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的第二個環節和要素。監督同指導和覆核之間有密切聯繫,不能截然分開。督導人員應當在審計過程中進行以下工作程式:一是監督審計過程,以確定助理人員是否具有執行該項分配任務所要求的必要的熟練程度和業務能力,是否已理解對其所作的審計指導,是否已按照審計程式表及其他審計計畫完成委託任務;二是了解審計期間出現的重要會計和審計問題,並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如有必要,可適當修改審計程式;三是解決執業人員之間職業判斷的分歧,必要時,應向適當人員諮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督會計師
- 外文名:Supervision of accounting
- 屬性:會計師
- 主體: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