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設立審批

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設立審批是《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設立需要進行的行政審批事項。

根據國務院2015年10月1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了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設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設立審批
  • 作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設立審批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5年10月11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為規範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設立和管理,加強水產種質資源保護,根據《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所稱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是指為保護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依法劃定並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水域、灘涂及其毗鄰的島礁、陸域。

組織機構

農業部主管全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工作。

標準條件

下列區域應當設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一)國家和地方規定的重點保護水生生物物種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
(二)我國特有或者地方特有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
(三)重要水產養殖對象的原種、苗種的主要天然生長繁育區域;
(四)其他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
申報設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主要包括保護區的主要保護對象、保護價值、區域範圍、管理機構、管理基礎等;
(二)綜合考察報告,主要包括保護物種資源、生態環境、社會經濟狀況、保護區管理條件和綜合評價等;
(三)保護區規劃方案,包括規劃目標、規劃內容(含核心區和實驗區劃分情況)等;
(四)保護區大比例尺地圖等其他必要材料。

項目取消

根據國務院2015年10月1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了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設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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