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頒布單位 財政部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進一步明確財政部門開展
註冊會計師行業行政監督檢查與處罰(以下稱行政監督)工作的指導思想、職責範圍和有關要求,構建高效有序的行政監督機制,現就財政部門貫徹落實註冊會計師行業行政監督職責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概要
指導思想和職責範圍
(一)財政部門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行政監督工作,要以保障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為出發點,以恢復社會公眾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信心為目標,通過加大對少數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保護大多數誠信守法的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整頓和規範會計秩序,促進和保障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
(二)財政部門監督檢查機構負責註冊會計師行業行政監督工作,對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進行監控,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質詢、調查、檢查和處理處罰,並做好相關協調指導工作。
1.財政部監督檢查局負責全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行政監督工作的總體規劃、政策研究和監督指導工作,並直接開展或組織開展全國範圍內的重點檢查和處罰工作。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下稱省級財政部門)監督檢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行政監督工作。省以下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省級財政部門的授權對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檢查,但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處理處罰權統一由省以上財政部門行使。會計師事務所跨省執業中存在的問題,由兩地省級財政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一致的案件或重大案件,上報財政部協調處理。
3.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力?事處(以下簡稱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根據財政部的授權,有重點地開展註冊會計師行業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
財政部門要逐步建立日常監控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
(一)要通過現代化信息網路技術逐步建立和完善日常監控系統,實現對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實時監控和跟蹤分析,促進監督檢查工作點與面的有機結合。各省級財政部門要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1.收集整理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日常監控信息,包括基礎資料、業務報備、被調查與檢查情況、被處理處罰等信息。各地還應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豐富監控信息資源。
2.逐步建立和完善日常監控的信息分析制度。定期對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情況進行分析,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和疑點問題,要納入調查質詢或重點檢查的範圍。
3.按照財政部金財工程的統一規劃,配合財政部研究建立註冊會計師行業行政監督網路體系。
4.要將日常監控信息資源與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共享。
(二)要根據日常監控掌握的信息,結合投訴舉報、會計信息檢查、相關部門移送等情況,重點監督檢查社會影響大的上市公司、國有大型企業、金融保險企業審計報告,以及屢被投訴舉報或具有多次不良記錄、明顯壓價競爭、不顧後果“接下家”等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嚴厲打擊嚴重違法執業、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
(三)為了提高行政監督的效率,要積極探索質詢等行政監督補充方式,豐富和發展行政監督工作方式和手段。對日常監控中發現的異常情況和疑點問題,在調查時可先向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質詢,由會計師事務所對相關問題進行舉證說明。
處理處罰的原則
(一)各省級財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出處理處罰。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提出具體建議,上報財政部統一組織處理處罰。
(二)在履行處理處罰職責時,要尊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特點,注意聽取被查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的意見,建立審理制度和專家論證制度,合理界定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正確區分故意與過失兩種不同性質的問題。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法律依據充分、處理處罰恰當。
(三)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違法違規行為,構成行政處罰標準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經檢查認定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違規情節輕微、不夠行政處罰標準的,可以採取約見談話批評、下達關注函等方式做出處理;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進一步查處。
協調指導機制
財政部門要重視協調內外部關係,切實避免多頭監管和重複檢查,提高行政監督的效率和效果。
(一)要加強與審計、證券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協調,避免重複檢查,形成監管合力。可採取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協調檢查計畫,通報檢查結果。
對審計、證券監管等部門移送的案件,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於事實清楚、材料齊全、證據確鑿的案件,可直接進入審理程式;對達不到上述條件的,視同舉報線索處理。
(二)要建立與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協作機制,重視並發揮註冊會計師協會行業自律性監管的作用,在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行政處罰過程中,要將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註冊會計師協會,加強與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資源與信息共享。
(三)財政部門內部的監督檢查、會計管理和法規機構要密切合作,共建共享註冊會計師行業日常監控系統。應避免財政部門內部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多頭檢查和處罰。
(四)要建立註冊會計師行業行政監督工作報告制度。各省級財政部門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的《註冊會計師行業行政監督工作總結》、《對註冊會計師行業檢查、處理、處罰情況匯總表》(另行發文)和本年檢查計畫上報財政部。對本行政區域內註冊會計師行業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案件、典型案例、涉嫌重大違法違規的投訴舉報,要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五)要建立註冊會計師行業行政監督工作督導制度。通過督辦、考核、巡視、現場會和執法質量跟蹤檢查等方式,指導和監督下級財政部門的行政監督工作。
監督檢查隊伍建設
各級財政部門都要重視和加強行政監督隊伍建設,選派、吸引熟悉註冊會計師業務的專業人才充實財政監督隊伍,並且要切實加強財政監督幹部的專業培訓,鼓勵業務學習、考取註冊會計師、律師等資格,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以適應註冊會計師行業行政監督工作的需要。
擴大宣傳,建立走訪制度
(一)要加大對註冊會計師行業行政監督工作的宣傳和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曝光力度,以增強財政監督的影響力、威懾力和社會效果,達到嚴懲少數、教育多數、弘揚正氣的監管目的。
(二)要注意傾聽廣大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意見和建議,可以採用問卷、座談、走訪、調研等各種形式,加強與會計師事務所的溝通和交流。
其他有關事宜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檢查工作規則另行制定。過去下發的關於財政部門對註冊會計師行業行政監督的相關檔案,凡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即時廢止。