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品經濟學

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美國社會學家阿爾溫·托夫勒在其著名的《第三次浪潮》和《預測與前提》一書中就天才性地預見到:在農業經濟社會,土地是最重要的財產;在工業經濟社會,機器成為最重要的財產;而在超工業經濟社會裡,主要財產變成了無形的知識財產。實踐證明,人類社會發展的軌跡與阿爾溫·托夫勒的預見是驚人地吻合:人類已經跨越了長達5000多年的農業經濟社會,我們正處於的工業經濟社會也已經經歷了300多年,然而當世界剛剛步入21世紀,一個建立在以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分配與使用之上的新型經濟形態知識經濟社會正向我們走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知識產品經濟學
  • 時期:20世紀80年代初
  • 美國:美國社會學家阿爾溫·托夫勒
  • 相關:《第三次浪潮》
  • 始於:20世紀5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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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經濟呼喚構建知識產品經濟學

無論是我們正在經歷的工業經濟時代,還是我們未來將要面臨的知識經濟時代,一個不容置疑的事實是:人類創造的知識體系是推動人類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永恆不竭的基本力量。各國社會經濟發展的軌跡和趨勢越來越表明,未來社會經濟發展面臨的根本困難不是自然界賦予人類的天然物質資源的不足,而是人類改造和利用自然、變革社會和解放自我的知識產品資源的匱乏。大自然賦予人類的天然物質資源在社會的各個發展時期總是恆定的,而人類開發和利用這些物質資源的知識產品的生產相對卻是可以無限增長的,因此,最佳效率配置稀缺的知識產品資源比最佳效率配置稀缺的天然物質資源對經濟學更具有意義,因為在天然物質資源恆定的條件下,知識產品的最大化、最最佳化是社會經濟成長的關鍵生產因素。
21世紀是人類社會的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經濟時代是知識產品特別是其中的技術產品成為經濟成長主要源泉的時代,因此,21世紀的現代經濟學更應關注知識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易消費等經濟問題的研究。
知識產品在人類勞動產品體系中對經濟成長貢獻率的節節攀升,不僅迫切需要經濟學在巨觀層面上進行理論詮釋、實證上的驗證,更迫切需要經濟學在微觀層面上研究知識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易消費規律。然而,由於知識產品是與普通實物商品截然不同的另類產品,因而建立在隨著勞動量的增加而相應增加產出量的實物商品基礎上的傳統經濟學依然把知識產品排斥在研究領域之外,面對知識產品生產的勞動投人與知識產品產出量的不規則梯級增長規則和知識產品生產與再生產的成本遞減規律;面對不同知識領域的知識產品的互補分立性競爭與同一知識領域知識產品更新替代的競爭關係;面對知識產品交易的特殊方式選擇、契約履行機制和特殊的價格決定與調節機制等等,傳統經濟學呈現給人們的更多的是難以逾越的困惑、危機和無法彌補的局限。李嘉圖說過:“有些商品”⋯⋯“勞動不能增加它們的數量。屬於這一類的物品,有罕見的雕像和圖畫”。“所以,說到商品、商品的交換價值以及規定商品相對價格的規律時,我們總是指數量可以由人類勞動增加、生產可以不受限制地進行競爭的商品”。可見,傳統經濟學視野中顯然沒有像雕刻和圖畫等之類的知識產品。至少可以這樣講,傳統經濟學局限於實物商品所取得的理論、規律和結論在沒有證明可適用於知識產品之前,不可簡單地直接套用於知識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易消費等規律的研究。
西方經濟學家對知識經濟的研究,主要側重於技術知識總量在巨觀上對經濟成長的貢獻率、信息經濟、知識創新與管理等領域,並建立起了一套理論體系,其傑出代表主要有熊彼得、阿羅、馬克盧普、喬根森、羅默等。我國近年致力於知識生產、貿易、套用與經濟增長研究的主要有李京文、夏先良等學者,迄今為止,他們關於知識主題的有限的研究成果是開拓性的。本文主旨是在構建我國專門研究知識產品的學科—— 知識產品經濟學的框架下,研究其始點範疇—— 知識產品。

知識產品經濟學視野中的知識與知識產品

關於知識,古今中外學者和經濟學家無數次地探討過。美國學者達爾波特和普魯薩克(Danenfpord &prusak,1988)認為:“知識是一種有組織的經驗、價值論、相關信息及洞察力的動態組合,該組合的框架可以不斷地評價和吸收新的經驗和信息,它起源於並且作用於有知識的人們的大腦。”鮑丁(Bouding.1966)在《美國經濟評論》上則認為:“知識在英語中有某種傾向接近‘真理’的意思”⋯⋯。“簡單地我認為知識即是想像和存在,它可以被觀察或至少通過語言工具可被推演,可與回想相結合”。格萊克 (D.Guellec,1996)則進一步認為:“知識是人類理解並改變自然的槓桿。知識以各種方式運作並可以採取各種形式。它可以轉變為藍圖或程式形式。它可以包含於物質工具、機械或中間品。它可以化身於人腦和人身或一批人”。馬克盧普(Fritz MachluP.1962)認為:“生產知識就不僅僅是向已知的知識存量加入知識,而且是在任何人的腦海中所創造的一種認知狀態”。我國經濟學者張斌在其《技術知識論》一書中認為:“知識是人類大腦認識的成果”。另一位研究知識經濟的學者夏先良先生則認為:“知識是關於一切新的科學技術 文化、藝術、信息、管理、政治、美術等等具體知識的一般抽象形式,這些知識是由科學家,工程技術專家⋯⋯文學家等等發明、革新和創造的腦力勞動成果”。上述經濟學者對知識範疇的認識表明,傳統經濟學視野中的知識是記憶體於人類大腦的一種創造性思維狀態,它隸屬於人類精神,並在此意義上探討知識總量對經濟成長的貢獻。
然而作為人類主觀精神的知識實際上並不具有經濟學意義,因為知識作為人類創造性思維這種高級複雜腦力勞動的成果,它是無形的、抽象的人類大腦思維形成的創意、構想、認知等,它生成於人類大腦並以大腦為載體。因此,這種知識本身若不發生腦外物化表達,外人無法感知,同時,這種記憶體於人類大腦中的知識也無法流通和進行交易消費,這種狀態下的知識其惟一的使用價值也許就是由創造者進行自我消費,所以,這種狀態下的知識的創造與消費也許只為哲學家、腦生理學家、心理學家等感興趣,但卻不為任何一個經濟學家所關注。這也就是為什麼法律不保護也無法保護這種記憶體於大腦作為思想認知狀態的知識的原因。一個以兒童送盲人回家學雷鋒做好事為創意的文學作品發表後,知識產權法仍允許他人依據相同創意再創作並發表文學作品,只要兩部作品中的“知識”的物質表達不相雷同;一項獲得專利權的生物技術經專利公告向社會披露後,任何人均可經學習而變成自己頭腦中的知識,那么經濟學如何解釋法律不保護這種知識的原因呢? 我們還發現,不僅作為人類精神的記憶體於人腦中的知識不具有經濟學意義,而且不受智慧財產權法保護的前人創造的知識,由於任何人均可無償使用消費且無數人同時消費不發生任何自然損耗,也不具有經濟學意義,它在經濟學上只是一種類似太陽和月亮一樣的非經濟物品
基於以上認識,知識產品經濟學研究的知識應當從人類迄今為止創造的知識總量中獨立出來,這種獨立出來的具有經濟學意義的特定知識範疇,將其稱之為知識產品。該知識產品範疇可以定義為:人類大腦思維認知腦外物質表達狀態下的具有智慧財產權的知識。這種物質表達既可以是書稿、光碟、實物等,也可以是即逝的聲響語言和行為語言等。因此,知識產品與記憶體於人類大腦尚未物質表達的知識不同,前者屬物質範疇,後者居於人類精神;前者作為一種稀缺資源,存在生產、分配、流通和消費等經濟學問題,具有經濟學意義,而後者如所前述不具有經濟學意義。另一方面,知識產品作為“新知識”也與不受智慧財產權法保護的“舊知識”不同,前者的生產性消費必須向生產者支付報酬,後者則是一種人人均可消費且消費邊際成本為零的非經濟物品
許多人錯誤地認為知識產品是一種精神產品,經濟學意義上的產品無一不是接受人類勞動而發生變化的物質實在,具有物質的一般本質和存在形式。知識產品的基本核心— —知識雖然屬於人類精神範疇,但其作為知識的腦外物質表達卻是屬於物質範圍。這是因為,知識產品作為人類大腦知識的物質表達,除了以其知識為表達核心外,還必須有知識表達的物質載體,否則人腦知識就無法為人類所感知並進行交流,從而也就無所謂知識產品。知識產品作為人類感知、存儲、交流的知識的物質表達,是有其具體存在形式的,這些存在形式一方面以抽象產品形式的信息產品存在,這主要是人類聲響語言和行為語言。教師在課堂上向學生講授的知識產品,歌唱藝術家向聽眾演唱他創作的歌曲等知識產品,均是以特定聲波運動這種物質形式存在的;舞蹈演員創造的舞蹈知識產品,飛行教練演示的飛行動作知識產品,其按特定規律反射的影像是行為語言,它主要以光色運動的形式存在。另一方面,以形象產品形式存在的知識產品,主要表現為存儲視聽知識的物質表達媒介,如書籍、像片、磁帶、光碟等。這些都是以有形物質形式存在的知識產品。
能夠物質表達成知識產品的知識種類是廣泛的,它既可以是真理知識,也可以是美感知識;既可以是經驗知識,也可以是理論知識;既可以是基礎理論知識,也可以是專業套用知識。因此,知識產品不僅包括自然科學知識的腦外物質表達,也應包括人們頗感疑惑的社會科學知識的腦外物質表達。實際上,社會科學知識可以表達成知識產品這一點,經濟學家早有定論:w·阿瑟·劉易斯在《經濟成長理論》一書就曾說過:“經濟成長既取決於關於事物與生物的技術知識,又取決於關於人以及人與其同胞的關係的社會知識。在這方面一般都強調前者,但後者也同樣重要,因為增長對學習如何管理大型組織或創造有利於經濟努力的制度的依賴和對培育新種子或學會如何建造大壩的依賴是同樣的”。拉坦在其《誘致性制度變遷理論》中也指出:社會科學知識使制度創新的成本得以降低。他還舉例評論說“在美國或任何其他國家的其他社會科學領域,都沒有像經濟那樣在提供新的知識以有助於降低社會變遷的經濟與人的成本那么成功。我國著名經濟學家林毅夫先生在分析政府制定的以促進經濟成長為目的的制度為何失敗時,他列舉了五種原因,其中之一就是社會科學知識的不足,因為“制度安排選擇集合受到社會科學知識儲備的束縛” 。
知識產品是人腦知識的腦外物質表達,但不是表達人類大腦知識的純物質載體。所以,作為知識物質表達載體的紙張、光碟、磁碟、聲波、光色等介質不是經濟學上的知識產品,而只可能是經濟學上的普通實物商品。另一方面,知識產品是人腦認知外化表達狀態下的知識,但一種表達知識的物質介質載有知識並不一定使其成為知識產品,因為知識產品是一種帶有產權“外殼”的知識,即擁有智慧財產權的知識。正因為如此,在知識產品貿易中雙方交易的實質不是知識,而是知識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人們也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形象地把知識產品貿易稱之為智慧財產權貿易。因此,知識的腦外物質表達是知識與知識產品的分水嶺,但卻不是知識產品與實物商品的經緯線。界定知識產品的工具與尺度是知識產權制度安排。

構建知識產品經濟學

知識產品政治經濟學是在知識生產領域中研究社會生產關係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知識產品從本質上就不同於物質產品知識產品是信息,而物質產品是物質,因而知識生產與物質生產是兩個不同的生產領域,就像微觀領域不同於巨觀領域一樣。
政治經濟學都是研究社會生產關係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但由於研究的出發點不同,使知識社會政治經濟學與工業時代的政治經濟學的有所區別。因為在知識生產領域中,不遵循物質生產的基本規律。其中最基本的規律在於物質生產是重複性的體力勞動,而知識產品生產是創造性的、非重複性的腦力勞動。因而在知識生產領域中便不存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這導致知識產品的價值和價格失去了依據,並使物質生產的價值規律在知識生產領域中失去了“用武之地”。這樣,知識產品經濟學就應該是一門全新的政治經濟學。
但是,“知識產品經濟學”在當前的信息社會中,尚處於探索階段,因為任何理論都是以實踐為基礎。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只有在工業社會方能問世,在農業時代是不可能產生政治經濟學的。因此,知識產品經濟學必須在知識社會中才可能成長成熟。在此從工業時代向知識時代過渡的資訊時代,知識產品經濟學僅處於萌芽狀態。我們對它只能作些有益的探索,提出一些思路供後人參考。
在探索、研究知識產品經濟學時需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也就是說,探索知識產品經濟學的立場、觀點、方法仍得沿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那就是站在絕大多數的生產者的立場上,用發展的觀點、辯證的方法從事研究。又如研究的對象仍應是從生產、分配、交換、消費四個環節中去探求知識產品生產中的人際關係、生產資料的占有、分配和交換等。而價值規律,雖然知識生產的價值規律會不同於物質生產的價值規律,但在政治經濟學中極為重要的“分配”環節中,仍然需要有價值規律作為依據,只是要重新探討知識經濟領域中新的價值規律。

知識產品與智慧財產權制度安排

知識產品從人類由始以來創造的知識“長鏈” 中截取出來加以經濟學研究,是因為在知識的浩淼海洋中只有知識產品是一種經濟學意義上的稀缺資源,存在生產、分配、交易和消費等經濟問題,存在這種稀缺經濟學資源如何效率配置的問題。然而,我們必須認識到,如果產權制度安排不賦予知識產品以法律上的智慧財產權,那么,知識產品也會從始至終淪為人人均可零成本消費的非爭奪性、非排斥性的非經濟物品。因此,這裡需要探討的問題是:產權制度安排為何要賦予知識產品以智慧財產權呢?
知識產品特殊的經濟學屬性是:一方面,知識產品具有公共產品的“非爭奪性”。一種專利技術產品,可以由專利權人許可給多人同時共享,而這種共同消費絲毫不降低此技術產品的消費效用,而且專利權人理論上可以許可給無數人消費其專利技術產品,其專利技術產品邊際成本為零。另一方面,知識產品具有特殊的消費“排斥性”,即自然人學習性消費的天然非排斥性和經濟人生產消費的可控非排斥性。知識的學習性消費是自然人的天賦本能,是自然人大腦對他人生產的知識產品的理解、消化、掌握、儲存的一種思維,稱之為大腦思維的反芻。可見,知識產品的學習消費是人腦的一種精神活動,因此知識產品生產者除了封鎖知識外,別無它法禁止他人學習性消費。而知識一旦腦外物化表達即生產出知識產品,此後生產者就再也無法控制知識產品的學習消費,而且這種學習消費無須支付任何成本。經濟人的生產性消費,是經濟人在知悉、掌握他人知識產品中的知識後,經營性地使用他人知識產品進行一般實物商品生產,或複製傳播他人知識產品等。這種經濟人的生產性消費,從知識產品的自然屬性上是無法控制的,就如同自然人學習消費一樣,除非生產者對其知識產品進行保密,如技術知識產品中的now—how就是如此。因此,知識產品的生產性消費也具有一定程度性的非排斥性,但知識產品生產性消費的非排斥性可以通過後天的產權制度安排加以控制,即政府通過賦予知識產品生產者以壟斷性產權使其控制其知識產品消費的非排斥性。知識產品特殊的“非爭奪性”和“非排斥性”表明它是一種準公共產品。知識產品的準公共產品性質,使得知識產品必然產生正外部經濟效應:在沒有相應的產權制度安排下,知識產品的消費會使無數知識產品消費者從中受益,而知識產品生產者卻並未因此而獲得任何報酬。
外部經濟效應原理告訴我們,知識產品正外部經濟效應的存在,會使得知識產品生產者和消費者的自家邊際成本與社會邊際成本不相一致,從而導致市場機制的配置效率不優,最終導致知識生產和消費的嚴重不足。庇古認為,抑制外部經濟效應的有效措施是政府對公共產品生產者給予補貼以鼓勵生產和消費,如果政府的補貼將私人的邊際成本或邊際利益調節到社會的邊際成本和邊際利益,那么公共產品的供給將達到社會所要求的最優水平。但對於知識產品而言,一方面政府並不具備對價值複雜的知識產品設定最佳補貼的充分信息;另一方面知識產品種類的極其複雜又使得政府無法像教育那樣對其補貼。科斯認為,抑制外部經濟效應的“妙藥”是根據效率原則明確產權,若產權明晰,談判成本為零,則交易雙方總能達到某一帕累托最優配置。但運用科斯定理對知識產品的產權加以確認存在如下問題:
1.單個知識產品的生產者與無數個知識產品的消費者的談判成本巨大,或根本無法進行談判而失敗。
2.如果根據知識產品的公共性確定消費者對知識產品有權無償消費,必然會使知識產品的生產和消費嚴重不足,而改善這種不足又會回到庇古開出的“藥方”——補貼。
3.如果根據知識產品的私有性賦予生產者以永久壟斷性產權,則又會阻礙知識的傳播與進步,正如阿羅(K·Arrow)認為的,知識作為公共物品其邊際消費成本為零,如果將知識私有化,就會在邊際消費上增加成本,從而抑制知識消費。由於任何知識產品生產都需要消費前人創造的知識,因此,知識產品永久壟斷權的存在必然會從創新源泉上抑制知識產品的生產,造成知識產品生產和消費的嚴重不足。
如何解決上述知識產品生產與消費的悖論呢?
解決這一問題的機制就是引入“知識產權”制度。智慧財產權制度就是通過法律制度安排,根據不同知識產品的生產成本、自然壽命、外部經濟效應等因素,賦予知識產品生產者對其創造的知識產品以一定時間的壟斷產權—— 智慧財產權,以換取知識產品生產者將其創造的知識向社會公開和智慧財產權期限屆滿後的對其產權的放棄。這樣,在生產者對其生產的知識產品享有智慧財產權期間,知識產品作為產權明確的私人產品,任何人使用均須支付報酬,通過智慧財產權人和知識消費者在知識產品價格上的博弈,使生產者能夠補償生產知識產品的成本並取得一定利潤,以激勵其再生產新的知識產品。這樣就解決了知識產品作為公共產品的生產和消費不足問題。而知識產權一旦期限屆滿,知識產品即進入公有領域,成為一種類似空氣一樣沒有任何產權的自由物品,這又解決了知識產品創新動力源問題,以使任何人均可使用前人創造的知識“遺產”,由此形成知識產品生產與消費的良性循環,推動人類社會不斷進步。

知識產品的時間與空間維度

知識產品市場的最佳資源配置導人了智慧財產權制度安排,而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導人設定了知識產品的時間外延,提出了知識產品的時間維度問題。知識產品時間維度的存在使得浩如煙海的知識分成了三大部分:尚未腦外物化表達從而屬於人類精神的知識,我們稱之為知識。賦予了知識產權的人類大腦外化表達的知識,我們稱之為“知識產品”,在智慧財產權法給定的時區內,知識產品享有壟斷性的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人不僅可以獨占知識產品,而且有權控制其知識產品的再生產和消費。而知識產品的智慧財產權時限一旦屆滿,其便會立即進入公用領域,成為公共知識。簡言之只有新知識物質表達才是知識產品,智慧財產權法定時間屆滿後的知識則成為一種非經濟物品。所以,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作品和享有專利權的專利技術為“知識產品”,消費者使用它必須支付報酬,而購買著作權作品和專利技術等知識產品,除了必須支付其知識物質表達的物質載體——書或實物成本外,更重要的是還須支付知識產品中的“知識”生產成本,而不享有智慧財產權的知識的物質表達。無論是書、機器、光碟,還是任何其他物質載體,消費者消費只需購買表達知識的物質載體的成本費,而無需再對知識支付任何費用或報酬,這時載有知識的物質表達介質在經濟學上只是一般實物商品,這也就是為什麼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書籍和軟體其市場售價比不享有智慧財產權的書籍和軟體要貴很多的由因所在。知識產權的時間維度使得經濟學只承認“新知識”物質表達為“知識產品”,智慧財產權法定時限外的知識的物質表達則是自由的,其表達物只可能是普通實物商品,其表達的知識是非經濟物品。因此,知識產品與知識的根本不同之處,在於它是一種準法律制度產品,因為,知識產品的智慧財產權是由一國法律賦予的。在我國同樣一部書,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作者生前及死後五十年內該書表達的知識為“知識產品”,其作者死後五十年以後則成人人可以使用的非經濟物品。而決定知識是否為“知識產品”,完全取決於法律制度的強制性安排。知識產品之所以是一種準法律制度品而不是一種純法律制度產品,是因為知識產品中的知識並不是立法創造的。
還需要指出的是,由於知識的複雜性和多樣性,知識產品的種類繁多,而且隨著科技的發展,知識產品的種類還有無限擴大的趨勢。而不同類別的知識產品,其原始生產成本差異很大,我們不難想像出創作一首兒歌與發明一台高性能計算機的生產成本的巨大反差。正是由於諸如生產成本等因素的巨大差異,知識產品法給予發明的專利權長達20年,而給予外觀設計的專利權僅為15年。雖然各國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期限均是法定的,但立法給予各類智慧財產權的法定有效期多長為宜實乃值得經濟學研討,這種研討的科學成果是修改智慧財產權法關於智慧財產權期限的理論基礎。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準法律制度產品,不僅有時間維度,而且也存在空間維度。這就是知識產權法學上所稱的智慧財產權的地域特性。一種知識產品在甲國視為一種知識產品,給予智慧財產權保護。而在乙國卻不視為一種知識產品從而不給予智慧財產權保護。知識產品之所以具有嚴格的空間維度,是由知識產品是一種準法律制度產品決定的,因為知識產品的智慧財產權總是由一國內國法賦予的,而一國的內國法只能在其主權所及的領域內有效,因此,由內國法賦予知識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不具有域外效力。
不過,由於各國出於保護本國知識產品效用最大化原則,立法總是尋求本國智慧財產權在他國具有域外效力,加之知識產品生產大國和智慧財產權強國以拒絕提供高科技知識產品等手段施壓的強力推動,世界各國智慧財產權立法一體化進程在20世紀下半葉明顯加快,一大批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公約和地區公約紛紛出台,WTO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就是其中之一。由此,知識產權的效力範圍日益逾出國界而向國際化擴大,從而知識產品的空間維度也相應大大擴張。
最後還需要指出,某些特殊類別的知識產品,諸如商標、商號等,其時間和空間維度的法律制度安排是特別的,商標的時間維度之特殊,在於它可以通過續展制度不斷地加以延長,商號的空間維度之特殊,是因為不同商號的空間維度大小不一,但這些特別制度安排並不影響知識產品作為整體具有上述特性。

結語

在世界各國通行的知識產權制度安排下,人類創造的知識從時間和空間上劃分為三個部分,一是記憶體於人類大腦尚未物化表達的知識,這種知識隸屬人類精神,不具有經濟學意義;二是腦外物化表達狀態下具有智慧財產權的知識,它的經濟學意義使我們將其界定為知識產品;三是智慧財產權屆滿後的人類知識,這種知識是一種非經濟物品,這種知識經濟學不研究。知識產品是人類創造性思維勞動創造的知識的腦外物質表達,但又絕不是表達知識的純粹物質介質。知識產品是一種準法律制度產品,它具有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維度,經濟學視野中的知識產品總是一定時間和空間維度中的“新”知識的物質表達。知識產品的上述特殊屬性使得經濟學上的知識產品的內涵和外延較之傳統意義上的知識大為縮小,而縮小後的知識產品具有許多與普通商品不同的經濟規律和特性,而這些與普通商品相差懸殊的經濟學特性急需創建一門專門研究知識產品的學科—— 知識產品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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