地黨委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鄉鎮(街道)及社區(村)參與的救助管理工作領導機制和協調運行機制,統籌民政部門及其救助管理機構、公安部門及其警務站(點)、衛計部門及其社區(村)醫院(診所),以及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委員會等資源,分片包乾、條塊結合,劃定責任範圍,明確職責分工,構建“市、區、街、居”四級救助網路,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確保接受求助與街面巡查工作無縫隙、全覆蓋落實到位。
(二)發現、勸導和護送
公安、城管部門有責任對所轄區域內的街面流浪乞討人員進行巡查發現及勸導護送;各縣(市、區)政府負責指導所轄鄉鎮(街道)、社區(村)承擔區域內流浪乞討人員的發現、勸導以及臨時救助工作;其他部門和公職人員有義務對發現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勸導。對有行為意識和認知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勸導其自行前往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解決生活無著實際問題;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員,發現單位人員要第一時間護送其前往救助管理機構或聯繫救助管理機構接走;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障礙患者、危險傳染病人,要按照“先救治、後救助”的原則,根據患病類型,護送至相關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救治。對經反覆勸導,仍拒絕前往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勸其到附近安全適當位置,並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救助過程要全程保留影音和文字資料。
(三)尋親、送返和安置
救助站要與公安、交通、鐵路等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對有行為意識和認知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提供相應條件,及時安排返鄉;對無認知能力及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討人員,24小時內要將相關信息錄入全國救助尋親網;對7個工作日內仍無法確認身份的流浪乞討人員必須全部書面報請公安機關採集DNA血樣,利用DNA比對、人臉識別、今日頭條尋人等科技和信息手段開展尋親服務,及早幫助其回歸家庭;對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滯留人員,民政部門和公安部門按照《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見》(民發〔2015〕158號)的有關規定,予以妥善安置,並繼續努力幫助其尋親送返。
(四)特殊情況的處理
對突發疾病或不明原因疑似死亡街頭的人員,110接警、120接診後,應快速反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共同做好此類情況現場處理的銜接配合工作。120要快速對此類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搶救,確認現場死亡的,及時通知殯儀館趕赴現場。110要對120現場確認已經死亡的人員快速進行現場身份鑑別,對不涉案死亡人員,要配合120開具正常死亡相關證明,當次120齣診醫療機構要配合公安部門和民政部門開具《死亡醫學證明》,並配合殯儀館快速將屍體運走;對涉及案件處置的由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堅決杜絕屍體滯留街頭現象發生。醫療機構在收治受助人員後,要立即通知救助管理機構對受助人員進行甄別。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由醫院出具死亡證明,救助管理機構負責通知其親屬認領遺體,對無法通知親屬的,由救助管理機構負責在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領遺體公告,無人認領的遺體,按無主遺體處理,建立檔案。對找到親屬、單位的,醫療、喪葬等費用由其親屬、所在單位負責支付。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對經甄別屬於救助對象的,其救治經費由當地救助管理機構審核結算;定點醫院應定期提供救治病人醫療費用清單;不屬於救治對象的,其醫療費用應通過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制度統籌解決,也可以發揮慈善機構和社會捐贈資金的作用。無法查明身源的由流入地財政負擔;屬於非正常死亡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和民政局,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對於符合救助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待其基本治癒或病情穩定、具備出院條件的,由救助管理機構負責辦理出院手續。
(五)流浪乞討源頭預防
在全市範圍內,各縣(市、區)對於已經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討人員,流出地政府及民政部門要落實屬地責任,無條件配合、協助流入地民政部門接回流浪乞討人員,堅決防止出現推諉扯皮現象。對送返回鄉的流浪乞討人員,縣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專門檔案,定期回訪並督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經常性看望,防止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供養等救助保障條件的,要及時落實相關政策;對涉嫌監護人遺棄未成年人、智障人員、殘障人員的,公安機關要加大打擊力度;對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滯留人員,救助站應當及時向所屬民政部門提出安置申請,由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對安置後公安機關已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民政部門要及時將其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落實社會救助政策,協助其辦理社會保險,並轉移至當地公辦福利機構供養;返鄉流浪乞討人員沒有戶籍或戶籍已被註銷的,縣級公安部門要協助其解決戶籍問題。
三、救助對象和終止救助界定
(一)救助對象
救助對象是指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三無”或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鄉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因被盜、被搶、被騙而生活無著、流落街頭,並能夠提供相關報案證明的;因務工不著無經濟來源而露宿街頭的人員;街頭流浪的未成年人。
(二)應當終止救助的人員界定
求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並告知其理由,已經提供救助的應當終止救助。
1、拒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的(因年老、年幼、殘疾的原因無法提供的除外)。
2、求助人身上有明顯傷情(痕),但本人拒絕說明情況的。
3、求助人提供的情況明顯矛盾並有欺詐行為的。
4、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
5、受助人員在救助管理站滯留期間擅自離站的。
6、受助人員應受助情形消除或救助期滿,無正當理由不願離站的。
7、對同一受助人在同地的救助,每6個月一般不超過兩次。
8、在站期間不遵守相關救助規定的不予救助。
四、職責分工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是一項長期的、系統性的社會工作,各有關單位、各縣(市、區)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落實職責分工,加強橫向溝通、縱向聯絡,共享信息資源,形成齊抓共管、群策群力的工作合力。
(一)民政部門
牽頭負責救助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重點加強和指導救助管理機構做好站內救助、站外托養、尋親、送返等工作,必要時配合有關部門實施重點區域和時段的街面巡查救助。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滋擾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污損占據公共設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壞城市市容環境的,要向公安機關、城管部門提出執法建議,協助開展街頭治理工作。
對經排查接收的救助對象要提供以下救助幫扶: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所;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實行開放式管理,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實行保護式管理;針對特定對象,引入專業社工對其進行心理疏導等專業社工服務;對在站內突發疾病的,及時送至醫院救治,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繫;對無力返鄉的受助人員,要提供乘車憑證或護送返鄉。
(二)公安部門
主要承擔街面巡查救助任務,強化街頭管理和解救工作,加強對繁華街區、橋樑涵洞、地下通道、熱力管線、廢棄房屋、火車站、風景遊覽區等流浪乞討人員集中和露宿區域的巡查。發現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障礙患者,要及時聯繫醫療機構救治。對於符合救助條件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在履行告知程式後,承擔引導、護送到轄區救助管理機構的任務;協助查詢受助人員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協助解決護送、移交過程中的疑難問題。依法嚴厲打擊誘騙、拐賣、殘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組織、操縱、教唆未成年人特別是殘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協助救助站做好街頭救助和站內管理工作。
(三)城管部門
主要承擔街面巡查救助任務,依法做好防範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管理工作。在街頭執法和衛生清掃過程中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告知、引導、護送其到救助機構接受救助;發現危重病人、精神障礙患者的,及時聯繫醫療機構救治。
(四)衛生計生部門
主要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醫療救治工作,按照“先救治、後救助”的原則收治流浪乞討人員,負責確定定點醫院,指導完善相關制度,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確保流浪乞討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對身份不明、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流浪乞討人員要無條件先行救治。
(五)交通部門
鐵路、公路、軌道交通等部門主要負責車站內流浪人員勸導救助,並為民政救助機構送返流浪人員提供乘車方便,暢通進站購票渠道。對於特殊時期、大規模救濟、救助提供應急專用通道或綠色通道。
(六)財政部門
負責做好本級救助管理工作的資金保障,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救治、救助等經費納入預算;通過多渠道支持救助機構建設;積極協助爭取上級財政專項資金用於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七)教育部門
負責安排流浪乞討適齡未成年人到救助管理機構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調劑安排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對於不適合入校接受教育的,要支持救助管理機構開展替代教育,做好教育矯治工作。
(八)宣傳部門
主要負責廣播、電視、網路、新聞媒體等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的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
(九)各縣(市、區)政府及鄉鎮(街道)、社區(村)
各縣(市、區)政府要將責任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區域、崗位,明確應承擔的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群體救助管理的主體責任,堅持屬地管理,建立領導逐級分包責任制。各鄉鎮(街道)、社區(村)承擔本區域內的巡查救助,承擔發現、告知、引導、護送等責任。鄉鎮(街道)社區民警、巡防隊員、行政執法隊員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排查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群體救助對象,做到早發現、早救助、早救治,動員群團組織和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堅決防止流浪乞討人員凍死凍傷等極端事件發生。
五、時間安排和工作步驟
(一)制定方案,動員部署
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在接到實施方案後,要結合當地實際,迅速制定本級具體方案,明確職責分工、劃定責任,召開專門會議,部署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進一步明確發現、勸導、護送、尋親、送返和安置工作內容和程式,確保工作和職責落實到位。
二)組織實施,推動落實
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領導要親自抓。由政府協調民政、公安、城管、衛計、財政、交通等部門,組織開展對重點區域、夜間時段以及遇有極寒惡劣天氣時的集中巡查救助,特別要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式做好對流浪乞討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精神障礙患者和其他行動不便人員的及時救助。
(三)督導聯查,持續推進
4月15日前,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對街面巡查、尋親送返、站內救助、站外托養、醫療救治以及部門職責落實情況持續開展自查。市級將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專項督查,確保救助工作落實到位。
(四)鞏固深化,總結工作
4月17日前,各縣(市、區)要認真開展階段性工作總結,查找問題、梳理漏洞,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和工作程式,謀劃部署後續工作。表彰先進、鞭策落後。各縣(市、區)工作總結要形成文字報告,對口上報市級有關部門。4月20日前,市級各有關部門將工作總結髮至市民政局(shishiwuchu@163com),統一匯總上報市委、市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
各級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市級成立由主管副市長任組長,政府辦公廳主管副秘書長、市民政局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任副組長,市委宣傳部、市民政、公安、城管、衛計、財政、交通、教育部門主管領導任小組成員的“石家莊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各縣(市、區)也要參照市裡的做法,成立相應領導機構。
領導小組在政府領導下,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於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和工作部署,研究擬定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強化部門協作配合,督導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協調研究解決救助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領導小組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工作會議,由組長或組長委託人主持召開。根據領導指示或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集會議。在全體會議召開之前,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討論領導小組會議議題和有關事項,經成員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部門和單位。重大問題經領導小組會議討論後,報市政府研究決定。
(二)人員保障
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合理統籌安排,抽調精幹人員負責此項工作,各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要明確專人專職負責本區域內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做到事有人乾、責有人負,確保救助工作有序開展。
(三)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要在中央和省級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基礎上,結合救助管理工作特點和實際需要,合理足額安排預算,確保救助工作需要。
(四)加強車輛保障
各級政府要妥善解決救助管理機構工作用車及服務保障問題。救助管理機構車輛屬於特種工作用車,為保證救助工作全面開展,不受各地限行措施限制。
(五)責任追究
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把救助管理工作納入目標考核體系之中,按照責任劃分,切實抓好各項工作落實。對於職責不清、履職不嚴、措施不力、隱瞞情況、推諉扯皮等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將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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