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四川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

(2013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2013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3年10月1日
概述,施行時間,修改說明,相關報導,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新聞,

概述

四川省公共圖書館條例 :
(2013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2013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公共圖書館事業,構建覆蓋城鄉的公共圖書館服務體系,保障公民終身學習與公平獲取信息,促進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四川省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管理和運行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具有文獻信息資源的收集、整理、存儲、研究、傳播和服務等功能,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公益性文化機構與社會教育設施。
本條例所稱文獻信息資源,是指一切知識和信息記錄的總和,包括圖書、報紙、期刊等紙質文獻和縮微製品、音像製品、數字資源、網路信息等。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公共圖書館事業的領導,促進公共圖書館服務的普及,對民族、邊遠和貧困地區的公共圖書館事業給予重點扶持。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國家規定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逐步加大對公共圖書館建設的投入。
公共圖書館經費應當給予保障,專款專用。
財政、審計部門對公共圖書館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的情況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公共圖書館事業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新聞出版、通信管理、教育、科技、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支持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圖書館行業組織發揮行業指導、協調、服務等作用,支持公共圖書館與學校圖書館、科學研究機構圖書館及其他類型圖書館開展交流與合作,實現資源共享與聯合服務。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及個人以捐贈方式支持公共圖書館建設。倡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圖書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
對為公共圖書館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設定與職能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文化發展需求和人口分布狀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圖書館服務網路。
第九條公共圖書館應當納入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
公共圖書館選址應當位於人口相對集中、環境相對安靜、交通便利、符合安全衛生和環保標準、市政配套設施良好的區域。
公共圖書館規模和面積應當依據服務功能、服務人口、文獻信息資源等因素確定,建築設計應當能滿足公共圖書館服務的開放性和現代化方式的需求。
第十條縣級以上公共圖書館建設設計方案應當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並公開徵求本地有代表性的社會人士、專業人士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公共圖書館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的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
新建或者改擴建公共圖書館應當執行重點設防類設計建設標準。
第十二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具有以下基本職能:
(一)系統保存文獻信息資源,傳承文化;
(二)傳遞信息、傳播知識;
(三)提供公民終身學習環境;
(四)促進科學研究和公眾閱讀。
第十三條省公共圖書館負責全省的文獻信息資源保障、地方文獻收藏、古籍保護、學術研究、業務輔導、圖書館協作協調等業務。
市(州)公共圖書館承擔區域內社會公眾的公共圖書館服務和指導基層公共圖書館業務。
縣(市、區)公共圖書館承擔區域內社會公眾的公共圖書館服務。
第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公共圖書館設立分館或者服務站點,整合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區)文化室(中心)、公共電子閱覽室、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基層服務點、農家書屋等公共文化資源,形成覆蓋城鄉的基層公共圖書館服務體系。
第十五條縣(市、區)公共圖書館集中管理和整合基層圖書館(室)或者服務站點的文獻信息資源,統一服務標準,建立通借通還的便捷服務體系,實現文獻信息資源利用和服務的最大化。
第十六條公共圖書館應當設定少年兒童分館或者少年兒童閱覽室(區),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設定殘疾人閱覽室(區)或者閱覽專座。
少數民族地區公共圖書館應當設定民族文獻分館或者民族文獻閱覽室。
第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圖書館用地、館舍和設備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圖書館用途。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圖書館或者改變其功能和用途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和社會公眾聽證,並徵得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公共圖書館遷址,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原則。
第三章文獻信息資源
第十八條公共圖書館的文獻信息資源建設遵循合理布局、各有重點、分工協作、共建共享原則。
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藏書總量、年新增藏書量和電子文獻年入藏量做好文獻信息資源的蒐集入藏。
公共圖書館對文獻信息資源享有自主採購權。
第十九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數字資源和文獻信息資源數位化建設,逐步建立現代化圖書館資源共享網路。
第二十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對地方文獻的徵集,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館藏體系。
第二十一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古籍文獻、其他珍貴文獻的保護和管理,落實安全措施。建立古籍保護制度,開展古籍登記、定級、著錄,改善古籍保管條件,推進古籍修復、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
第二十二條省內出版單位應當將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自出版之日起30日內,向省公共圖書館和所在地公共圖書館免費送交不少於2冊(套、件)樣本。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省公共圖書館和所在地公共圖書館免費送交所編印的資料樣本。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在省外出版的作品向省內公共圖書館捐贈。
接受送交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向出版機構出具接受送交憑證,向單位和個人出具接收送交或者捐贈證明。
第二十三條公共圖書館對喪失收藏和使用價值的文獻資料,經專家集體鑑定後, 可以根據有關剔舊規則進行剔除。剔除的文獻資料應當向本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公共圖書館應當配備專業防護和安全防範設施設備,建立和落實防火、防潮、防水、防蠹、防盜、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等制度,做好文獻信息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公共圖書館的文獻信息資源。
第四章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免費向讀者提供基本服務,包括:
(一)文獻的檢索、閱覽、外借、一般性諮詢;
(二)電子與網路信息資源的檢索、瀏覽、閱讀、諮詢;
(三)流動服務和定點借閱;
(四)舉辦公益性講座、展覽、學術交流、培訓等活動;
(五)專門為少年兒童、殘疾人、老年人提供的借閱服務;
(六)閱讀指導和讀書活動;
(七)其他公益性服務。
第二十七條公共圖書館可以採用館內借閱、預約借閱、流動借閱等多種方式提供服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定期通過流動站(車)等形式向社區、村鎮、偏遠地區開展公共圖書館流動服務。
第二十八條公共圖書館應當依託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數字圖書館、公共電子閱覽室等,利用數位化、網路化和多媒體等技術,向讀者提供遠程查詢、閱讀等現代信息服務。
第二十九條公共圖書館之間以及公共圖書館與其他類型圖書館之間應當通過館際互借、通借通還、聯合參考諮詢、文獻傳遞等形式實現共享資源的聯合服務。
第三十條公共圖書館每周開放時間:
(一)省公共圖書館70小時以上;
(二)市(州)公共圖書館63小時以上;
(三)縣(市、區)公共圖書館56小時以上。
鄉(鎮、街道)圖書室每周應當開放48小時以上。
公共圖書館少年兒童分館或者少年兒童閱覽室,每周應當開放40小時以上;節假日和寒暑假期每天開放8小時以上。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及時向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為社會公眾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項、年度報告等信息向社會公開。
公共圖書館應當將服務範圍、內容、時間以及借閱規則等基本服務信息向讀者公示。
公共圖書館閉館或者變更開放時間,應當提前公告。
第三十三條公共圖書館可以根據單位和個人需求提供多樣化、專題性的個性化服務。
公共圖書館提供基本服務之外的其他服務,可以收取成本費用。收費標準經價格主管部門核准後執行。
第三十四條公共圖書館對具有文物價值的珍善本文獻,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保護措施,利用數位化和善本再造等技術,提供保護性使用。
第三十五條公共圖書館應當保護讀者個人隱私,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讀者個人信息。
第三十六條讀者應當遵守公共圖書館的規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尊重智慧財產權,合法利用文獻信息資源,愛護公共圖書館的文獻信息資源和設備設施。
第三十七條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管理水平。
公共圖書館應當依據所在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功能、服務時間、館舍規模、文獻信息資源量等因素,科學合理設定崗位,並按照國家標準配備圖書情報學等相關學科專業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八條公共圖書館可根據公共文化、社會公益活動的需要,吸納志願者並依法組織其參與公共圖書館的服務活動。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公共圖書館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公共圖書館服務績效考評制度。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吸納有代表性的社會人士、專業人士、讀者參與公共圖書館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省內出版單位未按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向公共圖書館免費送交出版物樣本的,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新聞出版部門責令限期送交。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第二十六條規定免費提供基本服務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條規定時間向讀者開放的;
(三)未按照第三十二條規定公開有關信息的。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公共圖書館經費的;
(二)侵占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館舍、設施設備的;
(三)侵占、損毀、非法轉讓館藏文獻信息資源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讀者個人信息的。
第四十四條擅自徵用、拆除公共圖書館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讀者造成公共圖書館館藏文獻信息資源和公共設施設備損壞、遺失的,應當賠償。
第六章附則

施行時間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說明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7月2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第三次審議了《四川省公共圖書館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較好的吸收了第一次、第二次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贊成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法制委員會7月25日召開全體會議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做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修改為“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二、在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四川省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管理和運行適用本條例。”
三、將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省公共圖書館的建設,促進公共圖書館普及,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和貧困地區以及農村地區的公共圖書館事業給予重點扶持”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公共圖書館事業的領導,促進公共圖書館服務的普及,對民族、邊遠和貧困地區的公共圖書館事業給予重點扶持”。
四、將第七條第一款中“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興辦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圖書館”修改為“倡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圖書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
五、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共圖書館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的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第二款修改為:“新建或者改擴建公共圖書館應當執行重點設防類設計建設標準”。
六、將第十三條第一款“省公共圖書館承擔全省的文獻信息資源保障、地方文獻收藏、古籍保護、業務輔導、圖書館協作協調和人員培訓等業務”修改為“省公共圖書館負責全省的文獻信息資源保障、地方文獻收藏、古籍保護、學術研究、業務輔導、圖書館協作協調等業務”。第二款“市(州)公共圖書館承擔區域內基層公共圖書館業務指導”修改為“市(州)公共圖書館承擔區域內社會公眾的公共圖書館服務和指導基層公共圖書館業務”。
七、將第二十三條中“剔舊結果應當定期向本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修改為“剔除的文獻資料應當向本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將第三十四條中“限制或者有條件地提供使用”修改為“利用數位化和善本再造等技術,提供保護性使用”。
九、將第三十七條“公共圖書館實行館長負責制,館長應當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修改為“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管理水平”。
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條例的施行時間為2013年10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修改稿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個別條款順序作了調整。
條例草案表決稿已經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並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主任會議通過,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條例草案表決稿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相關報導

2013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正式通過《四川省公共圖書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為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四川省公共圖書館條例》在立法過程中,一是順應當前文化發展大勢,把公共圖書館建設作為重大民生工程,突出政府的主導地位和作用,強化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公共圖書館建設的職能;二是著力創新公共圖書館管理和運行機制,著力解決公共圖書資源整合度低、聚集效應較差等問題,構建覆蓋城鄉、結構合理、功能健全、實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三是為推動公共圖書館管理向服務轉型,《條例》對加強公共圖書館自身能力建設,提高公共圖書館服務的便捷性、舒適性和豐富性也作了相應要求。
《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將為全省公共圖書館建設和運行提供法規保障和支撐,改變長期以來四川省圖書館事業發展無法可依的局面,對於解決當前圖書館事業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促進圖書館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四川省公共圖書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經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和第三次會議兩次審議,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並印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省有關部門進一步徵求意見。7月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公共圖書館經費的保障和監督管理
近年來,國家和省大力加強公共文化基礎設施的建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公共圖書館建設職能,加大對公共圖書館經費的投入和保障,同時,要加強對公共圖書館經費管理、使用和監督,防止出現截留、擠占和挪用。法制委員會建議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共圖書館經費應當給予保障,專款專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條第三款:“財政、審計部門對公共圖書館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的情況應當加強監督檢查。”(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三款)
二、關於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建設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鼓勵社會興辦圖書館。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建議將第七條和第四十七條合併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及個人以捐贈方式支持公共圖書館建設。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興辦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圖書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一款)“對為公共圖書館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二款)
三、關於公共圖書館管理體制
公共圖書館是國家事業單位,其性質、特點、職能任務和運行規律要求其館長既要對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又要對外代表法人行為,對內全權負責行政管理,在館務活動中處於領導地位,是公共圖書館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負責人。因此,公共圖書館的管理體制應當實行館長負責制。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共圖書館實行館長負責制,館長應當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四、關於法律責任
有地方和部門提出,對截留、擠占公共圖書館經費的行為和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讀者個人信息的行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建議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截留、擠占、挪用公共圖書館經費的;”(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同時增加一項作為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讀者個人信息的。”(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第四項)
此外,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文字進行了修改,條文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請表決。
《四川省公共圖書館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請予審議。

相關新聞

記者從昨(23)日下午召開的四川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新聞通氣會上獲悉,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將於今日召開,會期三天。據悉,《四川省公共圖書館條例(草案)》將提交本次會議三審,並有望在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
本次常委會將第三次審議《四川省公共圖書館條例(草案)》,第二次審議《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草案)》。此外,《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草案)》、《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草案)》、《四川省農業機械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條例(修訂草案)》都將首次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
其中,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對《四川省公共圖書館條例(草案)》關於公共圖書館經費的保障和監督管理、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建設、公共圖書館管理體制、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修改,該條例(草案)有望在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
會議還將審議《關於四川省2012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據了解,自去年以來,審計機關注重抓好對落實中央和省委改進工作作風、厲行節儉節約各項規定及“三公”經費管理情況的檢查,突出涉及民生、救災、扶貧、教育等重點領域重點資金及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存在的問題將在審計報告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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