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眼用製劑多數為溶液或膠體溶液,少數為混懸液或油狀液等液體製劑(如滴眼劑、洗眼劑、眼內注射溶液等),半固體形態的眼用製劑包括眼用凝膠、眼膏劑等,此外臨床中也使用眼用膜劑、接觸眼鏡(Contact lens)、插入劑(inserts)等固體形態的眼用製劑。
1. 滴眼劑
滴眼劑是由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的供滴入眼內的無菌液體製劑。可分為水性或油性溶液、混懸液或乳狀液。
2. 洗眼劑
洗眼劑是由藥物製成的無菌澄明水溶液,供沖洗眼部異物或分泌液、中和外來化學物質的眼用液體製劑。
3. 眼內注射溶液
眼內注射溶液是由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的無菌澄明溶液,供眼周圍組織(包括球結膜下、筋膜下及球後)或眼內注射(包括前房注射、前房沖洗、玻璃體內注射、玻璃體內灌注等)的無菌眼用液體製劑。
4. 眼膏劑
眼膏劑是由藥物與適宜基質均勻混合,製成無菌溶液型或混懸型膏狀的眼用半固體製劑。
5. 眼用乳膏劑
眼用乳膏劑是由藥物與適宜基質均勻混合,製成無菌乳膏狀的眼用半固體製劑。
6. 眼用凝膠劑
眼用凝膠劑是由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無菌凝膠狀的眼用半固體製劑。其黏度大,易與淚液混合。
7. 眼用膜劑
眼膜劑是藥物與高分子聚合物製成的無菌藥膜,可置於結膜囊內緩慢釋放藥物的眼用固體製劑。
8. 眼用丸劑
眼丸劑是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的無菌球形、類球形或環形的眼用固體製劑。
9. 眼內插入劑
眼內插入劑是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無菌的適當大小和形狀,供插入結膜囊內緩慢釋放藥物的無菌眼用固體製劑。
影響眼部吸收的因素
眼用製劑,特別是滴眼液,因在給藥部位滯留時間有限,常引起局部治療效果差,需頻繁給藥,或眼部藥物吸收差。眼部的生理特徵,以及藥物和劑型的理化性質等因素均對藥物眼部吸收有重要影響,包括:藥物從眼瞼縫隙損失、藥物外周血管消除,藥物的pKa、分子量和油/水分配係數等,製劑pH值、刺激性、表面張力和黏度等。
質量要求
眼用製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滴眼劑中可加入調節滲透壓、pH值、黏度以及增加藥物溶解度和製劑穩定的輔料,並可加適宜濃度的抑菌劑和抗氧劑。所用輔料不應降低藥效或產生局部刺激。
二、除另有規定外,滴眼劑應與淚液等滲。混懸型滴眼劑的沉降物不應結塊或聚集,經振搖應易再分散,並應檢查沉降體積比。除另有規定外,每個容器的裝量應不超過10ml。
三、洗眼劑屬用量較大的眼用製劑,應儘可能與淚液等滲並具有相近的pH值。除另有規定外,每個容器的裝量應不超過200ml。
四、眼用半固體製劑基質應過濾並滅菌,不溶性藥物應預先製成極細粉。眼膏劑、眼用乳膏劑、眼用凝膠劑應均勻、細膩、無刺激性,並易塗布於眼部,便於藥物分散和吸收。除另有規定外,每個容器的裝量應不超過5g。
五、眼內注射溶液、眼內插入劑、供外科手術用和急救用的眼用製劑,均不得加抑菌劑、抗氧劑或不適當的緩衝劑,且應包裝於無菌容器內供一次性使用。
六、包裝容器應無菌、不易破裂,其透明度應不影響可見異物檢查。
七、除另有規定外,眼用製劑還應符合相應劑型通則項下有關規定,如眼用凝膠劑還應符合凝膠劑的規定。
八、眼用製劑的含量均勻度等應符合要求。
九、除另有規定外,眼用製劑應遮光密封貯存。
十、眼用製劑在啟用後最多可使用4周。
質量檢查
除另有規定外,眼用製劑應進行以下相應檢查。
【可見異物】除另有規定外,滴眼劑照可見異物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Ⅸ H)中滴眼劑項下的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眼內注射溶液照可見異物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Ⅸ H)中注射液項下的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
【粒度】除另有規定外,混懸型眼用製劑照下述方法檢查,粒度應符合規定。
混懸型滴眼劑檢查法取供試品強烈振搖,立即量取適量(相當於主藥10μg)置於載玻片上,照粒度和粒度分布測定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Ⅸ E第一法)檢查,大於50μm的粒子不得過2個,且不得檢出大於90μm的粒子。
混懸型眼用半固體製劑檢查法取供試品10個,將內容物全部擠於合適的容器中,攪拌均勻,取適量(相當於主藥10μg)置於載玻片上,塗成薄層,薄層面積相當於蓋玻片面積,共塗3片,照粒度和粒度分布測定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Ⅸ E第一法)檢查,每個塗片中大於50μm的粒子不得過2個,且不得檢出大於90μm的粒子。
【沉降體積比】混懸型滴眼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沉降體積比應不低於0.90。
檢查法除另有規定外,用具塞量筒量取供試品50ml,密塞,用力振搖1分鐘,記下混懸物的開始高度H0,靜置3小時,記下混懸物的最終高度H,按下式計算:
沉降體積比=H/H0
【金屬性異物】除另有規定外,眼用半固體製劑照下述方法檢查,金屬性異物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取供試品10個,分別將全部內容物置於底部平整光滑、無可見異物和氣泡、直徑為6cm的平底培養皿中,加蓋,除另有規定外,在85℃保溫2小時,使供試品攤布均勻,室溫放冷至凝固後,倒置於適宜的顯微鏡台上,用聚光燈從上方以45°角的入射光照射皿底,放大30倍,檢視不小於50μm且具有光澤的金屬性異物數。10箇中每個內含金屬性異物超過8粒者,不得過1個,且其總數不得過50粒;如不符合上述規定,應另取20個複試;初試、複試結果合併計算,30箇中每個內含金屬性異物超過8粒者,不得過3個,且其總數不得過150粒。
【重量差異】除另有規定外,眼用固體製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取供試品20個,分別稱定(或稱定內容物),計算平均重量,超過平均重量±10%者不得過2個,並不得有超過平均重量±20%者。
凡規定檢查含量均勻度的眼用製劑,一般不再進行重量差異的檢查。
【裝量】眼用半固體或液體製劑,照最低裝量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F)檢查,應符合規定。
【滲透壓摩爾濃度】除另有規定外,水溶液型滴眼劑、洗眼劑和眼內注射溶液按各品種項下的規定,照滲透壓摩爾濃度測定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Ⅸ G)檢查,應符合規定。
【無菌】照無菌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Ⅺ H)檢查,應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