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頒發的指導省(自治區、市)級圖書館工作的法規性檔案。1982年12月由國家文化部頒布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自治區、市)圖書館工作條例
- 頒布部門:國家文化部
- 時間:1982年12月
- 條例簡介:條例共8章30條
第二章至第四章闡述了省級圖書館的主要業務工作,包括藏書與目錄建設,讀者服務工作,研究、輔導與協作。要求省級圖書館建成具有地方特色、適合當地讀者需要的藏書體系,對本省(自治區、市)的正式出版物和有關本地區的地方文獻資料儘量收集齊全。加強藏書管理,切實做好安全防護工作。規定省級圖書館應設定讀者目錄,以備讀者檢索書刊資料使用,要求加強讀者服務工作,文明禮貌服務,借閱開放時間每周不得少於56小時,省級圖書館在本地區的圖書館學研究和各圖書館之間的協作、協調活動中起骨幹作用,擔負對本地區公共圖書館的業務輔導任務。
在第六章中,規定了省級圖書館的專業技術幹部必須具備中專以上文化水平。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員應逐步達到占全館人數的40%以上。在第五和第七兩章中,提出了省級圖書館定編的參照標準,規定圖書購置和業務活動經費應逐年有所增加,購書費在總經費中的比例一般不應低於40%。第八章為“附則”,要求各省館依據該條例制訂各項工作規章制度,並指出該條例亦適用於100萬冊以上藏書的其他大型公共圖書館。
該《條例》頒布後,許多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制訂了《市、縣圖書館工作條例》,用以指導市、縣圖書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